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Y兄詳細解說
其實Y兄也點出重點所在
這樣的方式並不違法
因此讓許多企業可以循此漏洞
來達到更高獲利
反正我的附加條款只要有註明贈品缺貨或是不存在時
以等值商品來填數就好
現在是Wii
若當以後出現熱門商品即將問世
又有企業拿此作為贈品宣傳
反正只要按照此模式
企業大可大打空氣贈品
來增加產品獲利
反正我的贈品在未來一定會上市的
只是不是現在
企業我表面上也是千百個不願意阿
我也沒有違法
你消費者和得獎者能奈我何
Wii公司貨的確是會在台上市
但是到目前為止
連台灣總代理都不敢確定何時上市的狀況下
一堆企業卻搭著這順風車
消費者卻只能以在事前不購買該項商品作為消極抵制
消費者在事先無法預期自己是否能得獎
就算得了獎
卻只是只聞樓梯響
不見贈品來
這樣偏向一方的作法似乎有待商榷
PS
沒有那樣的屁股(無法將贈品準備妥當)就不要吃那種瀉藥(以該項贈品作為噱頭)
※ 引述《yororinpns (什麼鳥鳥跟鳥鳥)》之銘言:
: 先看是否消保法的保障範圍
: 按該法第二條名詞定義,所謂消費關係或是消費爭議
: 均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上的關係或爭議為主
: 牽涉到 所謂「商品」範圍 是不是可以包括「買商品有抽獎活動」
: 一般認為抽獎活動本身並沒有包括產品的本身,亦即抽獎活動本身
: 不是從義務,也不是附隨義務,個人覺得這樣的活動本身不在商品涵蓋的範圍
: 所以我覺得抽獎活動本身不適用消保法。因此不能使用消保法11、13條,將無
: 過失責任原則強壓在廠商身上。所以還是應該回歸一般民法上的規定
: 觀抽獎活動本質是「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 故依民法164規定,應認是「懸賞廣告」。但其中的「一定行為」的內涵
: 必須「消費者有抽到獎」,有抽到獎才能成為「有權要求的人」(對方有給付報酬義務)
: 所以對方有沒有負給付報酬義務呢?
: 思考一下原po所說「如果是抽到wii但對獎時間已到wii還沒上市,就以「等值」商品代替
: 所以此項限制是屬於民法上之99條的「停止條件」,條件不成立,條款就不會生效
: 但是即使條件成立與否,均不妨礙消費者受領給付,亦即不管成立與否廠商都還是會
: 給付報酬,但是如果條件成就了,報酬就會變成wii而已。再者若以廠商所立之條件
: 並非不可預見(wii是一定會在台灣上市),也非以不可能之事來成立條件
: 故就懸賞廣告、停止條件兩個在民法上的相關規定,廠商的規定並沒有違法之處
: 而就其和消費者之要約,也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這類型的抽獎活動是可以的!!
: 想想能辦這樣抽獎活動的企業,一定會有所謂的「法律顧問」所以應該也是不會犯這樣
: 簡單錯誤的。
: ※ 引述《PHBOYHO (緣起緣滅一念之間)》之銘言:
: : 其實Wii公司貨已經由台灣總代理博優發表聲明說公司貨無確切的上市日期
: :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約這半年多來)
: : 很多企業仍以購買產品抽獎送Wii公司貨的噱頭
: : 來吸引消費者購買
: : 而且常常在注意事項上註明
: : 若到抽獎截止日前Wii公司貨仍未上市
: : 將以等值或更高價值的贈品替代
: : 這樣的條約算不算無效
: : 對於已中獎的消費者是否可以提出拒絕此條約的要求
: : 因為抽獎期間都是很短的時間
: : 大約一至兩個月而已
: : 但是Wii公司貨根本不可能在這短短的一兩月期間上市
: : 就拿九月底前這時間點來說好了
: : 連總代理博優都無法確定發佈日期(要是博優有宣布公司貨今年底前都不會上市)
: : 那些以Wii公司貨作為抽獎贈品的企業
: : 是否涉及廣告不實
: : 反正我就拿Wii公司貨作為噱頭
: : 消費者我才不管你能不能抽到Wii
: : 我先把錢賺到手再說
: : 簡單來說 就是大家都知道Wii公司貨在今年很有可能不會出現在市面上
: : 但許多企業卻仍以此項商品作為贈品作為廣告宣傳
: : 這樣的行為該怎樣處理
: : 消費者該如何跟企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 : 一個消費者的心聲
: : 喔 這產品有抽Wii耶
: : 買回去去抽獎試試手氣
: : 到了抽獎日
: : 這位先生恭喜您抽中Wii公司貨一台
: : 但是很抱歉目前公司貨仍未上市
: : 我們將以等值贈品代替
: : 消費者只能無言以對接受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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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Y兄也點出重點所在
這樣的方式並不違法
因此讓許多企業可以循此漏洞
來達到更高獲利
反正我的附加條款只要有註明贈品缺貨或是不存在時
以等值商品來填數就好
現在是Wii
若當以後出現熱門商品即將問世
又有企業拿此作為贈品宣傳
反正只要按照此模式
企業大可大打空氣贈品
來增加產品獲利
反正我的贈品在未來一定會上市的
只是不是現在
企業我表面上也是千百個不願意阿
我也沒有違法
你消費者和得獎者能奈我何
Wii公司貨的確是會在台上市
但是到目前為止
連台灣總代理都不敢確定何時上市的狀況下
一堆企業卻搭著這順風車
消費者卻只能以在事前不購買該項商品作為消極抵制
消費者在事先無法預期自己是否能得獎
就算得了獎
卻只是只聞樓梯響
不見贈品來
這樣偏向一方的作法似乎有待商榷
PS
沒有那樣的屁股(無法將贈品準備妥當)就不要吃那種瀉藥(以該項贈品作為噱頭)
※ 引述《yororinpns (什麼鳥鳥跟鳥鳥)》之銘言:
: 先看是否消保法的保障範圍
: 按該法第二條名詞定義,所謂消費關係或是消費爭議
: 均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上的關係或爭議為主
: 牽涉到 所謂「商品」範圍 是不是可以包括「買商品有抽獎活動」
: 一般認為抽獎活動本身並沒有包括產品的本身,亦即抽獎活動本身
: 不是從義務,也不是附隨義務,個人覺得這樣的活動本身不在商品涵蓋的範圍
: 所以我覺得抽獎活動本身不適用消保法。因此不能使用消保法11、13條,將無
: 過失責任原則強壓在廠商身上。所以還是應該回歸一般民法上的規定
: 觀抽獎活動本質是「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 故依民法164規定,應認是「懸賞廣告」。但其中的「一定行為」的內涵
: 必須「消費者有抽到獎」,有抽到獎才能成為「有權要求的人」(對方有給付報酬義務)
: 所以對方有沒有負給付報酬義務呢?
: 思考一下原po所說「如果是抽到wii但對獎時間已到wii還沒上市,就以「等值」商品代替
: 所以此項限制是屬於民法上之99條的「停止條件」,條件不成立,條款就不會生效
: 但是即使條件成立與否,均不妨礙消費者受領給付,亦即不管成立與否廠商都還是會
: 給付報酬,但是如果條件成就了,報酬就會變成wii而已。再者若以廠商所立之條件
: 並非不可預見(wii是一定會在台灣上市),也非以不可能之事來成立條件
: 故就懸賞廣告、停止條件兩個在民法上的相關規定,廠商的規定並沒有違法之處
: 而就其和消費者之要約,也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這類型的抽獎活動是可以的!!
: 想想能辦這樣抽獎活動的企業,一定會有所謂的「法律顧問」所以應該也是不會犯這樣
: 簡單錯誤的。
: ※ 引述《PHBOYHO (緣起緣滅一念之間)》之銘言:
: : 其實Wii公司貨已經由台灣總代理博優發表聲明說公司貨無確切的上市日期
: :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約這半年多來)
: : 很多企業仍以購買產品抽獎送Wii公司貨的噱頭
: : 來吸引消費者購買
: : 而且常常在注意事項上註明
: : 若到抽獎截止日前Wii公司貨仍未上市
: : 將以等值或更高價值的贈品替代
: : 這樣的條約算不算無效
: : 對於已中獎的消費者是否可以提出拒絕此條約的要求
: : 因為抽獎期間都是很短的時間
: : 大約一至兩個月而已
: : 但是Wii公司貨根本不可能在這短短的一兩月期間上市
: : 就拿九月底前這時間點來說好了
: : 連總代理博優都無法確定發佈日期(要是博優有宣布公司貨今年底前都不會上市)
: : 那些以Wii公司貨作為抽獎贈品的企業
: : 是否涉及廣告不實
: : 反正我就拿Wii公司貨作為噱頭
: : 消費者我才不管你能不能抽到Wii
: : 我先把錢賺到手再說
: : 簡單來說 就是大家都知道Wii公司貨在今年很有可能不會出現在市面上
: : 但許多企業卻仍以此項商品作為贈品作為廣告宣傳
: : 這樣的行為該怎樣處理
: : 消費者該如何跟企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 : 一個消費者的心聲
: : 喔 這產品有抽Wii耶
: : 買回去去抽獎試試手氣
: : 到了抽獎日
: : 這位先生恭喜您抽中Wii公司貨一台
: : 但是很抱歉目前公司貨仍未上市
: : 我們將以等值贈品代替
: : 消費者只能無言以對接受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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