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網址比較清楚:
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61&t=60914&p=2
結論:
1.退貨可以請買方自己寄回,寄回運費買方自己負擔
2.可以依法收取包裝耗材費用
3.民法我愛你
我已經在我的賣場標示退貨收10%
當然良性溝通者不會扣
直接負評威脅的買家...
希望大家可以用自己的方法把這個法律知識推廣出去~
關於我寫可以退貨~ 還說要告我 (快告啊~我反告你污告喔)
以後不退全額了~哼
原文如下
----------------------------------------------------------
第十九條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這部分契約一經解除,溯及失效,也就是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說:
企業經營者還錢,消費者還貨
但有疑義的是,產品若經拆封,如何回復原狀?
民法規定,無法回復原狀,當然是請求回復原狀所需的價金囉
所以說~業者請求合理的包裝費是允許的!
十九條第一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真的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嗎?
要注意,就業者寄貨給消費者的郵資,
也是契約的效力範圍以內(契約註明免運費即是)
契約一經解除,業者也是可以主張由消費者『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由消費者負擔的。
只是大部分業者多自行吸收這部分的損失而已。
若業者要求這部分的損害賠償也是合法的呦~
--
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61&t=60914&p=2
結論:
1.退貨可以請買方自己寄回,寄回運費買方自己負擔
2.可以依法收取包裝耗材費用
3.民法我愛你
我已經在我的賣場標示退貨收10%
當然良性溝通者不會扣
直接負評威脅的買家...
希望大家可以用自己的方法把這個法律知識推廣出去~
關於我寫可以退貨~ 還說要告我 (快告啊~我反告你污告喔)
以後不退全額了~哼
原文如下
----------------------------------------------------------
第十九條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這部分契約一經解除,溯及失效,也就是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說:
企業經營者還錢,消費者還貨
但有疑義的是,產品若經拆封,如何回復原狀?
民法規定,無法回復原狀,當然是請求回復原狀所需的價金囉
所以說~業者請求合理的包裝費是允許的!
十九條第一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真的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嗎?
要注意,就業者寄貨給消費者的郵資,
也是契約的效力範圍以內(契約註明免運費即是)
契約一經解除,業者也是可以主張由消費者『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由消費者負擔的。
只是大部分業者多自行吸收這部分的損失而已。
若業者要求這部分的損害賠償也是合法的呦~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