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電器可省電20%?廣告不實 viva購物台首度遭罰44萬 - 退貨
By Christine
at 2006-11-17T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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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6/17/6n53.html
省電器可省電20%?廣告不實 viva購物台首度遭罰44萬
更新日期:2006/11/16 19:30 記者: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viva購物台與廠商雙振公司於viva電視購物頻道販賣商品「省電戰將」,並宣稱「省電
20﹪~30﹪」,但經台灣大電力中心、經濟部標檢局、台電公司等表示專業意見,認為
該公司提供的事證並無法證明商品具有其宣稱的效果,因此公平會認定其違反公平交易
法,對viva購物台、雙振公司分別處44萬及27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viva電視購物台與雙振公司,於5月11日在viva電視購物台販賣「省電戰
將」省電器商品,並於節目中宣稱使用此省電器可達到「省電20﹪~30﹪的效果」,經
查本案廣告銷售主體為中購公司(viva電視購物台),供貨者為雙振新公司,且依「廠
商合作契約書」及「採購協議書」,共同負擔該案的節目製作與費用分攤,因此雙方皆
被視為本案廣告的行為主體。
此外,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說,中購在廣告宣稱省電期間販賣省電器為385組,截至8月
10日售出2194組。她指出,如果是在廣告不實期間購買的消費者,可要求退貨及民事損
害賠償。
周雅淑進一步指出,依電力公司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究,一般家庭屋內線路長度限制
,省電器改善有限,甚至可能產生反效果;本案也是viva購物台,首度遭公平會處罰。
公平會新聞稿
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3120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第 2 則
中購公司及雙振公司廣告不實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6)日第784次委員會議決議,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
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中購公司)暨雙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雙振公司
)於viva電視購物台銷售「省電戰將」商品宣稱「省電效率達20﹪-30﹪」,就商品之
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
會除命渠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中購公司新臺幣44萬元罰鍰及雙振公司新臺
幣27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中購公司與雙振公司95年5月11日於viva電視購物臺販賣「省電戰將」省
電器商品,宣稱「省電20﹪-30﹪」,經查本案廣告所揭露之銷售主體為中購公司,供
貨者為雙振公司,渠等依「廠商合作契約書」及「採購協議書」,共同負擔案關節目之
製作與費用分攤,雙方共同銷售「省電戰將」,為本案廣告之行為主體。
中購公司與雙振公司於viva電視購物頻道就「省電戰將」宣稱「省電20﹪-30﹪」等詞
句,案經請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中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表
示專業意見,獲復渠等所提供之事證並無法證明案關商品具有廣告宣稱「省電20﹪-30﹪
」之效果,故依現有事證,中購公司與雙振公司就案關商品宣稱「省電20﹪-30﹪」為虛
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衡酌上開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
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
別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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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電器可省電20%?廣告不實 viva購物台首度遭罰44萬
更新日期:2006/11/16 19:30 記者: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viva購物台與廠商雙振公司於viva電視購物頻道販賣商品「省電戰將」,並宣稱「省電
20﹪~30﹪」,但經台灣大電力中心、經濟部標檢局、台電公司等表示專業意見,認為
該公司提供的事證並無法證明商品具有其宣稱的效果,因此公平會認定其違反公平交易
法,對viva購物台、雙振公司分別處44萬及27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viva電視購物台與雙振公司,於5月11日在viva電視購物台販賣「省電戰
將」省電器商品,並於節目中宣稱使用此省電器可達到「省電20﹪~30﹪的效果」,經
查本案廣告銷售主體為中購公司(viva電視購物台),供貨者為雙振新公司,且依「廠
商合作契約書」及「採購協議書」,共同負擔該案的節目製作與費用分攤,因此雙方皆
被視為本案廣告的行為主體。
此外,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說,中購在廣告宣稱省電期間販賣省電器為385組,截至8月
10日售出2194組。她指出,如果是在廣告不實期間購買的消費者,可要求退貨及民事損
害賠償。
周雅淑進一步指出,依電力公司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究,一般家庭屋內線路長度限制
,省電器改善有限,甚至可能產生反效果;本案也是viva購物台,首度遭公平會處罰。
公平會新聞稿
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3120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第 2 則
中購公司及雙振公司廣告不實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6)日第784次委員會議決議,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
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中購公司)暨雙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雙振公司
)於viva電視購物台銷售「省電戰將」商品宣稱「省電效率達20﹪-30﹪」,就商品之
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
會除命渠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中購公司新臺幣44萬元罰鍰及雙振公司新臺
幣27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中購公司與雙振公司95年5月11日於viva電視購物臺販賣「省電戰將」省
電器商品,宣稱「省電20﹪-30﹪」,經查本案廣告所揭露之銷售主體為中購公司,供
貨者為雙振公司,渠等依「廠商合作契約書」及「採購協議書」,共同負擔案關節目之
製作與費用分攤,雙方共同銷售「省電戰將」,為本案廣告之行為主體。
中購公司與雙振公司於viva電視購物頻道就「省電戰將」宣稱「省電20﹪-30﹪」等詞
句,案經請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中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表
示專業意見,獲復渠等所提供之事證並無法證明案關商品具有廣告宣稱「省電20﹪-30﹪
」之效果,故依現有事證,中購公司與雙振公司就案關商品宣稱「省電20﹪-30﹪」為虛
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衡酌上開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
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
別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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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06-11-20T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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