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WII供貨不足 還以送WII為噱頭的企業 - 消費者保護
By Lydia
at 2007-08-23T01:15
at 2007-08-23T01:15
Table of Contents
感謝Y兄詳細解說
其實Y兄也點出重點所在
這樣的方式並不違法
因此讓許多企業可以循此漏洞
來達到更高獲利
反正我的附加條款只要有註明贈品缺貨或是不存在時
以等值商品來填數就好
現在是Wii
若當以後出現熱門商品即將問世
又有企業拿此作為贈品宣傳
反正只要按照此模式
企業大可大打空氣贈品
來增加產品獲利
反正我的贈品在未來一定會上市的
只是不是現在
企業我表面上也是千百個不願意阿
我也沒有違法
你消費者和得獎者能奈我何
Wii公司貨的確是會在台上市
但是到目前為止
連台灣總代理都不敢確定何時上市的狀況下
一堆企業卻搭著這順風車
消費者卻只能以在事前不購買該項商品作為消極抵制
消費者在事先無法預期自己是否能得獎
就算得了獎
卻只是只聞樓梯響
不見贈品來
這樣偏向一方的作法似乎有待商榷
PS
沒有那樣的屁股(無法將贈品準備妥當)就不要吃那種瀉藥(以該項贈品作為噱頭)
※ 引述《yororinpns (什麼鳥鳥跟鳥鳥)》之銘言:
: 先看是否消保法的保障範圍
: 按該法第二條名詞定義,所謂消費關係或是消費爭議
: 均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上的關係或爭議為主
: 牽涉到 所謂「商品」範圍 是不是可以包括「買商品有抽獎活動」
: 一般認為抽獎活動本身並沒有包括產品的本身,亦即抽獎活動本身
: 不是從義務,也不是附隨義務,個人覺得這樣的活動本身不在商品涵蓋的範圍
: 所以我覺得抽獎活動本身不適用消保法。因此不能使用消保法11、13條,將無
: 過失責任原則強壓在廠商身上。所以還是應該回歸一般民法上的規定
: 觀抽獎活動本質是「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 故依民法164規定,應認是「懸賞廣告」。但其中的「一定行為」的內涵
: 必須「消費者有抽到獎」,有抽到獎才能成為「有權要求的人」(對方有給付報酬義務)
: 所以對方有沒有負給付報酬義務呢?
: 思考一下原po所說「如果是抽到wii但對獎時間已到wii還沒上市,就以「等值」商品代替
: 所以此項限制是屬於民法上之99條的「停止條件」,條件不成立,條款就不會生效
: 但是即使條件成立與否,均不妨礙消費者受領給付,亦即不管成立與否廠商都還是會
: 給付報酬,但是如果條件成就了,報酬就會變成wii而已。再者若以廠商所立之條件
: 並非不可預見(wii是一定會在台灣上市),也非以不可能之事來成立條件
: 故就懸賞廣告、停止條件兩個在民法上的相關規定,廠商的規定並沒有違法之處
: 而就其和消費者之要約,也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這類型的抽獎活動是可以的!!
: 想想能辦這樣抽獎活動的企業,一定會有所謂的「法律顧問」所以應該也是不會犯這樣
: 簡單錯誤的。
: ※ 引述《PHBOYHO (緣起緣滅一念之間)》之銘言:
: : 其實Wii公司貨已經由台灣總代理博優發表聲明說公司貨無確切的上市日期
: :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約這半年多來)
: : 很多企業仍以購買產品抽獎送Wii公司貨的噱頭
: : 來吸引消費者購買
: : 而且常常在注意事項上註明
: : 若到抽獎截止日前Wii公司貨仍未上市
: : 將以等值或更高價值的贈品替代
: : 這樣的條約算不算無效
: : 對於已中獎的消費者是否可以提出拒絕此條約的要求
: : 因為抽獎期間都是很短的時間
: : 大約一至兩個月而已
: : 但是Wii公司貨根本不可能在這短短的一兩月期間上市
: : 就拿九月底前這時間點來說好了
: : 連總代理博優都無法確定發佈日期(要是博優有宣布公司貨今年底前都不會上市)
: : 那些以Wii公司貨作為抽獎贈品的企業
: : 是否涉及廣告不實
: : 反正我就拿Wii公司貨作為噱頭
: : 消費者我才不管你能不能抽到Wii
: : 我先把錢賺到手再說
: : 簡單來說 就是大家都知道Wii公司貨在今年很有可能不會出現在市面上
: : 但許多企業卻仍以此項商品作為贈品作為廣告宣傳
: : 這樣的行為該怎樣處理
: : 消費者該如何跟企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 : 一個消費者的心聲
: : 喔 這產品有抽Wii耶
: : 買回去去抽獎試試手氣
: : 到了抽獎日
: : 這位先生恭喜您抽中Wii公司貨一台
: : 但是很抱歉目前公司貨仍未上市
: : 我們將以等值贈品代替
: : 消費者只能無言以對接受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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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Y兄也點出重點所在
這樣的方式並不違法
因此讓許多企業可以循此漏洞
來達到更高獲利
反正我的附加條款只要有註明贈品缺貨或是不存在時
以等值商品來填數就好
現在是Wii
若當以後出現熱門商品即將問世
又有企業拿此作為贈品宣傳
反正只要按照此模式
企業大可大打空氣贈品
來增加產品獲利
反正我的贈品在未來一定會上市的
只是不是現在
企業我表面上也是千百個不願意阿
我也沒有違法
你消費者和得獎者能奈我何
Wii公司貨的確是會在台上市
但是到目前為止
連台灣總代理都不敢確定何時上市的狀況下
一堆企業卻搭著這順風車
消費者卻只能以在事前不購買該項商品作為消極抵制
消費者在事先無法預期自己是否能得獎
就算得了獎
卻只是只聞樓梯響
不見贈品來
這樣偏向一方的作法似乎有待商榷
PS
沒有那樣的屁股(無法將贈品準備妥當)就不要吃那種瀉藥(以該項贈品作為噱頭)
※ 引述《yororinpns (什麼鳥鳥跟鳥鳥)》之銘言:
: 先看是否消保法的保障範圍
: 按該法第二條名詞定義,所謂消費關係或是消費爭議
: 均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上的關係或爭議為主
: 牽涉到 所謂「商品」範圍 是不是可以包括「買商品有抽獎活動」
: 一般認為抽獎活動本身並沒有包括產品的本身,亦即抽獎活動本身
: 不是從義務,也不是附隨義務,個人覺得這樣的活動本身不在商品涵蓋的範圍
: 所以我覺得抽獎活動本身不適用消保法。因此不能使用消保法11、13條,將無
: 過失責任原則強壓在廠商身上。所以還是應該回歸一般民法上的規定
: 觀抽獎活動本質是「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 故依民法164規定,應認是「懸賞廣告」。但其中的「一定行為」的內涵
: 必須「消費者有抽到獎」,有抽到獎才能成為「有權要求的人」(對方有給付報酬義務)
: 所以對方有沒有負給付報酬義務呢?
: 思考一下原po所說「如果是抽到wii但對獎時間已到wii還沒上市,就以「等值」商品代替
: 所以此項限制是屬於民法上之99條的「停止條件」,條件不成立,條款就不會生效
: 但是即使條件成立與否,均不妨礙消費者受領給付,亦即不管成立與否廠商都還是會
: 給付報酬,但是如果條件成就了,報酬就會變成wii而已。再者若以廠商所立之條件
: 並非不可預見(wii是一定會在台灣上市),也非以不可能之事來成立條件
: 故就懸賞廣告、停止條件兩個在民法上的相關規定,廠商的規定並沒有違法之處
: 而就其和消費者之要約,也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這類型的抽獎活動是可以的!!
: 想想能辦這樣抽獎活動的企業,一定會有所謂的「法律顧問」所以應該也是不會犯這樣
: 簡單錯誤的。
: ※ 引述《PHBOYHO (緣起緣滅一念之間)》之銘言:
: : 其實Wii公司貨已經由台灣總代理博優發表聲明說公司貨無確切的上市日期
: :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約這半年多來)
: : 很多企業仍以購買產品抽獎送Wii公司貨的噱頭
: : 來吸引消費者購買
: : 而且常常在注意事項上註明
: : 若到抽獎截止日前Wii公司貨仍未上市
: : 將以等值或更高價值的贈品替代
: : 這樣的條約算不算無效
: : 對於已中獎的消費者是否可以提出拒絕此條約的要求
: : 因為抽獎期間都是很短的時間
: : 大約一至兩個月而已
: : 但是Wii公司貨根本不可能在這短短的一兩月期間上市
: : 就拿九月底前這時間點來說好了
: : 連總代理博優都無法確定發佈日期(要是博優有宣布公司貨今年底前都不會上市)
: : 那些以Wii公司貨作為抽獎贈品的企業
: : 是否涉及廣告不實
: : 反正我就拿Wii公司貨作為噱頭
: : 消費者我才不管你能不能抽到Wii
: : 我先把錢賺到手再說
: : 簡單來說 就是大家都知道Wii公司貨在今年很有可能不會出現在市面上
: : 但許多企業卻仍以此項商品作為贈品作為廣告宣傳
: : 這樣的行為該怎樣處理
: : 消費者該如何跟企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 : 一個消費者的心聲
: : 喔 這產品有抽Wii耶
: : 買回去去抽獎試試手氣
: : 到了抽獎日
: : 這位先生恭喜您抽中Wii公司貨一台
: : 但是很抱歉目前公司貨仍未上市
: : 我們將以等值贈品代替
: : 消費者只能無言以對接受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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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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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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