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準備將我的原文再post一次 - 消費者保護
By David
at 2006-07-09T04:54
at 2006-07-09T04:5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alence (挑戰高手中)》之銘言:
: 版主的裁量權我尊重
: 所以現在就是本版不可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只要我還在這裡處理板務,是的.
: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前言:
: : 原作B板友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之熱忱,個人由衷感佩;
: : 並肯定其論述能力,能為消費者喉舌,自是大眾之福.
: : 但本人對其文中指出員工姓名,感到不妥適,
: : 因此要求其修文隱去部分姓名.
: : 刪文解釋:
: : 該文刪文主因在於個人認為公佈公佈員工的作法不妥,
: : 是以基於板主裁量權衡,期其能修改內文,隱去該名員工部分姓名,
: : 經本人推文與水球示溝通後,
: : 原作回應~雖明白板主考量,但不意修改內文有關姓名的部分.
: : 適有板友引述站規,因個人誤解站規並引以做為刪文理由,此為個人失誤,實屬不當,
: : 但仍基於原考量,將該文移往精華區之板主工作區內,本區非板主無法進入閱讀,
: 我好奇的是,隨著刪文而來的劣文是怎麼回事?
: 雖然劣文對我沒有什麼影響,
: 但你做的事和你說的話似乎不太一致。
: 我一開始就回應你,如果你刪文可以更保護消費者,你可以刪文。
: 但我不願修改我的文章。
: 你為什麼那時不刪等到站規出現了才刪?
: 因此如果你要說,刪我文是因為一開始我們的對話,似乎有些牽強。
板主不止只一人服務,也非24小時駐守板上.延遲刪文若也有錯,我還是可以道歉.
: 現在我沒有違反站規,設我劣文,
: 是因為你理解站規錯誤呢? 還是我挑戰你的權威?
: 如果是前者,我也不用你取消劣文,只是需要你明白
: 對於法律和站規的解釋,你很有心,但要更謹慎。
: 如果是後者,也很正常。沒有人會喜歡被挑戰。
: 你還是個很好的版主。
都不是.是個人處置.您有向站方申訴的權利.
: : 茲未依板規將該文移往灰名單觀察區,仍因考量其內文有姓名.
: : 並依板規5.2 未個別通知刪文.
: : 此致使原作未能理解其被刪文之因,針對此部分,個人在此致歉.
: : 依板規5.4 對板主對文章內容之判定或裁決不服,原作可mail給板主.
: 還有一點很抱歉的是,
: 我找不到版規。
: 因為一般的版規會置底或被m,但我搜尋不到,
: 是我的疏失,向此版致歉。
文摘裡確定有.請按tab鍵,即可進入.
(ptt曾經當機致部分文章流失,或許板規因而遺失? 我再會查明,感謝指正)
: : 原作亦可向站方對本人之處置,提出申訴(若需原文,也可向本人或其他板主申請).
: : 本人願依板規,群組及站方規定,遵照裁決申訴之結果,修正不當處置.
: : 原作或有其考量,未mail板主,逕於討論板要求本人提出解釋,而此已引起板眾關注,
: : 是以應原作所求,於板上回覆所問及解釋前因,並接受板眾公評.
: : (原文旨在爭取消費者與對身障者權益之關注的焦點卻反而被模糊了,此,本人並不樂見)
: : 回覆提問:
: : 1.消費者保護板未禁止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 : 但仍考量此手段不妥,原板規未雖明定,未來亦不排除增加此一規定,
: : 此待板主群討論後,將以公告說明.新增板規未定前,個人仍保持原有觀點.
: : 並建議消費權益受損時,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 ^^^^^^^^^^^^^^^^^^
: 版主你應該是少了一句話吧?
並沒有.我堅持原觀點.
此為個人意見,不代表板主群,有歧見時,我們會開板主會議.
: 「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若有改善,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 那以我的例子,如果我去追蹤客服
: 相信得到的反應一定是「你的意見我很重視,已經反應在內部訓練...」
: 所以呢? 我就應該要相信他的話嗎?
: 我沒有辦法證實,京華城到底有沒有改。
我與京華城向來無涉(甚至不曾去過),無法代答.
建議您對其求證及進行監督,如果您常去看電影或經過的話.
事實上,我更希望您將原文修去員工姓名後,再次發文上來,
讓更多人知道,共同為消費者權益把關.
: 我並不是要說,版主你的決定是錯的。
: 而是,你的但書可行性有問題。
: 或許你是覺得,某些case可以公佈姓名,某些case不行,
: 所以不想把話說死。
: 而目前為止你又沒有辦法說清楚,那些可以那些不行
: 這很正常,法條有限而行為無窮,法律要訂的明確本就不容易。
個人觀感的問題,實在很難再回答.敬請見諒.
法律諸事,您比較精通,期望您將專長拿來幫助更多人..ex:進軍立法院..參與站務.
: : 2.消費者保護板未曾排除身障者是消費者.過去不曾,未來應也不會如此.
: : 個人觀點亦如是;且不曾對身障者是消費者有過任何質疑.
: : 個人聲明:
: : 本人針對不當引述站規為刪文理由,在此向站方致歉;若有懲處,本人也會虛心接受.
: : 並感謝站務及板友指正.
: : 另,foone板友之回應,屬依法論法的部分並無不當,請板友們尊重其發言.
: : 但若討論焦點集中於姓名權之論法或站規疑問,則請移往相關板討論之,謝謝配合.
: : 個人法學能力淺微,勉力學習及協助消費者權益之爭取,
: : 於本板板務管理上雖無建樹,但求盡力而為.
: : 自知本人僅有熱血,但能力不足,倘若有能力且熱心服務者,
: : 願取而代之,為大家服務,此亦是美事.
: : 消費者保護板板主之一 ivysky
以上,對本人意見仍有質疑時,請寫信到個人信箱討論,或請向站方申訴.
不希望再佔用板面了.
--
行政院消保會-全民消費保護網:http://1950.cpc.gov.tw/
消保會線上申訴:http://1950.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刑事局的反詐騙人民e起來報案網頁:http://163.29.58.71/index165.jsp
合法旅館及民宿之查詢(交通部觀光局) http://0rz.net/f01A8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http://0rz.net/541zs
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 http://0rz.net/100YT
--
: 版主的裁量權我尊重
: 所以現在就是本版不可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只要我還在這裡處理板務,是的.
: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前言:
: : 原作B板友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之熱忱,個人由衷感佩;
: : 並肯定其論述能力,能為消費者喉舌,自是大眾之福.
: : 但本人對其文中指出員工姓名,感到不妥適,
: : 因此要求其修文隱去部分姓名.
: : 刪文解釋:
: : 該文刪文主因在於個人認為公佈公佈員工的作法不妥,
: : 是以基於板主裁量權衡,期其能修改內文,隱去該名員工部分姓名,
: : 經本人推文與水球示溝通後,
: : 原作回應~雖明白板主考量,但不意修改內文有關姓名的部分.
: : 適有板友引述站規,因個人誤解站規並引以做為刪文理由,此為個人失誤,實屬不當,
: : 但仍基於原考量,將該文移往精華區之板主工作區內,本區非板主無法進入閱讀,
: 我好奇的是,隨著刪文而來的劣文是怎麼回事?
: 雖然劣文對我沒有什麼影響,
: 但你做的事和你說的話似乎不太一致。
: 我一開始就回應你,如果你刪文可以更保護消費者,你可以刪文。
: 但我不願修改我的文章。
: 你為什麼那時不刪等到站規出現了才刪?
: 因此如果你要說,刪我文是因為一開始我們的對話,似乎有些牽強。
板主不止只一人服務,也非24小時駐守板上.延遲刪文若也有錯,我還是可以道歉.
: 現在我沒有違反站規,設我劣文,
: 是因為你理解站規錯誤呢? 還是我挑戰你的權威?
: 如果是前者,我也不用你取消劣文,只是需要你明白
: 對於法律和站規的解釋,你很有心,但要更謹慎。
: 如果是後者,也很正常。沒有人會喜歡被挑戰。
: 你還是個很好的版主。
都不是.是個人處置.您有向站方申訴的權利.
: : 茲未依板規將該文移往灰名單觀察區,仍因考量其內文有姓名.
: : 並依板規5.2 未個別通知刪文.
: : 此致使原作未能理解其被刪文之因,針對此部分,個人在此致歉.
: : 依板規5.4 對板主對文章內容之判定或裁決不服,原作可mail給板主.
: 還有一點很抱歉的是,
: 我找不到版規。
: 因為一般的版規會置底或被m,但我搜尋不到,
: 是我的疏失,向此版致歉。
文摘裡確定有.請按tab鍵,即可進入.
(ptt曾經當機致部分文章流失,或許板規因而遺失? 我再會查明,感謝指正)
: : 原作亦可向站方對本人之處置,提出申訴(若需原文,也可向本人或其他板主申請).
: : 本人願依板規,群組及站方規定,遵照裁決申訴之結果,修正不當處置.
: : 原作或有其考量,未mail板主,逕於討論板要求本人提出解釋,而此已引起板眾關注,
: : 是以應原作所求,於板上回覆所問及解釋前因,並接受板眾公評.
: : (原文旨在爭取消費者與對身障者權益之關注的焦點卻反而被模糊了,此,本人並不樂見)
: : 回覆提問:
: : 1.消費者保護板未禁止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 : 但仍考量此手段不妥,原板規未雖明定,未來亦不排除增加此一規定,
: : 此待板主群討論後,將以公告說明.新增板規未定前,個人仍保持原有觀點.
: : 並建議消費權益受損時,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 ^^^^^^^^^^^^^^^^^^
: 版主你應該是少了一句話吧?
並沒有.我堅持原觀點.
此為個人意見,不代表板主群,有歧見時,我們會開板主會議.
: 「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若有改善,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 那以我的例子,如果我去追蹤客服
: 相信得到的反應一定是「你的意見我很重視,已經反應在內部訓練...」
: 所以呢? 我就應該要相信他的話嗎?
: 我沒有辦法證實,京華城到底有沒有改。
我與京華城向來無涉(甚至不曾去過),無法代答.
建議您對其求證及進行監督,如果您常去看電影或經過的話.
事實上,我更希望您將原文修去員工姓名後,再次發文上來,
讓更多人知道,共同為消費者權益把關.
: 我並不是要說,版主你的決定是錯的。
: 而是,你的但書可行性有問題。
: 或許你是覺得,某些case可以公佈姓名,某些case不行,
: 所以不想把話說死。
: 而目前為止你又沒有辦法說清楚,那些可以那些不行
: 這很正常,法條有限而行為無窮,法律要訂的明確本就不容易。
個人觀感的問題,實在很難再回答.敬請見諒.
法律諸事,您比較精通,期望您將專長拿來幫助更多人..ex:進軍立法院..參與站務.
: : 2.消費者保護板未曾排除身障者是消費者.過去不曾,未來應也不會如此.
: : 個人觀點亦如是;且不曾對身障者是消費者有過任何質疑.
: : 個人聲明:
: : 本人針對不當引述站規為刪文理由,在此向站方致歉;若有懲處,本人也會虛心接受.
: : 並感謝站務及板友指正.
: : 另,foone板友之回應,屬依法論法的部分並無不當,請板友們尊重其發言.
: : 但若討論焦點集中於姓名權之論法或站規疑問,則請移往相關板討論之,謝謝配合.
: : 個人法學能力淺微,勉力學習及協助消費者權益之爭取,
: : 於本板板務管理上雖無建樹,但求盡力而為.
: : 自知本人僅有熱血,但能力不足,倘若有能力且熱心服務者,
: : 願取而代之,為大家服務,此亦是美事.
: : 消費者保護板板主之一 ivysky
以上,對本人意見仍有質疑時,請寫信到個人信箱討論,或請向站方申訴.
不希望再佔用板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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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會-全民消費保護網:http://1950.cpc.gov.tw/
消保會線上申訴:http://1950.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刑事局的反詐騙人民e起來報案網頁:http://163.29.58.71/index165.jsp
合法旅館及民宿之查詢(交通部觀光局) http://0rz.net/f01A8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http://0rz.net/541zs
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 http://0rz.net/100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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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06-07-13T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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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at 2006-07-13T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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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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