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金融機構加速條款或不確定概括條款違反公平法案 - 消費者保護
By Frederic
at 2007-01-18T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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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公平會新聞稿 (但標題過長,我修改過,內文才是完全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1月18日第793次委員會議決議,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人壽)、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
等金融機構於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該會除命上開事業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
國華人壽新臺幣140萬元;
友聯產險新臺幣110萬元;
南山人壽新臺幣140萬元;
華泰銀行新臺幣110萬元。
本次計處分4家事業,總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
鑒於個別借款人相較於金融機構,其協商能力明顯處於弱勢,
且期限利益喪失對於借款人屬重大影響權益之事項,
倘金融機構有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之情事,
勢將不利廣大貸款戶之利益,
針對此一民生重大議題,
該會爰主動針對銀行及保險業者借貸契約內容之妥適性立案進行調查,
並業於95年12月14日第788次委員會議,
認定6家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罰鍰金額計新臺幤720萬元。
依據該會91年11月6日發布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金融業者於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等確保債權之必要者,
宜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之事由。
如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8、立約人對
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9、受強制執行
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金融業者依第6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並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除前9種行使加速條款之事由外,金融業者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得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並宜於契約中以粗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之,
同時明示發生加速期限到期(經通知或無須通知)之效果。
金融業者未為該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次認定違法之4家事業,其各類借貸契約約款主要違法類型包含:
(一)定型化借貸契約加速條款均將應事先通知或催告約定為無須經事先通知
或催告借款人即得行使加速條款之債信不足事由。
按此等約定剝奪借款人事前補救之機會,契約雙方權益顯屬失衡,
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定型化借貸契約加速條款內約定「因具體事實而有保全債權必要」等債信不足
概括事由。
按債信不足概括事由內涵抽象,且金融業者相對於借款人具有市場優勢地位,
金融業者透過片面解釋或適用系爭概括約款,仍將使交易相對人隨時陷於義務
不明確之狀態,衡諸締約雙方當事人間之權益顯有失衡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24條規定。
(三)定型化契約求借款人遵守「銀行金會、保險公會、金融業所訂現在將來一切規章」
等不確定概括條款。
按不確定概括條款有多種解釋之可能性,致使交易相對人負擔不明確之義務,
金融業者片面對契約內容之約束,衡諸誠實信用原則,實有顯失公平之虞,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再表示,該會經衡酌上開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
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停止違法
行為,並分別處以罰鍰。
公平會最後呼籲,金融業者係屬資金中介機構,倘憑恃其優勢地位或利用資訊
不對稱之特性,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除侵害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公平競爭,亦
危害金融市場之正常發展及影響廣大貸款戶權益甚鉅,係屬重大民生議題,該會相
當重視,該會正持續主動調查其餘金融機構借貸契約內容之適法性,並將繼續追蹤
這一批被處分金融機構之後續改正情形,公平會再度重申,倘經查未依該會處分改
正而有再犯情形者,該會將依法予以重罰,最高得處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為止,冀使金融業者切實遵守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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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1月18日第793次委員會議決議,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人壽)、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
等金融機構於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該會除命上開事業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
國華人壽新臺幣140萬元;
友聯產險新臺幣110萬元;
南山人壽新臺幣140萬元;
華泰銀行新臺幣110萬元。
本次計處分4家事業,總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
鑒於個別借款人相較於金融機構,其協商能力明顯處於弱勢,
且期限利益喪失對於借款人屬重大影響權益之事項,
倘金融機構有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之情事,
勢將不利廣大貸款戶之利益,
針對此一民生重大議題,
該會爰主動針對銀行及保險業者借貸契約內容之妥適性立案進行調查,
並業於95年12月14日第788次委員會議,
認定6家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罰鍰金額計新臺幤720萬元。
依據該會91年11月6日發布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金融業者於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等確保債權之必要者,
宜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之事由。
如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8、立約人對
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9、受強制執行
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金融業者依第6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並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除前9種行使加速條款之事由外,金融業者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得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並宜於契約中以粗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之,
同時明示發生加速期限到期(經通知或無須通知)之效果。
金融業者未為該項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次認定違法之4家事業,其各類借貸契約約款主要違法類型包含:
(一)定型化借貸契約加速條款均將應事先通知或催告約定為無須經事先通知
或催告借款人即得行使加速條款之債信不足事由。
按此等約定剝奪借款人事前補救之機會,契約雙方權益顯屬失衡,
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定型化借貸契約加速條款內約定「因具體事實而有保全債權必要」等債信不足
概括事由。
按債信不足概括事由內涵抽象,且金融業者相對於借款人具有市場優勢地位,
金融業者透過片面解釋或適用系爭概括約款,仍將使交易相對人隨時陷於義務
不明確之狀態,衡諸締約雙方當事人間之權益顯有失衡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24條規定。
(三)定型化契約求借款人遵守「銀行金會、保險公會、金融業所訂現在將來一切規章」
等不確定概括條款。
按不確定概括條款有多種解釋之可能性,致使交易相對人負擔不明確之義務,
金融業者片面對契約內容之約束,衡諸誠實信用原則,實有顯失公平之虞,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再表示,該會經衡酌上開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
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停止違法
行為,並分別處以罰鍰。
公平會最後呼籲,金融業者係屬資金中介機構,倘憑恃其優勢地位或利用資訊
不對稱之特性,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除侵害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公平競爭,亦
危害金融市場之正常發展及影響廣大貸款戶權益甚鉅,係屬重大民生議題,該會相
當重視,該會正持續主動調查其餘金融機構借貸契約內容之適法性,並將繼續追蹤
這一批被處分金融機構之後續改正情形,公平會再度重申,倘經查未依該會處分改
正而有再犯情形者,該會將依法予以重罰,最高得處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為止,冀使金融業者切實遵守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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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07-01-21T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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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7-01-21T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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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07-01-24T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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