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簡單來說:賣方對於出賣的物品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你沒說有某個瑕疵=你保證沒有這個瑕疵。
355條第一項: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你如果有先告知,買家願意接受,那就是買家的事。
你沒先告知有瑕疵,那麼交易不成功的責任就在你身上了。
民法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又259條第一項: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下略)
所以,你沒告知瑕疵在先,買方有權利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當作他沒買,
他退貨你退錢,有什麼問題嗎?要是你跨行轉帳退給他,難道你還先扣轉帳手續費再退?
還告他棄標咧,今天手續費是露天收的又不是買家拿去,
真的那麼不服氣,趕快請個律師去告露天拍賣不當得利,時間很寶貴的喔,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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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你不服露天判你棄標...啊你一開始不要告買方就不會有這回事了,
只能說真的是你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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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簡單來說:賣方對於出賣的物品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你沒說有某個瑕疵=你保證沒有這個瑕疵。
355條第一項: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你如果有先告知,買家願意接受,那就是買家的事。
你沒先告知有瑕疵,那麼交易不成功的責任就在你身上了。
民法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又259條第一項: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下略)
所以,你沒告知瑕疵在先,買方有權利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當作他沒買,
他退貨你退錢,有什麼問題嗎?要是你跨行轉帳退給他,難道你還先扣轉帳手續費再退?
還告他棄標咧,今天手續費是露天收的又不是買家拿去,
真的那麼不服氣,趕快請個律師去告露天拍賣不當得利,時間很寶貴的喔,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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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你不服露天判你棄標...啊你一開始不要告買方就不會有這回事了,
只能說真的是你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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