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澳客就是要以"法"相待╮(╯_╰)╭(棄標者適用) - 網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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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版http://www.wretch.cc/blog/WannaCloudy/13561820


【棄標+吵鬧評價=孰可忍, 孰不可忍時, 適用之。】


若是遇到拍下商品卻不匯款的買家,

好心腸的妳僅只是移除他得標資格,

澳客就開始用評價跟妳吵鬧時適用.

民法:

1.解除契約權=妳不想要賣東西給澳客的時候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Point:
要注意的是使用此條的前提是"催告"
方式:1.交易提醒
2.自訂期限過了, 就要通知對方要在多久期間內付款

若是澳客乖乖在期間內付款的話, 那還是得賣她喔~
當然, 若是期限過了就可以不跟他交易, 即使她事後硬要匯錢來退回去也是正當的


2.給付不能=澳客用評價吵鬧妳+不匯款時, 回敬他用的

第 226 條 第一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除了天災之外通常都是澳客的問題,
若他還一直吵鬧妳說為什麼不等他, 為什麼給負評?blabla...
這條就送給他! 不用白話文跟他浪費你寶貴的時間唇槍舌戰

Point:
就算是跟澳客解除契約後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喔, 不錯吧^^


3.給付遲延=澳客期限過了才付款, 但你仍想賣他是可以對他請求一些賠償的

第 231 條 第一項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如果你很不開心 或是 妳賣的東西有時效性 是可以對他做一些合理的要求的
EX手工蛋糕, 賠償妳材料費等...


--------------------------回歸我的案例XD----------------------------

澳客帳號(YAHOO): [email protected]

事由:

這位小姐是我剛開張的賣場第一位下標者, 馬上就是我學到的第一課!

先是問了好多問題, 終於下標後, 我訂的3天他不履行, 我才發交易提醒的5天
(大家不要像我這麼心軟阿 而且還浪費你等待的時間 以後一下標就要發了!)



這位小姐就回應要買了,我又多等了他幾天(囧), 順便看了她的評價..果然是慣犯阿~
(而且是等到最後一天才回...此時我就不想要賣她了)



留言請她匯款, 他就開始說身體不舒服阿, 很有誠意很喜歡商品一定會買blabla...
我又等他!!!!! 因為我相信他(其實生病不能算是不可歸責事由喔 所以還是可以照給棄標)



到了我最後期限, 沒看到匯款, 我心軟的想說移除得標資格就好
沒想到....她竟然給我評價來了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w/rating?userID=cloudycecile
惡人先告狀阿! 還想從良好改成普評來威脅我


所以我的理智線就斷了 ㄆㄧㄚ! (笑)


馬上先打給郵局確認禮拜五臨櫃匯款何時會入帳(求證)
接著就發現是澳客說謊阿(茶)

她原本心裡打的如意算盤, 應該就是要騙我 以為我無知吧
會跟她說"再"等到禮拜一, 然後在周末悠悠閒閒的去匯款 or 永遠不匯XD
而且搞不好我換到我的抱歉 哈哈哈

後來當然就直接給她負評了 (朋友們都念我說早就該給了 我錯了 Orz)
他就一溜煙再也不見了

原來是這位小姐太多次被移除交易資格不能再繼續害人(疑)?..喔 不 是不能網拍XD
才會惱羞"質問"我
不過我真的很開心我是壓死他的最後一根稻草:)
朋友都說其他賣家都在等你這最後一擊阿XDDDDD

結論:給別人方便慈悲就是對自己殘酷找苦吃 囧



通常, 拿出法律已經是最不得已的事情了, 誰這麼閒為了多少錢跑法院?
一點都不符合經濟成本, 但是若是你長期跟澳客吵累了, 真的衰衰的又遇上
就直接貼給他吧! 有理行遍天下 不要怕:)

害怕爭執的人, 才會被別人吃死死的!

不要怕, 法律挺妳:p 跟賣家們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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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1-04-01
好文.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1-04-06
高手中的高手,厲害~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1-04-07
推推推!!絕對不可以姑息棄標的人,一次也不行!!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1-04-10
GJ!!!!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1-04-15
推!
John avatarJohn2011-04-19
大推!文章存起來了XD
Wallis avatarWallis2011-04-21
沒錯!! 對於這種惡質買家~我們要勇敢的聲張自己的權益!
Oliver avatarOliver2011-04-26
(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