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DELL訴訟 - 消費者保護
By Jack
at 2009-07-07T00:40
at 2009-07-07T00: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eres1209 (孤單湧上心頭)》之銘言:
: 支付命令初稿,寫的不太好,尤其是三、四、五的部分,
: 還請各位大大給點建議,謝謝。
: 支付命令聲請狀
: 案號:
: 案由:
: 承辦股別:
: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 聲 請 人 A
: 兼 代理 人 B
: 相 對 人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18號20樓
: 法定代理人 廖仁祥 住同上
: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 請求之事項
: 一、相對人應給付DELL牌型號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一台
: (如附件一所示)及型號E1909W 19" Widescreen LCD Monitor二台(如附件
: 二所示)予聲請人A。
: 二、相對人應給付DELL牌型號Dell 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
: 五台(如附件三所示)予聲請人B。
: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聲請人A於98年6月25日,在相對人之官方網站,與相對人成立DELL牌型號E2009W
: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一台及型號E1909W 19" Widescreen LCD
: Monitor二台之買賣契約,並完成網站上信用卡付款之結帳程序,此有如附件一、
: 二相對人所回覆之電子信件為證,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負交付上開LCD
: 螢幕於聲請人A,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二、聲請人B於98年6月25日,在相對人之官方網站,與相對人成立DELL牌型號E2009W
: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五台之買賣契約,並完成網站上信用卡付款
: 之結帳程序,此有如附件三相對人所回覆之電子信件為證,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
: 定,相對人負交付上開LCD螢幕於聲請人B,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
: 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二人以上於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
: 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
: 同被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聲請發支付命
: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3條第3款本文、第7
: 7條之2、第77條之19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依據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4.asp
: )記載支付命令之意義,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
: (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
: 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人二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LCD螢幕與白米皆屬民法第200
: 條所指之種類之債,在未經同條第2項規定特定給付物前,亦屬可代替物,應得聲請
: 鈞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本段我認為可以改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司法院網站的公告,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債權人之
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 本件聲請人/*應該不用特別註明兩人*/所請求相對人給付之LCD螢幕
與白米/*?*/皆屬民法第200條謂之種類之債,在未經同條第2項規定特定給付物前,亦
屬可代替物,應得聲請鈞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聲請人於法律關係上之權益。
: 五、本件聲請人二人分別與相對人成立買賣契約,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且
/*加上契約成立時間比較理想*/
: 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得為
: 共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 五百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應為五百元。
: 六、綜上所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核發如請求事項所示之支付
: 命令。
: 附件一: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89-14962之電子信件乙紙。
: 附件二: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91-48764之電子信件乙紙。
: 附件三: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82-49961之電子信件乙紙。
: 附件四:民事委任狀乙紙。
: 此致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具狀人 B
--
: 支付命令初稿,寫的不太好,尤其是三、四、五的部分,
: 還請各位大大給點建議,謝謝。
: 支付命令聲請狀
: 案號:
: 案由:
: 承辦股別:
: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 聲 請 人 A
: 兼 代理 人 B
: 相 對 人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18號20樓
: 法定代理人 廖仁祥 住同上
: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 請求之事項
: 一、相對人應給付DELL牌型號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一台
: (如附件一所示)及型號E1909W 19" Widescreen LCD Monitor二台(如附件
: 二所示)予聲請人A。
: 二、相對人應給付DELL牌型號Dell 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
: 五台(如附件三所示)予聲請人B。
: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聲請人A於98年6月25日,在相對人之官方網站,與相對人成立DELL牌型號E2009W
: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一台及型號E1909W 19" Widescreen LCD
: Monitor二台之買賣契約,並完成網站上信用卡付款之結帳程序,此有如附件一、
: 二相對人所回覆之電子信件為證,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負交付上開LCD
: 螢幕於聲請人A,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二、聲請人B於98年6月25日,在相對人之官方網站,與相對人成立DELL牌型號E2009W
: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五台之買賣契約,並完成網站上信用卡付款
: 之結帳程序,此有如附件三相對人所回覆之電子信件為證,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
: 定,相對人負交付上開LCD螢幕於聲請人B,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
: 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二人以上於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
: 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
: 同被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聲請發支付命
: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3條第3款本文、第7
: 7條之2、第77條之19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依據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4.asp
: )記載支付命令之意義,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
: (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
: 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人二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LCD螢幕與白米皆屬民法第200
: 條所指之種類之債,在未經同條第2項規定特定給付物前,亦屬可代替物,應得聲請
: 鈞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本段我認為可以改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司法院網站的公告,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債權人之
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 本件聲請人/*應該不用特別註明兩人*/所請求相對人給付之LCD螢幕
與白米/*?*/皆屬民法第200條謂之種類之債,在未經同條第2項規定特定給付物前,亦
屬可代替物,應得聲請鈞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聲請人於法律關係上之權益。
: 五、本件聲請人二人分別與相對人成立買賣契約,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且
/*加上契約成立時間比較理想*/
: 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得為
: 共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 五百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應為五百元。
: 六、綜上所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核發如請求事項所示之支付
: 命令。
: 附件一: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89-14962之電子信件乙紙。
: 附件二: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91-48764之電子信件乙紙。
: 附件三: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82-49961之電子信件乙紙。
: 附件四:民事委任狀乙紙。
: 此致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具狀人 B
--
Tags:
消費者保護
All Comments
By Jack
at 2009-07-11T22:58
at 2009-07-11T22:58
By Elizabeth
at 2009-07-15T10:39
at 2009-07-15T10:39
By Ida
at 2009-07-20T05:29
at 2009-07-20T05:29
By Emily
at 2009-07-24T23:08
at 2009-07-24T23:08
By Hedy
at 2009-07-28T22:56
at 2009-07-28T22:56
By Christine
at 2009-08-01T03:01
at 2009-08-01T03:01
By Gary
at 2009-08-02T15:52
at 2009-08-02T15:52
By Rebecca
at 2009-08-05T06:27
at 2009-08-05T06:27
By Frederica
at 2009-08-10T01:00
at 2009-08-10T01:00
By Cara
at 2009-08-10T16:51
at 2009-08-10T16:51
By William
at 2009-08-12T21:47
at 2009-08-12T21:47
By Agatha
at 2009-08-16T04:33
at 2009-08-16T04:33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08-20T09:28
at 2009-08-20T09:28
By Todd Johnson
at 2009-08-20T13:27
at 2009-08-20T13:27
By Belly
at 2009-08-24T11:41
at 2009-08-24T11:41
Related Posts
戴爾事件蘋果打來訪問......
By Frederica
at 2009-07-07T00:38
at 2009-07-07T00:38
已經匯款,也申訴過了,只能癡癡的等?
By Selena
at 2009-07-07T00:15
at 2009-07-07T00:15
關於DELL訴訟
By Frederic
at 2009-07-07T00:10
at 2009-07-07T00:10
疑似遇到黑心店家..
By Faithe
at 2009-07-06T23:46
at 2009-07-06T23:46
買賣契約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效果
By Madame
at 2009-07-06T23:37
at 2009-07-06T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