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WII公司貨無上市確切日期卻還一直ꔠ… - 消費者保護
By Belly
at 2007-08-22T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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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是否消保法的保障範圍
按該法第二條名詞定義,所謂消費關係或是消費爭議
均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上的關係或爭議為主
牽涉到 所謂「商品」範圍 是不是可以包括「買商品有抽獎活動」
一般認為抽獎活動本身並沒有包括產品的本身,亦即抽獎活動本身
不是從義務,也不是附隨義務,個人覺得這樣的活動本身不在商品涵蓋的範圍
所以我覺得抽獎活動本身不適用消保法。因此不能使用消保法11、13條,將無
過失責任原則強壓在廠商身上。所以還是應該回歸一般民法上的規定
觀抽獎活動本質是「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故依民法164規定,應認是「懸賞廣告」。但其中的「一定行為」的內涵
必須「消費者有抽到獎」,有抽到獎才能成為「有權要求的人」(對方有給付報酬義務)
所以對方有沒有負給付報酬義務呢?
思考一下原po所說「如果是抽到wii但對獎時間已到wii還沒上市,就以「等值」商品代替
所以此項限制是屬於民法上之99條的「停止條件」,條件不成立,條款就不會生效
但是即使條件成立與否,均不妨礙消費者受領給付,亦即不管成立與否廠商都還是會
給付報酬,但是如果條件成就了,報酬就會變成wii而已。再者若以廠商所立之條件
並非不可預見(wii是一定會在台灣上市),也非以不可能之事來成立條件
故就懸賞廣告、停止條件兩個在民法上的相關規定,廠商的規定並沒有違法之處
而就其和消費者之要約,也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這類型的抽獎活動是可以的!!
想想能辦這樣抽獎活動的企業,一定會有所謂的「法律顧問」所以應該也是不會犯這樣
簡單錯誤的。
※ 引述《PHBOYHO (緣起緣滅一念之間)》之銘言:
: 其實Wii公司貨已經由台灣總代理博優發表聲明說公司貨無確切的上市日期
: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約這半年多來)
: 很多企業仍以購買產品抽獎送Wii公司貨的噱頭
: 來吸引消費者購買
: 而且常常在注意事項上註明
: 若到抽獎截止日前Wii公司貨仍未上市
: 將以等值或更高價值的贈品替代
: 這樣的條約算不算無效
: 對於已中獎的消費者是否可以提出拒絕此條約的要求
: 因為抽獎期間都是很短的時間
: 大約一至兩個月而已
: 但是Wii公司貨根本不可能在這短短的一兩月期間上市
: 就拿九月底前這時間點來說好了
: 連總代理博優都無法確定發佈日期(要是博優有宣布公司貨今年底前都不會上市)
: 那些以Wii公司貨作為抽獎贈品的企業
: 是否涉及廣告不實
: 反正我就拿Wii公司貨作為噱頭
: 消費者我才不管你能不能抽到Wii
: 我先把錢賺到手再說
: 簡單來說 就是大家都知道Wii公司貨在今年很有可能不會出現在市面上
: 但許多企業卻仍以此項商品作為贈品作為廣告宣傳
: 這樣的行為該怎樣處理
: 消費者該如何跟企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 一個消費者的心聲
: 喔 這產品有抽Wii耶
: 買回去去抽獎試試手氣
: 到了抽獎日
: 這位先生恭喜您抽中Wii公司貨一台
: 但是很抱歉目前公司貨仍未上市
: 我們將以等值贈品代替
: 消費者只能無言以對接受事實嗎?
--
心若改變,你的態度跟著改變;
態度改變,你的習慣跟著改變;
習慣改變,你的性格跟著改變;
性格改變,你的人生跟著改變。
--
按該法第二條名詞定義,所謂消費關係或是消費爭議
均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上的關係或爭議為主
牽涉到 所謂「商品」範圍 是不是可以包括「買商品有抽獎活動」
一般認為抽獎活動本身並沒有包括產品的本身,亦即抽獎活動本身
不是從義務,也不是附隨義務,個人覺得這樣的活動本身不在商品涵蓋的範圍
所以我覺得抽獎活動本身不適用消保法。因此不能使用消保法11、13條,將無
過失責任原則強壓在廠商身上。所以還是應該回歸一般民法上的規定
觀抽獎活動本質是「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故依民法164規定,應認是「懸賞廣告」。但其中的「一定行為」的內涵
必須「消費者有抽到獎」,有抽到獎才能成為「有權要求的人」(對方有給付報酬義務)
所以對方有沒有負給付報酬義務呢?
思考一下原po所說「如果是抽到wii但對獎時間已到wii還沒上市,就以「等值」商品代替
所以此項限制是屬於民法上之99條的「停止條件」,條件不成立,條款就不會生效
但是即使條件成立與否,均不妨礙消費者受領給付,亦即不管成立與否廠商都還是會
給付報酬,但是如果條件成就了,報酬就會變成wii而已。再者若以廠商所立之條件
並非不可預見(wii是一定會在台灣上市),也非以不可能之事來成立條件
故就懸賞廣告、停止條件兩個在民法上的相關規定,廠商的規定並沒有違法之處
而就其和消費者之要約,也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這類型的抽獎活動是可以的!!
想想能辦這樣抽獎活動的企業,一定會有所謂的「法律顧問」所以應該也是不會犯這樣
簡單錯誤的。
※ 引述《PHBOYHO (緣起緣滅一念之間)》之銘言:
: 其實Wii公司貨已經由台灣總代理博優發表聲明說公司貨無確切的上市日期
: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約這半年多來)
: 很多企業仍以購買產品抽獎送Wii公司貨的噱頭
: 來吸引消費者購買
: 而且常常在注意事項上註明
: 若到抽獎截止日前Wii公司貨仍未上市
: 將以等值或更高價值的贈品替代
: 這樣的條約算不算無效
: 對於已中獎的消費者是否可以提出拒絕此條約的要求
: 因為抽獎期間都是很短的時間
: 大約一至兩個月而已
: 但是Wii公司貨根本不可能在這短短的一兩月期間上市
: 就拿九月底前這時間點來說好了
: 連總代理博優都無法確定發佈日期(要是博優有宣布公司貨今年底前都不會上市)
: 那些以Wii公司貨作為抽獎贈品的企業
: 是否涉及廣告不實
: 反正我就拿Wii公司貨作為噱頭
: 消費者我才不管你能不能抽到Wii
: 我先把錢賺到手再說
: 簡單來說 就是大家都知道Wii公司貨在今年很有可能不會出現在市面上
: 但許多企業卻仍以此項商品作為贈品作為廣告宣傳
: 這樣的行為該怎樣處理
: 消費者該如何跟企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 一個消費者的心聲
: 喔 這產品有抽Wii耶
: 買回去去抽獎試試手氣
: 到了抽獎日
: 這位先生恭喜您抽中Wii公司貨一台
: 但是很抱歉目前公司貨仍未上市
: 我們將以等值贈品代替
: 消費者只能無言以對接受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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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若改變,你的態度跟著改變;
態度改變,你的習慣跟著改變;
習慣改變,你的性格跟著改變;
性格改變,你的人生跟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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