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不得設期限 最高罰20萬 - 消費者保護

Table of Contents

禮券不得設期限 最高罰20萬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04.17 03:04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消保法」修正草案,禮券、健身中心、線上遊戲、預售屋、有線電視
等業者的契約,若違規如禮券設使用期限等,最高可罰廿萬元罰款,未限期改善,還可連
續罰。

消保會表示,這次公告七十二種「定型化契約範本」,制定二十九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會指出,由於消保法未訂罰則,業者違反相關規定的比率偏高。以預售屋買賣為例,
業者常違反契約審閱期、廣告不實或契約要求回收等事項,消費爭議層出不窮。

再以遊樂區為例,現行定型化契約規定門票上不可記載「如遇天雨、停電恕不退票」、「
發生意外,概不負責」等字樣,且消費者當日內離園也可再次進入,若業者違反規定,同
樣可處以罰鍰。

至於有線電視,斷訊造成消費者收視不良或無法收視,排除瑕疵給付責任,也可依法限期
改善或開罰。

消保會已公布廿九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可上網
http://www.cpc.gov.tw/查詢。

【2009/04/17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LIFE/LIF1/4852874.shtml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