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要求退貨 - 網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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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希望可以查清楚

我以前也是以為不登記營利就可以

現在被前面某些定義變成 好像有個帳號

之前賣賣用不到的書 後來可能賣用不到的衣服 甚至結婚以後賣小孩穿不下的童裝

這樣也算是"長期持有拍賣身分的" 個人經營者??????????????

搞不好這種東西其實連立法者自己都不知道到底要歸哪條

另外 不要太鐵齒 對買家不理就算的 現在非常多買家很捍衛自己的權益(說實在的也

不能說這些人不對 很多人不是奧克 但是比較不會忍氣吞聲)

所以 他們寧願來耗都不會輕易妥協 我想我們還是先查清楚 也比較好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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