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帳單有疑義可主張暫停付款 - 消費者保護
By Carol
at 2005-10-18T08:54
at 2005-10-18T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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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行政院消保會新聞稿(94.10.04)
信用卡帳單有疑義 可主張暫停付款
事實:民眾反應,有旅行業者以「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方式代替簽單,對此未當場簽名
之消費付款方式,其相關安全保密措施讓消費者存有疑慮,又部分業者於取得「信用卡持
卡人授權書」時,即將款項提走,讓消費者覺得離出國尚有月餘,而旅費已全部付清,顯
不合理,且無保障。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依據「國內、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5條規定,旅遊費用
,消費者除於簽訂契約時,繳付若干定金外,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
時繳清即可。有關旅行業者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簽帳方式交易,其團費付款時期有與上開
範本規定不合之情形,本會已責請交通部觀光局處理,其並已函請各旅行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配合辦理;其次,有關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係屬消費者
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時之非面對面交易,因無需出示實體卡片,特約商店為避免有盜
用卡號消費之情形,均會要求持卡人填寫卡片背面末3碼及身分證字號,以確認是否為真
正持卡人消費,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銀行公會自律公約已要求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特約商
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持卡人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另「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
4條亦有明文規範,「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於經營或執行旅行業務,取得旅客個人資料
,應妥慎保存,其使用不得逾原約定使用之目的。」,旅行業若有違反,將由主管機關依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處罰。
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之交易方式,因無須使用簽單或當場簽名,交易風險較
高,信用卡收單機構與所屬特約商店簽訂之約定書中均明定,特約商店接受該等特殊交易
須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如持卡人否認該筆交易時,特約商店應證明該筆交易確係由
真正持卡人所為,始得向收單機構請款,換言之,消費者若於收到帳單後發現類此交易非
本身所為,特約商店即負有舉證責任,消費者並得就此疑義帳款向發卡銀行主張暫停付款
。
此外,部分信用卡消費爭議係因銀行要求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之消費帳款負連
帶清償責任而爭訟,而有些附卡持卡人甚至不知悉有辦卡情形或未於申請書簽名,就此爭
議,台灣高等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當消費者否認信用卡附卡申請書上之簽名為其
所為時,銀行若未能舉證證明該簽名確係消費者所為,應認消費者此部分所辯可採(台灣
高等法院94年4月7日93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有關銀行要
求信用卡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之消費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前經本會研議係屬顯失
公平條款,並將研析理由函送司法院秘書長參考,上開高等法院判決已採相同見解。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依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發卡機構統計資料顯示,信用
卡流通卡數截至今(94)年上半年(6月底)止已逾4千5百萬張,有關信用卡的消費爭議
隨著金融商品的多元化亦日趨複雜,民眾若遇有爭議,可使用行政院金管會所設置之消費
者申訴專線「0800869899」、銀行公會設置的信用卡申訴專線「(02)85
962333」或本會於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建置之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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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帳單有疑義 可主張暫停付款
事實:民眾反應,有旅行業者以「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方式代替簽單,對此未當場簽名
之消費付款方式,其相關安全保密措施讓消費者存有疑慮,又部分業者於取得「信用卡持
卡人授權書」時,即將款項提走,讓消費者覺得離出國尚有月餘,而旅費已全部付清,顯
不合理,且無保障。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依據「國內、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5條規定,旅遊費用
,消費者除於簽訂契約時,繳付若干定金外,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
時繳清即可。有關旅行業者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簽帳方式交易,其團費付款時期有與上開
範本規定不合之情形,本會已責請交通部觀光局處理,其並已函請各旅行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配合辦理;其次,有關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係屬消費者
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時之非面對面交易,因無需出示實體卡片,特約商店為避免有盜
用卡號消費之情形,均會要求持卡人填寫卡片背面末3碼及身分證字號,以確認是否為真
正持卡人消費,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銀行公會自律公約已要求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特約商
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持卡人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另「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
4條亦有明文規範,「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於經營或執行旅行業務,取得旅客個人資料
,應妥慎保存,其使用不得逾原約定使用之目的。」,旅行業若有違反,將由主管機關依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處罰。
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之交易方式,因無須使用簽單或當場簽名,交易風險較
高,信用卡收單機構與所屬特約商店簽訂之約定書中均明定,特約商店接受該等特殊交易
須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如持卡人否認該筆交易時,特約商店應證明該筆交易確係由
真正持卡人所為,始得向收單機構請款,換言之,消費者若於收到帳單後發現類此交易非
本身所為,特約商店即負有舉證責任,消費者並得就此疑義帳款向發卡銀行主張暫停付款
。
此外,部分信用卡消費爭議係因銀行要求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之消費帳款負連
帶清償責任而爭訟,而有些附卡持卡人甚至不知悉有辦卡情形或未於申請書簽名,就此爭
議,台灣高等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當消費者否認信用卡附卡申請書上之簽名為其
所為時,銀行若未能舉證證明該簽名確係消費者所為,應認消費者此部分所辯可採(台灣
高等法院94年4月7日93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有關銀行要
求信用卡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之消費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前經本會研議係屬顯失
公平條款,並將研析理由函送司法院秘書長參考,上開高等法院判決已採相同見解。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依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發卡機構統計資料顯示,信用
卡流通卡數截至今(94)年上半年(6月底)止已逾4千5百萬張,有關信用卡的消費爭議
隨著金融商品的多元化亦日趨複雜,民眾若遇有爭議,可使用行政院金管會所設置之消費
者申訴專線「0800869899」、銀行公會設置的信用卡申訴專線「(02)85
962333」或本會於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建置之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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