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護商 線上玩家痛罵 寶物竊案頻頻 主管 … - 消費者保護
By Oscar
at 2005-10-20T22:36
at 2005-10-20T22:36
Table of Contents
有關盜寶的部分,我做一些法條補充。
在修改刑法後,盜寶已不再使用竊盜罪論之,改以以下法條處理: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裡有相關判例收集,供大家參考。
http://61.70.133.151/phpbb/viewforum.php?f=6
--
さくら:我愛你 我的戀人
請再稍微等一等
我想要成長為
你心目中所想的女性
--
在修改刑法後,盜寶已不再使用竊盜罪論之,改以以下法條處理: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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