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購買power,七天內不能退換貨? - 退費
By Kama
at 2008-03-27T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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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oman (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網路上購買power,七天內不能退換貨?
: 時間: Thu Mar 27 14:44:11 2008
:
: 日前在網路上購買了一顆電腦power
: 發現這顆power輸出電壓有偏低的情形 但目前沒有當機的情形發生
: 詢問賣家可否換另一顆同型號的power
: 賣家的回答是必須送回工廠檢測 工廠確定有問題才能進行換貨動作
: 該賣家還強調檢測會耗費數禮拜
: 但這顆power才買三天 賣家說不能馬上換貨給我
: 理由是我已經用過了 已經拆封的產品一定要檢測後認定有問題才能換貨
: 請問賣家的說法 與七天內郵購可無條件換貨的規定有牴觸嗎?
: 東西我沒用過怎麼知道有沒有問題?
^^^^^^^^^^^^^^^^^^^^^^^^^^^^^^^
: --
: → isoman:不然大家都網購東西來用 只要用不到七天就能要求無條件退費 03/27 16:59
: → isoman:感覺好像不合理 還是只有特定某些產品才能適用無條件退費 03/27 17:16
消保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
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
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
一一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
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上面兩者是消保法特別保障的特種買賣,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
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
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
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
效。
你自己也說,東西我沒用過怎麼知道有沒有問題?
郵購買賣之所以要特別保障,
正是因為你根本看不到商品本身。
一定要等東西到手了,才知道它能不能用、合不合用。
民法設想的買賣,是買受人買賣前有辦法檢視商品,
買賣雙方是對等的而有充分資訊。
但郵購買賣出現後,買受人只看得到目錄或照片,
為了保障消費者,衡平雙方資訊的不對等,
消保法特別訂了7天無條件解約。
在這個目的下,貨物本身是不是有瑕疵不是重點。
當然這規定也不是沒有檢討的聲浪,
學者就提出例如雜誌等有時效性的商品,應該要除外。
但還只停留在討論階段。
不管民法也好、消保法也好,
制定時都無法想像今天網路購物盛行,物流快速的時代。
但企業與消費者資訊不對等的問題,
在目前的郵購買賣中,
消保法的規定應該還是有其意義的。
至於你說對方連換都不肯了,哪肯退?
這不是法律的問題,是你要去主張的問題。
你說這對廠商不公平,
但消保法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縮的,
不但要你是消費者,
(你是企業的話,本身就有能力和對方談條件了)
對方要是企業經營者,
(因此而增的成本,對方有能力轉嫁)
還必須符合買賣種類及請求時間的限制。
立法者也是很努力要求個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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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問題] 網路上購買power,七天內不能退換貨?
: 時間: Thu Mar 27 14:44:1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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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網路上購買了一顆電腦power
: 發現這顆power輸出電壓有偏低的情形 但目前沒有當機的情形發生
: 詢問賣家可否換另一顆同型號的power
: 賣家的回答是必須送回工廠檢測 工廠確定有問題才能進行換貨動作
: 該賣家還強調檢測會耗費數禮拜
: 但這顆power才買三天 賣家說不能馬上換貨給我
: 理由是我已經用過了 已經拆封的產品一定要檢測後認定有問題才能換貨
: 請問賣家的說法 與七天內郵購可無條件換貨的規定有牴觸嗎?
: 東西我沒用過怎麼知道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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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oman:不然大家都網購東西來用 只要用不到七天就能要求無條件退費 03/27 16:59
: → isoman:感覺好像不合理 還是只有特定某些產品才能適用無條件退費 03/27 17:16
消保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
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
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
一一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
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上面兩者是消保法特別保障的特種買賣,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
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
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
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
效。
你自己也說,東西我沒用過怎麼知道有沒有問題?
郵購買賣之所以要特別保障,
正是因為你根本看不到商品本身。
一定要等東西到手了,才知道它能不能用、合不合用。
民法設想的買賣,是買受人買賣前有辦法檢視商品,
買賣雙方是對等的而有充分資訊。
但郵購買賣出現後,買受人只看得到目錄或照片,
為了保障消費者,衡平雙方資訊的不對等,
消保法特別訂了7天無條件解約。
在這個目的下,貨物本身是不是有瑕疵不是重點。
當然這規定也不是沒有檢討的聲浪,
學者就提出例如雜誌等有時效性的商品,應該要除外。
但還只停留在討論階段。
不管民法也好、消保法也好,
制定時都無法想像今天網路購物盛行,物流快速的時代。
但企業與消費者資訊不對等的問題,
在目前的郵購買賣中,
消保法的規定應該還是有其意義的。
至於你說對方連換都不肯了,哪肯退?
這不是法律的問題,是你要去主張的問題。
你說這對廠商不公平,
但消保法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縮的,
不但要你是消費者,
(你是企業的話,本身就有能力和對方談條件了)
對方要是企業經營者,
(因此而增的成本,對方有能力轉嫁)
還必須符合買賣種類及請求時間的限制。
立法者也是很努力要求個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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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3-29T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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