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標錯價的問題。 - 退貨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5-12-12T12:33
at 2005-12-12T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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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
但在網路交易或線上購物時,買賣雙方,其時間點意思表示一致否?仍有爭議。
下單後若是賣方的自動回應系統寄送訂單確認信,或者已寄出貨品,表示雙方合意
,契約內容自然有效成立。
若未收到確認信或貨品時,即可能後來賣方發現錯誤能以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
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之義務。
站在消費者立場來看,我當然也希望企業顧及商譽認賠照原單出貨....^^
※ 引述《baijee (baijee)》之銘言:
: 今天得到一個消息,某一個購物網站誤將原價1950的物品,誤植為195元。
(這好康的,居然沒有上報板上,哈哈!)
: 而現在這種片面的私下修改網頁的部份,似乎在法律上有其爭議之處
: (片面修改合約的價金部份,算是詐欺嗎??)。
現在還不知該網站是否只針對新訂單或者之前的全部訂單改變價金....
: 另外廠商"先行扣款"再決定"出貨與否"的做法,相對於
: 消費者,還是有不利的地方。(尤其是使用轉帳支付貨款的消費者,東西都還沒收
: 到,就先賠上了18元的轉帳手續費)。
先行扣款(轉帳)的情形,個人覺得收錢了即表示合意,合約有效.
但若附帶保留出貨的註語時,好像又無法翻盤.
: 這個有點類似當初屈臣氏標價與發票打出來的價格不同的爭議,有人選擇退貨,有
: 人堅持屈臣氏一定要照標價賣,否則就是廣告不實(這部份至今似乎仍然沒有人提
: 出相關條文證明屈臣氏一定要照標價賣出否則就牽涉到標價不實的部份)。而消費
: 者遇到這種狀況時,又該怎麼樣的去堅持立場,要求廠商履行出貨的義務呢??
現物要約的情形和網購應該有些不同.網購算是要約引誘而已.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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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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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05-12-16T18:02
at 2005-12-16T18:02
By Hamiltion
at 2005-12-18T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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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05-12-19T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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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05-12-21T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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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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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05-12-28T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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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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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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