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可不履約嗎? - 消費者保護
By Jacky
at 2007-11-28T19:08
at 2007-11-28T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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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們和雄獅旅行社,購買澳門自由行的行程(三天兩夜,機+酒)
(此旅行社的惡質行為,詳細請參考anti-ramp版9108篇)
簡述現在問題如下:
25日時,旅行社跟我們確定報價一人8800元,並且已確定好有酒店房間,
我們確定的出發時間是12/1(六),
因此25日當天中午前,我們就將信用卡付款授權書傳真過去給旅行社了,
旅行社也說現在就等開票給我們就ok了,
但是一直到今天下班時間,
旅行社才又打電話來告知說,
他報價報錯了!!
他說他報成「平日」的價格,
說我們去的時間是「假日」,所以每個人要再多付1200元!
我完全不能接受這樣的說詞!
當初我們就是因為同意他報的價格8800元,
所以才同意給他們家辦理,然後刷卡支付旅費,
結果到我們假都排好了,然後授權書也給了,以為一切都ok了的時候,
對方到成行前三天了,才突然又以「報錯價格」為由要求加價!
我認為這是極不合理的事情!
不論當初報錯價格是業務的疏失或是公司的問題,
我覺得都不應該由旅客來承擔他們的過錯,
而且感覺上已經是拖到人家不能再找別人的時候,才來跟你多加收錢,
那這樣是不是以後旅行社都可以漫天開價了?!
所以現在我的問題是,
由於往來過程都是用E-mail或電話聯繫,
並沒有親自和旅行社的人碰面,而旅行社也沒有拿「定型化契約」給我們簽,
但是當初是他們用Email傳刷卡授權書過來,上面有清楚的列出價格,
我們也填好資料簽名傳真回去給他們了,
這樣是不是就算契約成立了?
如果我不願意支付這筆他們後來多開出來的錢,我還是可以要求他們履約嗎?
之前看燦星給的定型化契約中,裡面有一條是: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
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
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
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如果我們不加錢,他們就不給我們機票的話,可以以此條文主張他們賠償嗎?
(只是我們沒有簽約的行為,第一次出國,不知道還要簽約,我很擔心此部份>"<)
麻煩強者們告知一下,真的是拼著不去也不要讓他們這樣欺負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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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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