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依上述法定期間為二年,所以二年內不請求戴爾給付商品即消滅。
若只有寄發存證信函者,因請求而中斷
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如果六個月內沒起訴,則視為不中斷,所以二年扣六個月(還有一年六個月)
另外因為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有對戴爾作起訴的動作時,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
確定,視為不中斷。
★起訴後撤回或駁回,則視為不中斷,時間照算~~
另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判決或訴訟終結時,重新起算,假如有請求權的話,時效為五年
之前因為有看到某咪郎有說什麼要快點提告什麼的,不然會失效之類的~~
所以就作了一點功課啦~~~不過都是自己看書的,不知道有沒有什麼錯誤呀~~~有的話請
指正囉~~不過錯太多的話~~ 我會自殺(自D)
--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依上述法定期間為二年,所以二年內不請求戴爾給付商品即消滅。
若只有寄發存證信函者,因請求而中斷
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如果六個月內沒起訴,則視為不中斷,所以二年扣六個月(還有一年六個月)
另外因為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有對戴爾作起訴的動作時,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
確定,視為不中斷。
★起訴後撤回或駁回,則視為不中斷,時間照算~~
另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判決或訴訟終結時,重新起算,假如有請求權的話,時效為五年
之前因為有看到某咪郎有說什麼要快點提告什麼的,不然會失效之類的~~
所以就作了一點功課啦~~~不過都是自己看書的,不知道有沒有什麼錯誤呀~~~有的話請
指正囉~~不過錯太多的話~~ 我會自殺(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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