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收開瓶費 消基會:消費者被剝兩層皮 - 消費者保護
By John
at 2007-01-20T02:16
at 2007-01-20T02:16
Table of Contents
《消保》 餐廳收開瓶費 消基會:消費者被剝兩層皮
法源編輯室 /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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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年關,尾牙、喜宴、餐會越來越多,有不少消費者向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
金會投訴表示,飯店、餐廳「獅子大開口」,一瓶酒動輒加收五百元、一千元的
開瓶費。消基會調查發現,收「開瓶費」餐飲業達四成,其中還有近四成「既收
開瓶費、也收服務費」,業者視消保法於無物。消基會認為,加收開瓶費相當不
合理,消費者等於「被剝兩層皮」。
消基會上個月中調查全台兩百二十三家飯店、海鮮小吃及平價餐廳,三成九業者
收開瓶費,其中又以北區五成一比率最高;收開瓶費的業者中,還有三成九額外
加收一成服務費。業者收開瓶費方式不一,「以人計費」、「以次計費」、「加
一成服務費」都有,但「以瓶計費」與「以桌計費」佔最多,費用二十元到一千
元不等。消基會表示,餐廳已收服務費,還收開瓶費,等於重複收費,有的餐廳
開瓶費價格甚至超過水酒本身,相當誇張。
消基會指出,中國北京一名王姓消費者自己帶著一瓶酒到餐廳喝完後,被強收人
民幣一百元「開瓶費」,王先生提出質疑,酒樓卻出示一本菜單,上面寫著「客
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百分之五十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
按每瓶一百元標準收取服務費」,王先生認為不合理而告上法院。中國法院最近
判決,餐廳向客人收取開瓶費,屬於不當得利,明確規定餐廳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開瓶費。
消基會表示,若業者單方面向消費者收取高價開瓶費,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4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事項,且未給予消費者充分選擇權及是
否違反交易習慣之判斷餘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甚者,已違
反消費者保護法第60條規定,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消基會呼籲,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政府應針對「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制定相關法律
,因此主管機關應針對收費方式合理性加以規範,服務應屬服務費用,而非加價
於酒類產品的開瓶費用。
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則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業者只
要事先揭露相關訊息,如明確告知自帶水酒要收費,以及開瓶費是以「一桌」或
「一瓶」計算等即可。至於,餐廳要求加收開瓶費的規定,是否可能牽涉到公平
交易法第24條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出現
哄抬物價的問題,還需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解釋。
過去曾引起討論「電影院是否能攜帶外食」之情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
1年6月2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663號核釋指出,電影院片面禁止
消費者攜帶外(熱)食入場之規定,倘其目的係利用其優勢地位,限制消費者只
得向其販賣部購買價格較高之食物或熱食,以牟取利益時,該等片面規定即難認
為符合平等平惠原則。除非業者與消費者受到相同之限制下,始可對消費者為此
等要求,且應以顯著明確方式預先告知消費者,充實消費資訊,以利消費者採取
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6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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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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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年關,尾牙、喜宴、餐會越來越多,有不少消費者向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
金會投訴表示,飯店、餐廳「獅子大開口」,一瓶酒動輒加收五百元、一千元的
開瓶費。消基會調查發現,收「開瓶費」餐飲業達四成,其中還有近四成「既收
開瓶費、也收服務費」,業者視消保法於無物。消基會認為,加收開瓶費相當不
合理,消費者等於「被剝兩層皮」。
消基會上個月中調查全台兩百二十三家飯店、海鮮小吃及平價餐廳,三成九業者
收開瓶費,其中又以北區五成一比率最高;收開瓶費的業者中,還有三成九額外
加收一成服務費。業者收開瓶費方式不一,「以人計費」、「以次計費」、「加
一成服務費」都有,但「以瓶計費」與「以桌計費」佔最多,費用二十元到一千
元不等。消基會表示,餐廳已收服務費,還收開瓶費,等於重複收費,有的餐廳
開瓶費價格甚至超過水酒本身,相當誇張。
消基會指出,中國北京一名王姓消費者自己帶著一瓶酒到餐廳喝完後,被強收人
民幣一百元「開瓶費」,王先生提出質疑,酒樓卻出示一本菜單,上面寫著「客
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百分之五十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
按每瓶一百元標準收取服務費」,王先生認為不合理而告上法院。中國法院最近
判決,餐廳向客人收取開瓶費,屬於不當得利,明確規定餐廳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開瓶費。
消基會表示,若業者單方面向消費者收取高價開瓶費,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4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事項,且未給予消費者充分選擇權及是
否違反交易習慣之判斷餘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甚者,已違
反消費者保護法第60條規定,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消基會呼籲,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政府應針對「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制定相關法律
,因此主管機關應針對收費方式合理性加以規範,服務應屬服務費用,而非加價
於酒類產品的開瓶費用。
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則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業者只
要事先揭露相關訊息,如明確告知自帶水酒要收費,以及開瓶費是以「一桌」或
「一瓶」計算等即可。至於,餐廳要求加收開瓶費的規定,是否可能牽涉到公平
交易法第24條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出現
哄抬物價的問題,還需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解釋。
過去曾引起討論「電影院是否能攜帶外食」之情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
1年6月2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663號核釋指出,電影院片面禁止
消費者攜帶外(熱)食入場之規定,倘其目的係利用其優勢地位,限制消費者只
得向其販賣部購買價格較高之食物或熱食,以牟取利益時,該等片面規定即難認
為符合平等平惠原則。除非業者與消費者受到相同之限制下,始可對消費者為此
等要求,且應以顯著明確方式預先告知消費者,充實消費資訊,以利消費者採取
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6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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