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準備將我的原文再post一次 - 消費者保護
By Lily
at 2006-07-09T00:09
at 2006-07-09T00:0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alence (挑戰高手中)》之銘言:
: 由於站方法務已經說了,公佈姓名並不違反站規
: 並且也不違背任何法律
: 我在本版的版規中也看不到任何限制
: 所以昨天的刪文加劣文,就當作版主誤解站規好了
: 所以請問版主的態度:
: 1.本版禁止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 2.身障者不會是消費者。
: 否則的話,我想我的文章應該可以毫無修改的再post一次,是嗎?
前言:
原作B板友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之熱忱,個人由衷感佩;
並肯定其論述能力,能為消費者喉舌,自是大眾之福.
但本人對其文中指出員工姓名,感到不妥適,
因此要求其修文隱去部分姓名.
刪文解釋:
該文刪文主因在於個人認為公佈公佈員工的作法不妥,
是以基於板主裁量權衡,期其能修改內文,隱去該名員工部分姓名,
經本人推文與水球示溝通後,
原作回應~雖明白板主考量,但不意修改內文有關姓名的部分.
適有板友引述站規,因個人誤解站規並引以做為刪文理由,此為個人失誤,實屬不當,
但仍基於原考量,將該文移往精華區之板主工作區內,本區非板主無法進入閱讀,
茲未依板規將該文移往灰名單觀察區,仍因考量其內文有姓名.
並依板規5.2 未個別通知刪文.
此致使原作未能理解其被刪文之因,針對此部分,個人在此致歉.
依板規5.4 對板主對文章內容之判定或裁決不服,原作可mail給板主.
原作亦可向站方對本人之處置,提出申訴(若需原文,也可向本人或其他板主申請).
本人願依板規,群組及站方規定,遵照裁決申訴之結果,修正不當處置.
原作或有其考量,未mail板主,逕於討論板要求本人提出解釋,而此已引起板眾關注,
是以應原作所求,於板上回覆所問及解釋前因,並接受板眾公評.
(原文旨在爭取消費者與對身障者權益之關注的焦點卻反而被模糊了,此,本人並不樂見)
回覆提問:
1.消費者保護板未禁止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但仍考量此手段不妥,原板規未雖明定,未來亦不排除增加此一規定,
此待板主群討論後,將以公告說明.新增板規未定前,個人仍保持原有觀點.
並建議消費權益受損時,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2.消費者保護板未曾排除身障者是消費者.過去不曾,未來應也不會如此.
個人觀點亦如是;且不曾對身障者是消費者有過任何質疑.
個人聲明:
本人針對不當引述站規為刪文理由,在此向站方致歉;若有懲處,本人也會虛心接受.
並感謝站務及板友指正.
另,foone板友之回應,屬依法論法的部分並無不當,請板友們尊重其發言.
但若討論焦點集中於姓名權之論法或站規疑問,則請移往相關板討論之,謝謝配合.
個人法學能力淺微,勉力學習及協助消費者權益之爭取,
於本板板務管理上雖無建樹,但求盡力而為.
自知本人僅有熱血,但能力不足,倘若有能力且熱心服務者,
願取而代之,為大家服務,此亦是美事.
消費者保護板板主之一 ivysky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由於站方法務已經說了,公佈姓名並不違反站規
: 並且也不違背任何法律
: 我在本版的版規中也看不到任何限制
: 所以昨天的刪文加劣文,就當作版主誤解站規好了
: 所以請問版主的態度:
: 1.本版禁止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 2.身障者不會是消費者。
: 否則的話,我想我的文章應該可以毫無修改的再post一次,是嗎?
前言:
原作B板友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之熱忱,個人由衷感佩;
並肯定其論述能力,能為消費者喉舌,自是大眾之福.
但本人對其文中指出員工姓名,感到不妥適,
因此要求其修文隱去部分姓名.
刪文解釋:
該文刪文主因在於個人認為公佈公佈員工的作法不妥,
是以基於板主裁量權衡,期其能修改內文,隱去該名員工部分姓名,
經本人推文與水球示溝通後,
原作回應~雖明白板主考量,但不意修改內文有關姓名的部分.
適有板友引述站規,因個人誤解站規並引以做為刪文理由,此為個人失誤,實屬不當,
但仍基於原考量,將該文移往精華區之板主工作區內,本區非板主無法進入閱讀,
茲未依板規將該文移往灰名單觀察區,仍因考量其內文有姓名.
並依板規5.2 未個別通知刪文.
此致使原作未能理解其被刪文之因,針對此部分,個人在此致歉.
依板規5.4 對板主對文章內容之判定或裁決不服,原作可mail給板主.
原作亦可向站方對本人之處置,提出申訴(若需原文,也可向本人或其他板主申請).
本人願依板規,群組及站方規定,遵照裁決申訴之結果,修正不當處置.
原作或有其考量,未mail板主,逕於討論板要求本人提出解釋,而此已引起板眾關注,
是以應原作所求,於板上回覆所問及解釋前因,並接受板眾公評.
(原文旨在爭取消費者與對身障者權益之關注的焦點卻反而被模糊了,此,本人並不樂見)
回覆提問:
1.消費者保護板未禁止出現任何員工的真實姓名.
但仍考量此手段不妥,原板規未雖明定,未來亦不排除增加此一規定,
此待板主群討論後,將以公告說明.新增板規未定前,個人仍保持原有觀點.
並建議消費權益受損時,先向企業反應及求償,不宜直接公佈員工姓名.
2.消費者保護板未曾排除身障者是消費者.過去不曾,未來應也不會如此.
個人觀點亦如是;且不曾對身障者是消費者有過任何質疑.
個人聲明:
本人針對不當引述站規為刪文理由,在此向站方致歉;若有懲處,本人也會虛心接受.
並感謝站務及板友指正.
另,foone板友之回應,屬依法論法的部分並無不當,請板友們尊重其發言.
但若討論焦點集中於姓名權之論法或站規疑問,則請移往相關板討論之,謝謝配合.
個人法學能力淺微,勉力學習及協助消費者權益之爭取,
於本板板務管理上雖無建樹,但求盡力而為.
自知本人僅有熱血,但能力不足,倘若有能力且熱心服務者,
願取而代之,為大家服務,此亦是美事.
消費者保護板板主之一 iv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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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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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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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06-07-11T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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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7-14T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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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7-08T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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