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之日本旅遊退費新聞稿 - 退費
By Sandy
at 2011-03-17T09:53
at 2011-03-17T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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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新聞稿
全聯會於今(3/16)11時邀集各大承辦日本縣業者及航空公司代表共同鹽商因應最新日本旅
遊警示及旅客退團解約狀況的相關措施,會中共識決議如下︰
一、 全聯會協跌各航空公司取消4/10前出發之日本各縣包機。
二、 協調業者配合各航空公司正常航班的減班作業。
三、 於4/10前日本紅色警示區之外之各縣團體旅客取消解約,可依據定型化契約第28條
之1處理,扣除以支付的必要費用後,酌收最高5%的行政作業費用後全額退費。
四、 3/31前出發之個人旅遊,機加酒套裝及純機票、訂房等業務取消作業均不收取消費
,但應酌收旅行社行政作業費用。
五、 自4/10以後出發之日本各縣團體取消解約時,應依定型化契約弟27條處理。
PS︰
1.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 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
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 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
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 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
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 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 請求賠償。
2. 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
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
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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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於今(3/16)11時邀集各大承辦日本縣業者及航空公司代表共同鹽商因應最新日本旅
遊警示及旅客退團解約狀況的相關措施,會中共識決議如下︰
一、 全聯會協跌各航空公司取消4/10前出發之日本各縣包機。
二、 協調業者配合各航空公司正常航班的減班作業。
三、 於4/10前日本紅色警示區之外之各縣團體旅客取消解約,可依據定型化契約第28條
之1處理,扣除以支付的必要費用後,酌收最高5%的行政作業費用後全額退費。
四、 3/31前出發之個人旅遊,機加酒套裝及純機票、訂房等業務取消作業均不收取消費
,但應酌收旅行社行政作業費用。
五、 自4/10以後出發之日本各縣團體取消解約時,應依定型化契約弟27條處理。
PS︰
1.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 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
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 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
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 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
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 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 請求賠償。
2. 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
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
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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