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準備將我的原文再post一次 - 消費者保護
By Hedy
at 2006-07-09T03:07
at 2006-07-09T03:07
Table of Contents
版主的裁量權我尊重
所以現在就是本版不可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前言:
: 原作B板友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之熱忱,個人由衷感佩;
: 並肯定其論述能力,能為消費者喉舌,自是大眾之福.
: 但本人對其文中指出員工姓名,感到不妥適,
: 因此要求其修文隱去部分姓名.
: 刪文解釋:
: 該文刪文主因在於個人認為公佈公佈員工的作法不妥,
: 是以基於板主裁量權衡,期其能修改內文,隱去該名員工部分姓名,
: 經本人推文與水球示溝通後,
: 原作回應~雖明白板主考量,但不意修改內文有關姓名的部分.
: 適有板友引述站規,因個人誤解站規並引以做為刪文理由,此為個人失誤,實屬不當,
: 但仍基於原考量,將該文移往精華區之板主工作區內,本區非板主無法進入閱讀,
我好奇的是,隨著刪文而來的劣文是怎麼回事?
雖然劣文對我沒有什麼影響,
但你做的事和你說的話似乎不太一致。
我一開始就回應你,如果你刪文可以更保護消費者,你可以刪文。
但我不願修改我的文章。
你為什麼那時不刪等到站規出現了才刪?
因此如果你要說,刪我文是因為一開始我們的對話,似乎有些牽強。
現在我沒有違反站規,設我劣文,
是因為你理解站規錯誤呢? 還是我挑戰你的權威?
如果是前者,我也不用你取消劣文,只是需要你明白
對於法律和站規的解釋,你很有心,但要更謹慎。
如果是後者,也很正常。沒有人會喜歡被挑戰。
你還是個很好的版主。
: 茲未依板規將該文移往灰名單觀察區,仍因考量其內文有姓名.
: 並依板規5.2 未個別通知刪文.
: 此致使原作未能理解其被刪文之因,針對此部分,個人在此致歉.
: 依板規5.4 對板主對文章內容之判定或裁決不服,原作可mail給板主.
還有一點很抱歉的是,
我找不到版規。
因為一般的版規會置底或被m,但我搜尋不到,
是我的疏失,向此版致歉。
: 原作亦可向站方對本人之處置,提出申訴(若需原文,也可向本人或其他板主申請).
: 本人願依板規,群組及站方規定,遵照裁決申訴之結果,修正不當處置.
: 原作或有其考量,未mail板主,逕於討論板要求本人提出解釋,而此已引起板眾關注,
: 是以應原作所求,於板上回覆所問及解釋前因,並接受板眾公評.
: (原文旨在爭取消費者與對身障者權益之關注的焦點卻反而被模糊了,此,本人並不樂見)
: 回覆提問:
: 1.消費者保護板未禁止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 但仍考量此手段不妥,原板規未雖明定,未來亦不排除增加此一規定,
: 此待板主群討論後,將以公告說明.新增板規未定前,個人仍保持原有觀點.
: 並建議消費權益受損時,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
版主你應該是少了一句話吧?
「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若有改善,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那以我的例子,如果我去追蹤客服
相信得到的反應一定是「你的意見我很重視,已經反應在內部訓練...」
所以呢? 我就應該要相信他的話嗎?
我沒有辦法證實,京華城到底有沒有改。
我並不是要說,版主你的決定是錯的。
而是,你的但書可行性有問題。
或許你是覺得,某些case可以公佈姓名,某些case不行,
所以不想把話說死。
而目前為止你又沒有辦法說清楚,那些可以那些不行
這很正常,法條有限而行為無窮,法律要訂的明確本就不容易。
: 2.消費者保護板未曾排除身障者是消費者.過去不曾,未來應也不會如此.
: 個人觀點亦如是;且不曾對身障者是消費者有過任何質疑.
: 個人聲明:
: 本人針對不當引述站規為刪文理由,在此向站方致歉;若有懲處,本人也會虛心接受.
: 並感謝站務及板友指正.
: 另,foone板友之回應,屬依法論法的部分並無不當,請板友們尊重其發言.
: 但若討論焦點集中於姓名權之論法或站規疑問,則請移往相關板討論之,謝謝配合.
: 個人法學能力淺微,勉力學習及協助消費者權益之爭取,
: 於本板板務管理上雖無建樹,但求盡力而為.
: 自知本人僅有熱血,但能力不足,倘若有能力且熱心服務者,
: 願取而代之,為大家服務,此亦是美事.
: 消費者保護板板主之一 ivysk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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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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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06-07-10T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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