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有問題的MP3 一樣是只能換貨不能退貨? - 退貨
By Donna
at 2006-02-26T16:45
at 2006-02-26T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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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新竹的NOVA買了一支MP3隨身聽
結果回來以後才發現耳機和本體的卡榫接觸不良
而且耳機要拉離本體時 上面的蓋子居然掉了
今天我拿回去要退錢 他說只能換新的 或者換店內其他台MP3
問題是 連他們店內自己DEMO用的耳機上連接的銀蓋也快掉了
我認為這是那個產品每一個都有的瑕疵 所以我堅持要退貨
接著他就拿出消保法 說只有「郵購或訪問買賣」才能退錢
還說「你可以打1950 但是我們公司規定是不會退錢的」
我自己覺得我這樣蠻奧客的 但是那個副店長的態度實在很流氓
而且在發現這項產品本身就有瑕疵 就算換新的蓋子以後還是會掉
店內也沒有其他任何一支我想換的MP3 所以我決定唯一的要求就是退錢
我想請問高手 我接下來的做法是否行得通?
1. 明天上班時間打電話給消保官。
2. 回去找店長,拿出六法全書民法第354、360、359、259條給他看,
只要物品有瑕疵理當可以退貨。
3. 告訴他如果不給我退錢,我會各大BBS版照實分享我的購買經驗。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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