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內部員工承諾我有七天鑑賞期 - 消費者保護
By Erin
at 2004-02-21T02:19
at 2004-02-21T02:1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utcast (我讓老大高血壓送急診)》之銘言:
: ※ 引述《legist (藍灰 藍輝)》之銘言:
: : 本文原是PO在黑店板,現在我自己轉過來給你參考。
: : -----------------------------------
: : 有關「七日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始自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 : 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 :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
: :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 第二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 : 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
: : 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 也就是說,能在七日內隨便退貨的,應該只限「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
: : 「郵購買賣」定義看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
: :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
: : 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
: : 者所為之買賣。
: : 「訪問買賣」定義看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
: :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
: : 為之買賣。
: : 基本上到百貨公司去逛街買衣服,是不符合「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的定義
: : 。你當場看到了衣服、摸到了衣服,甚至有試穿了,就知道不符消保法第二條第
: : 十款的定義;是你自己走進店裡,而不是推銷員去你家按門鈴或在街上攔人來賣
: : 東西,就知道不符合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定義;所以說並不能夠適用消保法
: : 第十九條來無條件退貨。特別法既不能適用,即應回歸民法的規定才是。而民法
: : 亦無規定買方可無條件片面解除契約的條件,因此並不能要求店家無條件退商品
: : 之價額給消費者。
: : 所以,要是該百貨公司或店家並未公告其店內之產品可在七日內退換的話,消費
: : 者無條件要求退貨的話也是依法無據的,不過大多的百貨公司似乎店內都有七日
: : 內退貨的內規。但我也不排除有些百貨公司是沒有公告內規的,就要看該百貨公
: : 司是否真正重視消費者之權益了。
: : 當然啦,要是商品有瑕疵,當然是可以要求換貨的。這個跟幾天就沒有關係了。
: 我已經看過這篇文章,我覺得寫的很棒,
: 但是我昨天在新光三月百貨公司買了一個蠻貴的枕頭,
: 那個銷售我的店員,聽他自己說他是經銷商的內部員工,
: 他說如果七天之內我還要買床墊的話可以在過來,
: 因為他們有七天鑑賞期,買床墊可以送一個枕頭,所以他會扣掉那個枕頭的錢,
: 但是問題是今天我不是想要在買床墊,而是我覺得枕頭高度太高,頸椎很酸痛
: 他有另一個中型的枕頭,我想要換中型枕,但是中型枕比較便宜,
: 請問我有可能要求他換嘛?還有我當初買大型枕是有折扣的,
: 因為是內部員工給的折扣,我還有可能要求中型枕給同樣的折扣嘛?
: 請幫我回答,謝謝
希望你問我時,寫詳細一點,尤其在價錢及折扣的部份,你都只有稱「蠻貴
的枕頭」、「大型枕是有折扣」、「內部員工給的折扣」等。雖然其實並不會影
響到我的回答,但是明確的問題有助於解決者能更快更精確的去思考,請原諒我
的龜毛。
一、他們有七天鑑賞期
新光三越本身似乎就已經有七天鑑賞期了,但是因為我幾乎從來沒有在新光
三越買過東西,也不甚清楚;不過,該店家已經明示說他們有七天鑑賞期的情形
之下,即使該店家所依附之百貨公司並無七天鑑賞期之規定,只要他在與你訂立
契約時有為此明示,即為有七天鑑賞期之契約內容。
二、七天鑑賞期在消保法之意義
我們已知的確店家與你承諾他們有七天鑑賞期,然而,需要討論考慮的是,
究竟該店家所稱之「七天鑑賞期」,其效果與消保法中的「七天鑑賞期」是否為
相同者。
先論消保法。第十九條雖然一般大眾皆稱其為「七天鑑賞期」之規定,但畢
竟何謂「鑑賞期」並不一定能精確地被定義。較為精確的說法應為「消費者之七
日猶豫期間及解約權」。如此可清楚知道,消費者在郵購或訪問買賣時,得於受
收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再來,該店家所稱之「七天鑑賞期」究竟是否等於消保法之「消費者之七日
猶豫期間及解約權」呢?自有疑問。由於我並不清楚你在購物當時是否有與該店
家討論「七天鑑賞期」之內容為何,但依據社會通念,此「七天鑑賞期」之概念
,應與消保法中之「消費者之七日猶豫期間及解約權」作同等之解釋。不過若該
店家有辯稱其「七天鑑賞期」之內容並不等同於消保法中之「消費者之七日猶豫
期間及解約權」,那麼,還需依個案視之。
三、買床墊可以送一個枕頭 vs 買枕頭
基本上,當時你應該沒有答應他之後要買床墊吧?因為你說:「他說如果七
天之內我還要買床墊的話可以再過來。」這個自應為一個買賣枕頭的契約。而要
你在七天之內過去買床墊也只是一個要約之引誘罷了,毫無拘束力可言。
我先假設該店家所稱之「七天鑑賞期」就是依消保法之「消費者之七日猶豫
期間及解約權」之效力好了。你說:「我覺得枕頭高度太高,頸椎很酸痛。」如
此你也只要把該枕頭退回並要求價金即可。
四、大枕頭換成中枕頭?
而你問:「他有另一個中型的枕頭,我想要換中型枕,但是中型枕比較便宜
,請問我有可能要求他換嘛?」依上文所述,你在「換」中型枕之前,其實應該
完全的法律行為是解除原買賣契約並索回價金,才再考慮是否再購買該中型枕頭
,所以質言之並非「換」而係「再買」。當然,問題並非在於他願不願意讓你再
買那個中型枕頭之處,因為他一定且必須要賣你,只要該中型枕頭放在現場、有
貨,且有標明價額或店員有告訴你多少錢的話。問題在於,他是否肯以原先賣你
大枕頭時的優惠價來賣你該中枕頭了。
五、新的中枕頭買賣契約之訂定
由前述可知,這個中枕頭乃是另一新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基本上,要再重新
撮商該標的物之價金為何。這時,該店員是否肯以原先你買大枕頭時之優惠予以
優待,這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了,因此,你必須再跟他講價。所謂講價,
就是撮商該標的物之價金為何;你講價功力強,別人自然肯賣你低一點;你講價
功力差,法律也不管你,你只得以原價購得該中枕頭。這個我就無法替你解答了
,希望你看得懂我的分析解答。雖然結論可能不甚合你的意思,但是基本上我是
站在論理的角度來看這件事的,並不是特別站在你或是店家之一方,還請見諒。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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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legist (藍灰 藍輝)》之銘言:
: : 本文原是PO在黑店板,現在我自己轉過來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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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七日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始自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 : 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 :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
: :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 第二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 : 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
: : 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 也就是說,能在七日內隨便退貨的,應該只限「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
: : 「郵購買賣」定義看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
: :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
: : 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
: : 者所為之買賣。
: : 「訪問買賣」定義看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
: :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
: : 為之買賣。
: : 基本上到百貨公司去逛街買衣服,是不符合「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的定義
: : 。你當場看到了衣服、摸到了衣服,甚至有試穿了,就知道不符消保法第二條第
: : 十款的定義;是你自己走進店裡,而不是推銷員去你家按門鈴或在街上攔人來賣
: : 東西,就知道不符合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定義;所以說並不能夠適用消保法
: : 第十九條來無條件退貨。特別法既不能適用,即應回歸民法的規定才是。而民法
: : 亦無規定買方可無條件片面解除契約的條件,因此並不能要求店家無條件退商品
: : 之價額給消費者。
: : 所以,要是該百貨公司或店家並未公告其店內之產品可在七日內退換的話,消費
: : 者無條件要求退貨的話也是依法無據的,不過大多的百貨公司似乎店內都有七日
: : 內退貨的內規。但我也不排除有些百貨公司是沒有公告內規的,就要看該百貨公
: : 司是否真正重視消費者之權益了。
: : 當然啦,要是商品有瑕疵,當然是可以要求換貨的。這個跟幾天就沒有關係了。
: 我已經看過這篇文章,我覺得寫的很棒,
: 但是我昨天在新光三月百貨公司買了一個蠻貴的枕頭,
: 那個銷售我的店員,聽他自己說他是經銷商的內部員工,
: 他說如果七天之內我還要買床墊的話可以在過來,
: 因為他們有七天鑑賞期,買床墊可以送一個枕頭,所以他會扣掉那個枕頭的錢,
: 但是問題是今天我不是想要在買床墊,而是我覺得枕頭高度太高,頸椎很酸痛
: 他有另一個中型的枕頭,我想要換中型枕,但是中型枕比較便宜,
: 請問我有可能要求他換嘛?還有我當初買大型枕是有折扣的,
: 因為是內部員工給的折扣,我還有可能要求中型枕給同樣的折扣嘛?
: 請幫我回答,謝謝
希望你問我時,寫詳細一點,尤其在價錢及折扣的部份,你都只有稱「蠻貴
的枕頭」、「大型枕是有折扣」、「內部員工給的折扣」等。雖然其實並不會影
響到我的回答,但是明確的問題有助於解決者能更快更精確的去思考,請原諒我
的龜毛。
一、他們有七天鑑賞期
新光三越本身似乎就已經有七天鑑賞期了,但是因為我幾乎從來沒有在新光
三越買過東西,也不甚清楚;不過,該店家已經明示說他們有七天鑑賞期的情形
之下,即使該店家所依附之百貨公司並無七天鑑賞期之規定,只要他在與你訂立
契約時有為此明示,即為有七天鑑賞期之契約內容。
二、七天鑑賞期在消保法之意義
我們已知的確店家與你承諾他們有七天鑑賞期,然而,需要討論考慮的是,
究竟該店家所稱之「七天鑑賞期」,其效果與消保法中的「七天鑑賞期」是否為
相同者。
先論消保法。第十九條雖然一般大眾皆稱其為「七天鑑賞期」之規定,但畢
竟何謂「鑑賞期」並不一定能精確地被定義。較為精確的說法應為「消費者之七
日猶豫期間及解約權」。如此可清楚知道,消費者在郵購或訪問買賣時,得於受
收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再來,該店家所稱之「七天鑑賞期」究竟是否等於消保法之「消費者之七日
猶豫期間及解約權」呢?自有疑問。由於我並不清楚你在購物當時是否有與該店
家討論「七天鑑賞期」之內容為何,但依據社會通念,此「七天鑑賞期」之概念
,應與消保法中之「消費者之七日猶豫期間及解約權」作同等之解釋。不過若該
店家有辯稱其「七天鑑賞期」之內容並不等同於消保法中之「消費者之七日猶豫
期間及解約權」,那麼,還需依個案視之。
三、買床墊可以送一個枕頭 vs 買枕頭
基本上,當時你應該沒有答應他之後要買床墊吧?因為你說:「他說如果七
天之內我還要買床墊的話可以再過來。」這個自應為一個買賣枕頭的契約。而要
你在七天之內過去買床墊也只是一個要約之引誘罷了,毫無拘束力可言。
我先假設該店家所稱之「七天鑑賞期」就是依消保法之「消費者之七日猶豫
期間及解約權」之效力好了。你說:「我覺得枕頭高度太高,頸椎很酸痛。」如
此你也只要把該枕頭退回並要求價金即可。
四、大枕頭換成中枕頭?
而你問:「他有另一個中型的枕頭,我想要換中型枕,但是中型枕比較便宜
,請問我有可能要求他換嘛?」依上文所述,你在「換」中型枕之前,其實應該
完全的法律行為是解除原買賣契約並索回價金,才再考慮是否再購買該中型枕頭
,所以質言之並非「換」而係「再買」。當然,問題並非在於他願不願意讓你再
買那個中型枕頭之處,因為他一定且必須要賣你,只要該中型枕頭放在現場、有
貨,且有標明價額或店員有告訴你多少錢的話。問題在於,他是否肯以原先賣你
大枕頭時的優惠價來賣你該中枕頭了。
五、新的中枕頭買賣契約之訂定
由前述可知,這個中枕頭乃是另一新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基本上,要再重新
撮商該標的物之價金為何。這時,該店員是否肯以原先你買大枕頭時之優惠予以
優待,這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了,因此,你必須再跟他講價。所謂講價,
就是撮商該標的物之價金為何;你講價功力強,別人自然肯賣你低一點;你講價
功力差,法律也不管你,你只得以原價購得該中枕頭。這個我就無法替你解答了
,希望你看得懂我的分析解答。雖然結論可能不甚合你的意思,但是基本上我是
站在論理的角度來看這件事的,並不是特別站在你或是店家之一方,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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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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