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aceranger (GUCCI0806)》之銘言:
: 「消費者面對的是機器,不是人,」吳旭洲表示。因此即便消費者收到了確認文件,都是
: 由系統自動發出。而不是真正的當事者。他認為,這不構成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原則。因
: 為絕非廠商原意。
我只針對這點提出疑問:
如果說機器沒有締約權,那自動販賣機還能用嗎? 我投了十塊錢下去,拿走飲料,
結果廠商能夠以 "對不起我標錯價格,我一開始就沒有要賣你這種價格所以買賣無效"
跟你討回飲料嗎?
尤其是現在電子化的自動/半自動銷售與服務這麼多,豈不是通通可以這樣主張?
很多還不是實體貨品買賣的,如果是這樣,那天下會大亂,這些學者腦袋裡面裝的
都是些什麼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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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說,既然意思不一致,那你跟我討錢幹什麼? 討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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