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標和結帳通的問題 - 網賣
By John
at 2012-02-02T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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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教學,宅配和便利商店取貨的「法律意義」。
1‧如果是買方付運費。(買方請看:重要)
使用超商、宅急便、宅配通、XX快遞,如果是買方付運費時
法律意義是,買家委託物流公司送貨。
所以送貨沒到、送遲了。此責任並非賣家
有良心的賣家會幫你追包裹哪兒去了(至少我會),但老實說法律上
賣家的義務只到出貨為止喔。
在事實行為上,賣家提供了各種送貨管道,但因為選擇權在買家手上
我想契約說明書百分之99.9的買賣家都沒看過,我這裡懶人包一下,
法律意義是:買賣成立之後,你付的運費是等同於你和物流簽約。
包裹弄丟,理論上應該由買方自己要問物流公司我的包裹哪兒去了。
2‧如果是賣方付運費。(賣方請看:超重要)
便利超商有五公斤的限制,所以超過的部分常常會另外由賣方自付運費
另外,給買家的免運費優惠等同於:賣方自行吸收運費(和法律責任)。
此時因為賣方付運費,等同於賣家委託物流公司交給買方。
這時候包裹送錯了怎樣了,賣方要負起完全找出來的責任。
最麻煩最有爭議的3
如果運費這個選項中,賣方收了作業費,物流收了物流費?
(如7-11商店寄件,55元,作業程序又收了若干)系爭如何認定?
以去年最新的爭議案(我知道的是2011.1228 在板橋的某民事庭)最新見解是
賣方的作業費還在「事實行為」這個層次: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例如包裝、塑膠袋、寫地址、打單列印之類的部分。
這個部分收取價金還在合理範圍。
物流的部分則是那個契約本體。
如果前置包裝出貨作業無錯誤,結果送錯搞丟了,還是契約本身的爭議。
但法律和實際上總有點差別
相信大部分的買家為了好的評價,應該也是會不管是誰的責任,一概追查到底
至少我認識的100個賣家,有120個是這樣的。
「賣家我要給買家的包裹哪兒去了!!?!???」
但法律一項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所以買家網路下單、網路選擇物流公司有的沒的
還是要謹慎考慮。
過年過節、周末是物流公司的尖峰期 (簡單的說就是臨時工最多的時候)
(包裹最容易被摔爛、搞丟、弄混、運送瑕疵最高的時候)
尖峰期的物流時間也比以往來的長。而且容易出錯
不管是委託郵局、便利商店物流系統、快遞物流系統 (以下簡稱為通路)
都會有各自的物流作業時間
建議買家您在下單的時候,最好對這個物流系統多認識一點
比較會知道去哪裡追我的包裹,怎麼追,怎麼賠。
專業的物流公司當然會又快又好。
但是注意一下,台灣最便宜的「專程超快的無瑕疵運送」(不包含保鮮、易碎、危險
跨縣市)至少也有350以上。
如果您付的是100元以下的運費,一定是「公車型」(一大堆包裹塞在一起壓來壓去)
要求賣家瞬間無瑕疵的送到買家手上,也許需要多拉A夢的任意門才做得到吧。
以上是開玩笑。
但實話是,如果是使用物流公司的「便宜運費」,
基本上也承受了一定程度的「運送折損」風險。您的委託契約是有這一條的。
當然太誇張的瑕疵(潮流衣服去到整個變洞洞裝或抹布)也是一定要賠。
但簽契約的人知道一下自己的「責任」所在,「權利」所在,不無好處。
以上教學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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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2-04T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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