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路賣家 留意稅務風險 - 網賣

By Steve
at 2009-12-16T10:55
at 2009-12-16T10:55
Table of Contents
雖然這是挺久以前的新聞了,也不知道有沒有op
但是看到覺得挺實用的,分享給大家!
新聞連結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63722
網路賣家 留意稅務風險
【經濟日報╱張佳慧】
張佳慧 經濟日報/提供
拜網路發達所賜,現在要買東西不一定要到實體店鋪選購,舉凡比價、挑款式、付款、取
貨,透過網路即可輕鬆將商品買回家,也因此網路購物已成為時下最夯的購物方式之一。
在現行法規上,財政部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
稅衡平,及規範網路交易的稅捐課徵,特於94年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網路賣家應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以下茲舉案例一則,並探討涉及之問題:A君是居住美國的華僑,由於本身興趣使然,常
在網路上跟台灣網友分享汽車改裝心得,發現台灣有很多車輛改裝愛好者,因此A君便架
設汽車零件網路商店,供國內買家訂購國外零件。
為方便買家付款及取貨,A君委託居住在台的好友B君負責與國內買家聯繫,並代為處理收
貨、送貨及收款等事宜,雖無實體店面但年營業額衝到5,000多萬元,獲利相當不錯。不
料,因一件買賣糾紛,買家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B君便接獲國稅局通知,要求應補辦理
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罰鍰,B君雖然提供資料解釋主事者實為A君,惟國稅局仍堅持對
B君開罰。
B君因買賣價金歷年來皆依A君指示匯款到美國,本身只留下少許報酬金,實無法負擔起國
稅局之鉅額稅金及罰鍰,在A君不願出錢協助下,B君只好承擔所有爛攤子。而所謂的承擔
也只能繼續欠稅,並讓法務部執行處執行他個人財產及工作薪資,發生如此事件,對於剛
出社會的人來說是十分沉重的打擊,對電子商務有興趣人士,應謹慎應對稅務風險。
上述案例涉及的稅務問題,可分析說明如下:
一、 有固定營業場所應辦理營業登記:依營業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
,固定營業場所應辦理營業登記。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相當廣泛,只要
營業人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有可能被視同為固定營業場所的地方,皆應特別注意稅務風
險。案例中B君的住家既為對外營業之聯絡場所,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固定營業場所。
二、 稅法上有所謂視同的規定,個人依其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需繳納稅金的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行為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被視同為銷售貨物,所得稅法第10條
也規定,行為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被認定為營業代理人。換言之,個人平時若不注意,
其不當的行為有可能帶來稅務風險,也就是說在不知不覺下,變成納稅義務人。
至於雙方有無簽訂書面代理合約則非絕對重要,國稅局能直接以行為,認定何人應繳納稅
金。案例中B君雖未與A君訂立書面代理合約,但其因在台接洽客戶,並將貨品交付他人,
而被認定是納稅義務人,就稅法而言是合理的,實務上從事電子商務的人士平時應特別注
意。
三、 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無營業代理人:若買家透過網站向國外賣家購買貨物且為該貨物
的進口人,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故上述案例中若A君在台確實
無固定營業場所,也未委託B君從事相關活動,營業登記及營業稅問題自不會發生。
(作者服務於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2008/12/02 經濟日報】
--
小編Mio的噗浪,要來陪我上班聊天嗎??
http://www.plurk.com/ownMio/invite
網誌‧但沒有真相XD
http://homeshop.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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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看到覺得挺實用的,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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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 留意稅務風險
【經濟日報╱張佳慧】
張佳慧 經濟日報/提供
拜網路發達所賜,現在要買東西不一定要到實體店鋪選購,舉凡比價、挑款式、付款、取
貨,透過網路即可輕鬆將商品買回家,也因此網路購物已成為時下最夯的購物方式之一。
在現行法規上,財政部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
稅衡平,及規範網路交易的稅捐課徵,特於94年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網路賣家應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以下茲舉案例一則,並探討涉及之問題:A君是居住美國的華僑,由於本身興趣使然,常
在網路上跟台灣網友分享汽車改裝心得,發現台灣有很多車輛改裝愛好者,因此A君便架
設汽車零件網路商店,供國內買家訂購國外零件。
為方便買家付款及取貨,A君委託居住在台的好友B君負責與國內買家聯繫,並代為處理收
貨、送貨及收款等事宜,雖無實體店面但年營業額衝到5,000多萬元,獲利相當不錯。不
料,因一件買賣糾紛,買家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B君便接獲國稅局通知,要求應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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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君開罰。
B君因買賣價金歷年來皆依A君指示匯款到美國,本身只留下少許報酬金,實無法負擔起國
稅局之鉅額稅金及罰鍰,在A君不願出錢協助下,B君只好承擔所有爛攤子。而所謂的承擔
也只能繼續欠稅,並讓法務部執行處執行他個人財產及工作薪資,發生如此事件,對於剛
出社會的人來說是十分沉重的打擊,對電子商務有興趣人士,應謹慎應對稅務風險。
上述案例涉及的稅務問題,可分析說明如下:
一、 有固定營業場所應辦理營業登記:依營業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
,固定營業場所應辦理營業登記。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相當廣泛,只要
營業人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有可能被視同為固定營業場所的地方,皆應特別注意稅務風
險。案例中B君的住家既為對外營業之聯絡場所,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固定營業場所。
二、 稅法上有所謂視同的規定,個人依其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需繳納稅金的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行為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被視同為銷售貨物,所得稅法第10條
也規定,行為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被認定為營業代理人。換言之,個人平時若不注意,
其不當的行為有可能帶來稅務風險,也就是說在不知不覺下,變成納稅義務人。
至於雙方有無簽訂書面代理合約則非絕對重要,國稅局能直接以行為,認定何人應繳納稅
金。案例中B君雖未與A君訂立書面代理合約,但其因在台接洽客戶,並將貨品交付他人,
而被認定是納稅義務人,就稅法而言是合理的,實務上從事電子商務的人士平時應特別注
意。
三、 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無營業代理人:若買家透過網站向國外賣家購買貨物且為該貨物
的進口人,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故上述案例中若A君在台確實
無固定營業場所,也未委託B君從事相關活動,營業登記及營業稅問題自不會發生。
(作者服務於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2008/1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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