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卻不仲介 立委指控家教中心不當歛財 - 消費者保護
By Delia
at 2007-05-17T01:09
at 2007-05-17T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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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卻不仲介 立委指控家教中心不當歛財
法源編輯室 / 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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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學生都有找家教打工的經驗,但有多位學生向立委陳情,一家採會員制的
家教中心以不當的方式經營,不只要學生先繳新台幣三百元會員費,若有中意的
家教案件,還要交一千二百元仲介費才能取得家長電話,根本就是變相斂財。
立委今(十六)日上午舉行「不肖家教仲介變相斂財」記者會指出,這家會員制
家教中心在台北、台中和高雄都設有營業處,而在台北的營業地點登記為資訊社
,和家教仲介根本沒有關聯。這間家教中心早在民國八十七年就曾經遭到舉發,
而網路上也可以看到受害學生的討論文章,顯見受害學生非少數。
一名學生不滿地指出,普遍家教中心設定嚴苛退費條件,以致他們未取得工作機
會前,無法退還全額仲介費,感覺被騙。甚至還有家教社公布的待遇與實際有出
入,或是明明對方已找到家教,徵才資訊還掛在網站,讓不知情的學生常常找不
到家長,如果幸運聯絡上,才得知已經找到家教,甚至會被家長責怪。同學平白
多給一筆仲介費,卻得不到工作機會,只好自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立委表示,業者雖然採會員制,且與入會學生簽訂契約,如會員沒有接到任何的
家教案件,要求終止契約,原先仲介費七日內退七百元,八日至四個月內退四百
元,四個月至六個月退三百元。這種只限制學生權益、對業者毫無應盡義務規範
的契約內容非常不合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平等互惠原則
。且業者在北、中、南有三個營業處,但北部已申請停業,卻仍有營業事實,有
關單位應徹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若同學認為有廣告不實,可提供證據給縣市勞工單位,
勞工單位查辦後,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及第65條第1項規定裁罰。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營業單位收取仲介佣金需開立發票報營業稅,但此家教
社處於停業中狀態,也未開立發票,國稅局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
1條第4款規定追徵營業稅,並處以一至十倍罰鍰。消保會消保官認為,從契約
的內容來看,學生必須遵守許多義務,但業者似乎沒有責任,根本就是「投降條
款」,呼籲學生在簽訂所有契約或被要求支付會員費,都必須要詢問清楚,以免
影響自身權益。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49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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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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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學生都有找家教打工的經驗,但有多位學生向立委陳情,一家採會員制的
家教中心以不當的方式經營,不只要學生先繳新台幣三百元會員費,若有中意的
家教案件,還要交一千二百元仲介費才能取得家長電話,根本就是變相斂財。
立委今(十六)日上午舉行「不肖家教仲介變相斂財」記者會指出,這家會員制
家教中心在台北、台中和高雄都設有營業處,而在台北的營業地點登記為資訊社
,和家教仲介根本沒有關聯。這間家教中心早在民國八十七年就曾經遭到舉發,
而網路上也可以看到受害學生的討論文章,顯見受害學生非少數。
一名學生不滿地指出,普遍家教中心設定嚴苛退費條件,以致他們未取得工作機
會前,無法退還全額仲介費,感覺被騙。甚至還有家教社公布的待遇與實際有出
入,或是明明對方已找到家教,徵才資訊還掛在網站,讓不知情的學生常常找不
到家長,如果幸運聯絡上,才得知已經找到家教,甚至會被家長責怪。同學平白
多給一筆仲介費,卻得不到工作機會,只好自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立委表示,業者雖然採會員制,且與入會學生簽訂契約,如會員沒有接到任何的
家教案件,要求終止契約,原先仲介費七日內退七百元,八日至四個月內退四百
元,四個月至六個月退三百元。這種只限制學生權益、對業者毫無應盡義務規範
的契約內容非常不合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平等互惠原則
。且業者在北、中、南有三個營業處,但北部已申請停業,卻仍有營業事實,有
關單位應徹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若同學認為有廣告不實,可提供證據給縣市勞工單位,
勞工單位查辦後,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及第65條第1項規定裁罰。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營業單位收取仲介佣金需開立發票報營業稅,但此家教
社處於停業中狀態,也未開立發票,國稅局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
1條第4款規定追徵營業稅,並處以一至十倍罰鍰。消保會消保官認為,從契約
的內容來看,學生必須遵守許多義務,但業者似乎沒有責任,根本就是「投降條
款」,呼籲學生在簽訂所有契約或被要求支付會員費,都必須要詢問清楚,以免
影響自身權益。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49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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