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12/4/1mwqj.html
戴爾公司當然要為網路上的價格標錯一事,負全部的責任。
在10天內,戴爾發生兩次網路交易價格的錯誤標示的事情,無論是從消費者保護,還是從
消費環境的維護,甚至是從廠商信譽的角度,都應該要從嚴看待。
戴爾錯標事件
破壞網路交易確實性
因為戴爾事件的處理結果,將會對廠商形成示範效果,會成為一個案例,若是處理不當,
以後所有廠商如果都學戴爾,對網路價格的標示「都不當回事」,網路交易市場的「天下
會大亂」。所以,面對戴爾錯標事件,不能等閒視之。
而且,網路交易的特性是快速而確實,但是,戴爾的錯標,不僅是破壞了網路交易的確實
性,還讓消費者見識到了原來網路錯標後可以隨意取消交易。若這成為事實,消費者要如
何相信網路上的標價?當消費者對網路上的價格存疑時,就無法達到快速而確實交易的目
的。
戴爾管制機制
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從戴爾事件中,看不到戴爾公司對契約生效時機和賠償機制的措施,更看不到戴爾公司管
控機制,在在都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
面對錯標問題,戴爾公司是以網路上有「保留出貨權利」的字樣為由取消訂單,但依「民
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也就是說,消費者在網路上傳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之後取得訂單確認、
付款確認等電子文件,都是契約成立的證明,買賣既然生效,業者就應依約履行。
法有依據 依法論法
戴爾要負起責任
還有,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也就是說,契約如果確實成立,戴爾片面解約則違反誠信原則,所以,即使網
頁上有「保留出貨權利」的字樣,也是無效。
依據民法,因為標示錯誤,而撤銷交易時,民法第91條有明文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
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依法論法,錯標事件,戴爾公司就是要負起責任。
面對第二次錯標
流程要說清楚以釐清問題
尤其在面對第2次的錯標,在戴爾公司方面,負責的作法是,應將網站貼標、價格訂定、
訂單處理等流程說明清楚,以釐清問題。
同時,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消保官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應即著手進行調查,針對
戴爾公司的網站貼標、價格訂定、訂單處理等進行縝密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很可惜到目前為止,無論是戴爾公司還是消保官,既沒說明清楚整個流程與過程,也沒著
手調查,我認為,無論對錯,都要調查清楚。
從戴爾公司第1次錯標時,是在事隔8小時才發現,我合理懷疑,戴爾公司的控制機制有問
題,至少根本沒有人在監看網頁,所以,才會再度發生第2次的錯標。
在這裡,我也要特別強調,在這個事件中消基會的立場是保護那些買來自己使用的消費者
,不是「職業消費者」或是明知錯標想要占便宜者,這我們分得很清楚。
但在戴爾事件中,所在意的是整個網路交易的環境,不希望戴爾案件成為負面的範例,從
這個角度來看,戴爾錯標一事,應縝密的處理。(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口述,記者譚淑珍
採訪整理)
================================我是分隔線====================================
如果真的有那麼多法條可以引據
為啥還是沒辦法還給大家一個公道??
只因為牠總公司在國外不適用台灣的法律嗎??
--
即使妳在我的身邊
我依然一樣的想妳
不論妳人在那裡
我都在妳一個轉身的地方等妳
--
戴爾公司當然要為網路上的價格標錯一事,負全部的責任。
在10天內,戴爾發生兩次網路交易價格的錯誤標示的事情,無論是從消費者保護,還是從
消費環境的維護,甚至是從廠商信譽的角度,都應該要從嚴看待。
戴爾錯標事件
破壞網路交易確實性
因為戴爾事件的處理結果,將會對廠商形成示範效果,會成為一個案例,若是處理不當,
以後所有廠商如果都學戴爾,對網路價格的標示「都不當回事」,網路交易市場的「天下
會大亂」。所以,面對戴爾錯標事件,不能等閒視之。
而且,網路交易的特性是快速而確實,但是,戴爾的錯標,不僅是破壞了網路交易的確實
性,還讓消費者見識到了原來網路錯標後可以隨意取消交易。若這成為事實,消費者要如
何相信網路上的標價?當消費者對網路上的價格存疑時,就無法達到快速而確實交易的目
的。
戴爾管制機制
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從戴爾事件中,看不到戴爾公司對契約生效時機和賠償機制的措施,更看不到戴爾公司管
控機制,在在都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
面對錯標問題,戴爾公司是以網路上有「保留出貨權利」的字樣為由取消訂單,但依「民
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也就是說,消費者在網路上傳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之後取得訂單確認、
付款確認等電子文件,都是契約成立的證明,買賣既然生效,業者就應依約履行。
法有依據 依法論法
戴爾要負起責任
還有,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也就是說,契約如果確實成立,戴爾片面解約則違反誠信原則,所以,即使網
頁上有「保留出貨權利」的字樣,也是無效。
依據民法,因為標示錯誤,而撤銷交易時,民法第91條有明文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
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依法論法,錯標事件,戴爾公司就是要負起責任。
面對第二次錯標
流程要說清楚以釐清問題
尤其在面對第2次的錯標,在戴爾公司方面,負責的作法是,應將網站貼標、價格訂定、
訂單處理等流程說明清楚,以釐清問題。
同時,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消保官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應即著手進行調查,針對
戴爾公司的網站貼標、價格訂定、訂單處理等進行縝密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很可惜到目前為止,無論是戴爾公司還是消保官,既沒說明清楚整個流程與過程,也沒著
手調查,我認為,無論對錯,都要調查清楚。
從戴爾公司第1次錯標時,是在事隔8小時才發現,我合理懷疑,戴爾公司的控制機制有問
題,至少根本沒有人在監看網頁,所以,才會再度發生第2次的錯標。
在這裡,我也要特別強調,在這個事件中消基會的立場是保護那些買來自己使用的消費者
,不是「職業消費者」或是明知錯標想要占便宜者,這我們分得很清楚。
但在戴爾事件中,所在意的是整個網路交易的環境,不希望戴爾案件成為負面的範例,從
這個角度來看,戴爾錯標一事,應縝密的處理。(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口述,記者譚淑珍
採訪整理)
================================我是分隔線====================================
如果真的有那麼多法條可以引據
為啥還是沒辦法還給大家一個公道??
只因為牠總公司在國外不適用台灣的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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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妳在我的身邊
我依然一樣的想妳
不論妳人在那裡
我都在妳一個轉身的地方等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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