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標和結帳通的問題 - 網賣
By Oscar
at 2012-02-02T06:59
at 2012-02-02T06:59
Table of Contents
: 我在一家網路二手電影版看到優惠活動
: 賣家寫買6部送2部.並且免運.1/31號截止
: 下面小字寫 所有商品都要下標.使用結帳通時系統會自動折扣
: 然後我在1/31號晚間完成下標8部電影,賣家也在1/31日全部結標
: 在2/1要結帳的時候發現他沒有自動折扣
: 詢問賣家後的結果是
: [買三送一活動至1/31晚間已經結束,2/1後之後結帳的 只能延後新方案 謝謝]
: 但是賣家並沒有寫清楚''一定要1/31前使用結帳通''
: 我下標就代表我要買,賣家也幫我結標了
: 結果變成沒有原本的優惠
: 覺得這樣有點不通人情
: 如果我有一定要期限內使用結帳通,一定會寫清楚
: 現在覺得蠻不合理,如果賣家不認,我也只好付款嗎?
依民法345條,所謂的買賣行為成立,係指價金和貨物交換之行為
後來諸多爭議以後衍生法條為,交付訂金(非訂單)即為認定買方確定買賣行為。
此類爭議其實在法律上是有很多案例的
基本上共通點是
由於是虛擬交易,僅下訂單(有棄標或反悔風險)不能認定為完成買賣行為之確立
僅能確立有動機。
結標後常有買家不買了在賣家世界裡都有。
我們把此類爭議放誇張一點
倘若,1/31結標,結果到2/28才填結帳通 (一個月內系統都會處理)
倘若,1/31結標,結果到2/10才填結帳通
倘若,1/31結標,結果到2/1 才填結帳
三者比較結標日都相同,但賣家如果給2/1結帳的優惠,2/10和2/28日的也都要給
因為都是1/31結標的。因為以事實行為來看,他們是一樣的意義。
下單結標的法律意義是「事實行為」
「結帳完成」方為買方與賣方的:法律上定義的交易完成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買方真的要買,賣方真的要賣的雙向契約)
賣方出貨,貨送到了這個階段稱之為「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發生爭議,當然也會影響法律效果
有關買方常見有:下錯單、重複下單反悔、結帳後反悔不買、
有關賣方常見有:詐欺、瑕疵、延誤、送錯、沒送到
但法官認定之日期一概為「法律行為成立之日」
老實說從旁觀者來看,可以明白原po的生氣或不爽的感覺
但這個因為在法律上已經有多個案底也有清楚定義
如果因為「法律不熟」而怪罪「賣家沒說清楚」可能站不住腳。至少申訴起來
贏面不大。而該賣家的說法,應該也還符合民法定義。當無疑義
"優惠日期一律是指結帳完成之日以避免爭議"
我只能說,道德上或情感上我可以明白和理解您的感受
但是法律上一板一眼,當然可以說賣家沒說清楚。但是法律知識(常識?)賣家,
並沒有教學的義務。
在網路上買東西,如果遇到「期限」一定要先問清楚。不懂法律也至少可以
搞清楚到底有沒有優惠。
最後是雞婆教學,
1下標→ 2結標(得標) 3結帳
12是事實行為
3 是法律行為
但從1→2→3 在客觀立場來看是會有時間差的。
尤其賣家眾多規矩不一,於是法官會認定的一定是法律行為成立之日。
我想問的是
坦白說「1/31晚上」才下標,如果結標非1/31 又會引發您的另一種爭議嗎?
我的建議是,由於各個賣家人手多寡不一
下單→得標→結帳→出貨→貨送到指定地點 每一件事情都會有「時間差」
「貨送到指定地點」因為也涉及委託物流有契約,有可能也是法律行為以外
法律行為:便利商店取貨、宅配
事實行為:面交自取
任何有時效性的優惠請注意,一概是法律行為成立之日。
實體就是:付了訂金買賣生效的瞬間
網路就是:結帳的瞬間
這要知道一下
--
http://is.gd/gNNW2 臉書。
http://is.gd/8La5F 交友。
http://blog.udn.com/writers Blog。
--
: 賣家寫買6部送2部.並且免運.1/31號截止
: 下面小字寫 所有商品都要下標.使用結帳通時系統會自動折扣
: 然後我在1/31號晚間完成下標8部電影,賣家也在1/31日全部結標
: 在2/1要結帳的時候發現他沒有自動折扣
: 詢問賣家後的結果是
: [買三送一活動至1/31晚間已經結束,2/1後之後結帳的 只能延後新方案 謝謝]
: 但是賣家並沒有寫清楚''一定要1/31前使用結帳通''
: 我下標就代表我要買,賣家也幫我結標了
: 結果變成沒有原本的優惠
: 覺得這樣有點不通人情
: 如果我有一定要期限內使用結帳通,一定會寫清楚
: 現在覺得蠻不合理,如果賣家不認,我也只好付款嗎?
依民法345條,所謂的買賣行為成立,係指價金和貨物交換之行為
後來諸多爭議以後衍生法條為,交付訂金(非訂單)即為認定買方確定買賣行為。
此類爭議其實在法律上是有很多案例的
基本上共通點是
由於是虛擬交易,僅下訂單(有棄標或反悔風險)不能認定為完成買賣行為之確立
僅能確立有動機。
結標後常有買家不買了在賣家世界裡都有。
我們把此類爭議放誇張一點
倘若,1/31結標,結果到2/28才填結帳通 (一個月內系統都會處理)
倘若,1/31結標,結果到2/10才填結帳通
倘若,1/31結標,結果到2/1 才填結帳
三者比較結標日都相同,但賣家如果給2/1結帳的優惠,2/10和2/28日的也都要給
因為都是1/31結標的。因為以事實行為來看,他們是一樣的意義。
下單結標的法律意義是「事實行為」
「結帳完成」方為買方與賣方的:法律上定義的交易完成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買方真的要買,賣方真的要賣的雙向契約)
賣方出貨,貨送到了這個階段稱之為「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發生爭議,當然也會影響法律效果
有關買方常見有:下錯單、重複下單反悔、結帳後反悔不買、
有關賣方常見有:詐欺、瑕疵、延誤、送錯、沒送到
但法官認定之日期一概為「法律行為成立之日」
老實說從旁觀者來看,可以明白原po的生氣或不爽的感覺
但這個因為在法律上已經有多個案底也有清楚定義
如果因為「法律不熟」而怪罪「賣家沒說清楚」可能站不住腳。至少申訴起來
贏面不大。而該賣家的說法,應該也還符合民法定義。當無疑義
"優惠日期一律是指結帳完成之日以避免爭議"
我只能說,道德上或情感上我可以明白和理解您的感受
但是法律上一板一眼,當然可以說賣家沒說清楚。但是法律知識(常識?)賣家,
並沒有教學的義務。
在網路上買東西,如果遇到「期限」一定要先問清楚。不懂法律也至少可以
搞清楚到底有沒有優惠。
最後是雞婆教學,
1下標→ 2結標(得標) 3結帳
12是事實行為
3 是法律行為
但從1→2→3 在客觀立場來看是會有時間差的。
尤其賣家眾多規矩不一,於是法官會認定的一定是法律行為成立之日。
我想問的是
坦白說「1/31晚上」才下標,如果結標非1/31 又會引發您的另一種爭議嗎?
我的建議是,由於各個賣家人手多寡不一
下單→得標→結帳→出貨→貨送到指定地點 每一件事情都會有「時間差」
「貨送到指定地點」因為也涉及委託物流有契約,有可能也是法律行為以外
法律行為:便利商店取貨、宅配
事實行為:面交自取
任何有時效性的優惠請注意,一概是法律行為成立之日。
實體就是:付了訂金買賣生效的瞬間
網路就是:結帳的瞬間
這要知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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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2-02-02T21:24
at 2012-02-02T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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