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事件後續(消基會新聞稿) - 退費
By John
at 2007-01-23T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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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804
「金牌」易主「加州」,消費權益縮水? 發佈日期/ 2007.01.23
「金牌」易主「加州」,消費權益縮水?
今(96)年1月8日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正式接手金牌健身中心,改名為「加州健康俱樂部-大安店」,原屬會員知道俱樂部經營權確定易主時,紛紛詢問會籍等權益相關問題,卻只得到這樣的回覆:
围 終身月繳的會員,得以選擇終止合約,卻不退任何費用…
围 可以移轉成加州單點新會員,卻不能使用加州其他分店…
☆☆☆ ☆☆☆ ☆☆☆
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消基會已接獲10多位消費者申訴。
消費者表示,入會時,業者表明繳清3萬元,即可享有每月988元月費且終身會員的優惠,但是現在要轉換為加州會員,卻反而要以每月1,888元為計算標準,中間差價900元則以先前所繳納的3萬元抵扣,因此,對於參加比較久的會員(從第33個月開始算起,就無剩餘價值可以退費),這樣的片面認定計算方式,對消費者實為不合理。
消基會指出,當初消費者繳3萬元並未定位是權利金?押金?或保證金?在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依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應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若消費者視為保證金,即應全額退費。
加州接手金牌健身中心後,該公司片面表示:「消費者可以移轉成加州之單點新會員,卻不能使用加州其他分店」,消基會亦認為非常不合理!
因為其他點之加州會員可以使用新增的大安店設施,而原大安店的金牌會員卻被限制在原點,並未因為成為加州會員,而享有一樣的權利,這在立場上,有次等會員之嫌!
消基會表示,一切權利均應立基於公平和合理,加州會員可以參加大安店、分享大安店的設施,原大安店的會員理應也可以分享加州其他服務點的相關設施,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業者的單方設限,對原大安店會員來說,明顯不公平!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業者與會員之間的契約是可以改變的,但業者在做更動前,應給予雙方緩衝期,並必須取得會員同意,實不應片面地取消、沒收或設限的讓消費者屈服。
針對健身俱樂部最常出現的糾紛,消基會指出,有下列三種類型:
1.業者將原屬會員使用的設施取消、改變,或做為對外營業之用。
2.任意調漲會員月費。
3.業者倒閉或是經營權易主。
因此,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消保會應主動出面對於劍湖山公司將金牌出售給加州的過程進行瞭解,對於終生會員所繳交之3萬元的定義及下落,應有所交代,否則任由此現象持續擴散,則消費者與殂上肉又有何異?社會的誠信價值又要如何建立?難道每個消費糾紛都需要消基會祭出「團體訴訟」或「不作為訴訟」,才能讓業者心不甘情不願的吐出一點小恩小惠給消費者嗎?
業者
1.若消費者選擇退出健身中心,加州公司應退還消費者3萬保證金。
2.若消費者持續加入會員,那麼,大安店會員也應可以使用加州系統的所有健身中心!
消費者
1.面對這種長期型的預付消費型態,消費前應務必三思,尤其在經濟不景氣,業者的經營生命週期急遽縮短之際,消費者首要思考的是,萬一業者經營不善,該筆損失是可以承受的嗎?
2.如欲加入成為會員,消費者也應要求業者提供契約書,事先仔細審閱之後,再決定是否簽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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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07-01-24T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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