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國租的房子 房東剛好是律師
在簽約的合約上 有註明說
房東如果因為正當理由 例如需要修理房子內部
或者其他有事先書面告知的理由(房地產人員要來估價之類)
房東有權力用他的備份鑰匙開門進屋內
在我看來這個案例 房東根本沒錯
就算要告上法庭 頂多只能說他並沒有先書面告知
(雖然我相信在根本沒擬合約甚至簽約的條件下
有敲門就已經算是告知的一種)
這位房客真的太無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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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約的合約上 有註明說
房東如果因為正當理由 例如需要修理房子內部
或者其他有事先書面告知的理由(房地產人員要來估價之類)
房東有權力用他的備份鑰匙開門進屋內
在我看來這個案例 房東根本沒錯
就算要告上法庭 頂多只能說他並沒有先書面告知
(雖然我相信在根本沒擬合約甚至簽約的條件下
有敲門就已經算是告知的一種)
這位房客真的太無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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