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易主後的會員會籍問題 - 消費者保護
By Michael
at 2006-12-22T00:01
at 2006-12-22T00:0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之銘言:
: 我的意見,提供你參考
: 先看契約
: 有沒有對於那筆三萬元的性質加以約定?
: 有約定的話,明不明確?
: 如果依前面你所提的看起來,三萬元的用途(之一?)是用來抵月費,
: 這樣(以你的case為例)你還會覺得可能100%退?
: 若契約裡對於解約(或類似用語)時,該筆款項如何處理已有約定,另當別論。
: 另一個問題,重點會在於:你的權益是否受損?
: (所以之前推文的人才會問那些問題)
: 品牌或許也會是一個關鍵,但你的狀況是 金牌-->加州,
: 個人對健身房這一行不太瞭解,
: 看起來似乎不是由"有名"變"無名"(此點請行家指正)。
: 所以想以這一點來當成主要依據,不太行得通。
: 我贊成業者應該給消費者緩衝決定期,而且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
: 但是法律規範不明確,所以 怎麼談/什麼時候談 很重要。
: 趕快去弄吧~~
謝謝roura大的建議~
小弟特去翻了合約
上面關於費用的部份是這樣寫的:
=================================
預付款項(pre-payment)
已付款項:本人已給付金牌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額新台幣36976元,其中包括
2個月月費,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和新台幣30000元,其是為了享受月費折扣條件o
Amount paid: the amount of NT$____ is payment to Gold's Gym Taipei for
__ months and include an enrollment fee of NT$___ and additional payment
of NT$___ for guaranteed reduced monthly dues.
=================================
不知道上面這樣的文字有沒有很好地定義這三萬元的角色
小弟冒昧說說自己的想法
不管中英文條款
小弟都認為沒有出現到這三萬元是用來如何攤平月費的
我只把三萬塊當作是享有終身以每月988享受金牌服務的必要條件
所以我認為三萬塊拿來攤平我前三年享受較低月費這件事不合理
如果真有攤平這件事
那我倒覺得我幹麻一開始拿那麼大一筆錢出來
反正我前三年所付的總額是一樣的
那我倒不如每月平均付2488
又,如果真有攤平這件事
那要是我使用超過三年後由我這方中止合約
難道我還要補給金牌使用超過三年以後每個月的差額總額嗎?
再者
就算真的三萬塊不幸是拿來攤平用
金牌應該不能單方面訂出1888是標準月費而不註明
在沒寫明的情況下他也可以說標準月費是5000?
那使用超過不到一年就全攤平了
所以988的會員超過一年就沒餘額可退了(當然這只是假設的情況並未發生)
至於roura大提到的另一個重點:我的權益是否受損
我在意的可使用600多點一年14次旅遊卡的部份這點是一定有差的
就算金牌今天是被比他更有名的牌子買去
之後會提供比現在多十倍的運動器材
比現在多二十倍的有氧課可供選擇
比現在多三十倍的員工可以提供帝王般的服務
但是他這些比金牌好的好處我不一定需要也不一定喜歡
但我最在意的地方他無法提供對我來講就會造成不便
東京是我常去的地方
澀(打不出原字)谷青山附近就有數家Gold's gym
每次去東京我對於出國仍能去使用當地Gold's gym而不中斷運動覺得相當幸福
當初入會時業務也有問我有沒有出國的需要
當他知道我常要跑東京和LA時
他就說即便在東京和LA也可以就近使用當地Gold's gym而不需額外付費
我後來查了一下,我常去的點附近恰巧都有Gold's gym
這點是當時台北市健身房很少可以提供的
我的確因為這點PLUS而心動(這種額外的實用好處誰不心動?)
即便後來開的加州其會員也可以使用香港泰國的加州及美國的24 hour fitness
但香港泰國我不常去,24 hour fitness也不在我的neighbourhood
所以後來有要出國唸書的親戚要不收費用送我他用不到的加州會籍我也沒接受
因為我真的在台北用不到第二張會員卡,在國外也沒方便的點可用
整件事
小弟很直覺地認為不合理
很多也是會員的朋友們雖然也覺得不對
但都覺得反正他不退我們大概也不能怎樣
我實在不想那麼消極地接受
所以才會上版請各位幫忙
小弟目前所能作的
是不是只有在易主前找1950或是線上申訴呢?
還有什麼是該注意的嗎?
是否請各位網友及前輩們提醒小弟
謝謝大家~
不知該如何踏出第一步的無奈人
--
: 我的意見,提供你參考
: 先看契約
: 有沒有對於那筆三萬元的性質加以約定?
: 有約定的話,明不明確?
: 如果依前面你所提的看起來,三萬元的用途(之一?)是用來抵月費,
: 這樣(以你的case為例)你還會覺得可能100%退?
: 若契約裡對於解約(或類似用語)時,該筆款項如何處理已有約定,另當別論。
: 另一個問題,重點會在於:你的權益是否受損?
: (所以之前推文的人才會問那些問題)
: 品牌或許也會是一個關鍵,但你的狀況是 金牌-->加州,
: 個人對健身房這一行不太瞭解,
: 看起來似乎不是由"有名"變"無名"(此點請行家指正)。
: 所以想以這一點來當成主要依據,不太行得通。
: 我贊成業者應該給消費者緩衝決定期,而且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
: 但是法律規範不明確,所以 怎麼談/什麼時候談 很重要。
: 趕快去弄吧~~
謝謝roura大的建議~
小弟特去翻了合約
上面關於費用的部份是這樣寫的:
=================================
預付款項(pre-payment)
已付款項:本人已給付金牌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額新台幣36976元,其中包括
2個月月費,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和新台幣30000元,其是為了享受月費折扣條件o
Amount paid: the amount of NT$____ is payment to Gold's Gym Taipei for
__ months and include an enrollment fee of NT$___ and additional payment
of NT$___ for guaranteed reduced monthly dues.
=================================
不知道上面這樣的文字有沒有很好地定義這三萬元的角色
小弟冒昧說說自己的想法
不管中英文條款
小弟都認為沒有出現到這三萬元是用來如何攤平月費的
我只把三萬塊當作是享有終身以每月988享受金牌服務的必要條件
所以我認為三萬塊拿來攤平我前三年享受較低月費這件事不合理
如果真有攤平這件事
那我倒覺得我幹麻一開始拿那麼大一筆錢出來
反正我前三年所付的總額是一樣的
那我倒不如每月平均付2488
又,如果真有攤平這件事
那要是我使用超過三年後由我這方中止合約
難道我還要補給金牌使用超過三年以後每個月的差額總額嗎?
再者
就算真的三萬塊不幸是拿來攤平用
金牌應該不能單方面訂出1888是標準月費而不註明
在沒寫明的情況下他也可以說標準月費是5000?
那使用超過不到一年就全攤平了
所以988的會員超過一年就沒餘額可退了(當然這只是假設的情況並未發生)
至於roura大提到的另一個重點:我的權益是否受損
我在意的可使用600多點一年14次旅遊卡的部份這點是一定有差的
就算金牌今天是被比他更有名的牌子買去
之後會提供比現在多十倍的運動器材
比現在多二十倍的有氧課可供選擇
比現在多三十倍的員工可以提供帝王般的服務
但是他這些比金牌好的好處我不一定需要也不一定喜歡
但我最在意的地方他無法提供對我來講就會造成不便
東京是我常去的地方
澀(打不出原字)谷青山附近就有數家Gold's gym
每次去東京我對於出國仍能去使用當地Gold's gym而不中斷運動覺得相當幸福
當初入會時業務也有問我有沒有出國的需要
當他知道我常要跑東京和LA時
他就說即便在東京和LA也可以就近使用當地Gold's gym而不需額外付費
我後來查了一下,我常去的點附近恰巧都有Gold's gym
這點是當時台北市健身房很少可以提供的
我的確因為這點PLUS而心動(這種額外的實用好處誰不心動?)
即便後來開的加州其會員也可以使用香港泰國的加州及美國的24 hour fitness
但香港泰國我不常去,24 hour fitness也不在我的neighbourhood
所以後來有要出國唸書的親戚要不收費用送我他用不到的加州會籍我也沒接受
因為我真的在台北用不到第二張會員卡,在國外也沒方便的點可用
整件事
小弟很直覺地認為不合理
很多也是會員的朋友們雖然也覺得不對
但都覺得反正他不退我們大概也不能怎樣
我實在不想那麼消極地接受
所以才會上版請各位幫忙
小弟目前所能作的
是不是只有在易主前找1950或是線上申訴呢?
還有什麼是該注意的嗎?
是否請各位網友及前輩們提醒小弟
謝謝大家~
不知該如何踏出第一步的無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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