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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付了錢遲遲不出貨怎麼辦?有寫交貨日的過期就算遲延,沒寫要先催告;定期限催告後可解除契約,退錢要加年息 5%

faqs.tw 編輯整理#網店#網賣#消費者保護
目錄
  1. 先看有沒有約定交貨日
  2. 遲延之後可以做什麼
  3. 標錯價、缺貨被砍單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 2014 年有人問網店已顯示出貨多日,卻遲遲沒收到;2009 年有人在量販店刷卡買了電視,店員說沒貨要等通知,一等就沒消息,回覆有人說「取消的話,送的 200 元禮券也要還」。付了錢卻拿不到貨,能不能取消、錢怎麼退,民法寫得很清楚;網購另外受消保法規範。

先看有沒有約定交貨日

民法第 348 條:出賣人負交付其物的義務。什麼時候開始算「拖延」,第 229 條分兩種:

訂單狀況 什麼時候開始遲延 民法條文
寫明交貨日或「付款後幾日內出貨」 期限屆滿時 第 229 條第 1 項
沒寫交貨日 你催告之後;催告有定期限的,期限屆滿時 第 229 條第 2、3 項
因不可歸責於賣家的事由沒出貨 不負遲延責任 第 230 條

網購屬消保法的通訊交易,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業者把「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記載給消費者,經由網路交易的要以可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所以訂單或商品頁上的出貨天數要先截圖。

遲延之後可以做什麼

你可以 條件 民法條號
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 賣家已遲延 231
拒絕收貨,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遲延後的給付對你已無利益 232
解除契約 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仍不履行 254
不催告直接解除 依契約性質或約定,非在一定時期給付不能達到目的 255
解除後仍可請求損害賠償 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 260

解除要向賣家表示(第 258 條第 1 項),而且表示後不得撤銷(第 3 項)。「相當期限」是幾天,條文沒有寫,依商品性質而定。

解除之後雙方回復原狀(第 259 條):

誰要還什麼 內容 第 259 條
賣家 退還價金,並附加自收款時起的利息 第 2 款
你 已收到的贈品、折價券等給付物 第 1 款

利率沒有約定時,依第 203 條是年息 5%。用 20,000 元、付款後 45 天才退款試算:20,000 × 5% × 45 ÷ 365 ≈ 123 元。金額不大,但可以用來提醒業者盡快退款。

標錯價、缺貨被砍單

經濟部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 點規定:業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等重要事項的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經濟部 108 年 6 月 4 日經商字第 10802413070 號函說明:

函釋重點 內容
105 年修正 刪除第 5 點原本的但書「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105 年 10 月 1 日生效
契約何時成立 不由應記載事項規定,回歸民法與消保法判斷
法院見解 網頁標價是「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判決並不一致
其他原則 應記載事項無法排除民法第 88 條錯誤撤銷、第 148 條誠信原則等規定

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的寄送不視為要約;第 153 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才成立。所以「付款了就一定要出貨」並不是條文寫的結論,標錯價或缺貨被取消,要看契約是否已經成立、賣家能否主張錯誤撤銷,本文不替個案下結論。

不適用的情況

  • 個人賣家:消保法只規範企業經營者(第 2 條第 2 款),拍賣平台上的個人賣家依民法處理,沒有消保法第 18、43 條的適用
  • 國外網站下單:例如站上有人問國外品牌官網能不能自己取消訂單,適用哪國法律、在哪裡起訴,依網站條款與國際私法,本文沒有查證
  • 已出貨但運送中遺失:貨物在途中遺失由誰負擔,涉及物流約定與危險負擔,本文不展開;寄郵局的情形可參考 life 站的郵局包裹遺失賠多少
  • 收到貨之後不想要:那是消保法第 19 條收受商品後 7 日內的解除權,見本站的網購七天鑑賞期
  • 預購商品只寫「預計」出貨月份:是否構成確定期限,依約定文字個案判斷

實際該怎麼做

  1. 截圖商品頁的出貨天數、訂單成立通知與付款紀錄
  2. 過了交貨日(或訂單沒寫交貨日),用 email 或站內訊息書面催告:「請於某月某日前出貨,逾期不出貨即解除契約」
  3. 期限到仍未出貨,再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要求退款並附加利息,收到的贈品一併退回
  4. 業者不回應,依消保法第 43 條申訴,業者應在 15 日內妥適處理;仍未解決,向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申請調解
  5. 金額不大想走法院,可以參考 legal 站的支付命令與小額訴訟

常見問題

網購過了出貨日還沒出貨,可以直接取消嗎?

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給付有確定期限的,期限屆滿起負遲延責任。第 254 條:一方遲延給付,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才可以解除契約。所以一般情形要先定期限催告;只有依契約性質或雙方約定「非在一定時期給付就達不到目的」的(第 255 條,例如約定節日當天送達的禮品),才可以不經催告直接解除。

解除契約後,店家要退多少?

民法第 259 條第 2 款:受領的給付是金錢的,應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償還。利率沒有約定時,依第 203 條為年息 5%。例如付了 20,000 元、45 天後才退款,利息約 20,000 × 5% × 45 ÷ 365 ≈ 123 元。你收到的贈品或折價券,依第 259 條第 1 款也要返還。

訂單沒寫出貨日,要等多久才算拖延?

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給付沒有確定期限的,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催告而未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第 3 項:催告定有期限的,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消保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也要求網購業者把交付期日及方式記載給消費者,訂單沒寫可以先向業者要求說明。

向網購業者申訴,業者多久要處理?

消保法第 43 條: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未獲妥適處理,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不行依第 44 條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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