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倒楣的老闆 上新聞的澳客 - 顧客行為
By Connor
at 2006-09-06T17:17
at 2006-09-06T17:17
Table of Contents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呂XX係臺北縣中和市XX路XXX號小吃店之負責人,其於
民國94年9月30日15時許,因不滿顧客林XX於上址內食用
海鮮粥後,因粥品種類是否料理錯誤一事與其妻發生衝突,
並腳踢店內塑膠椅腳,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於上
址內公然以「賺吃女人(台語)」、「操妳媽」等粗鄙不雅
之言語,辱罵林XX,並徒手毆打林XX,致林XX受有下
巴瘀傷及挫傷、兩手多處擦傷及瘀傷、右小腿前方瘀傷、右
臂瘀傷及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XX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呂XX之自白,(二)告訴人林XX之指
訴,(三)國泰綜合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影本,(四)告訴
人受傷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同法第309條
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行為有異,犯意個別,
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這是起訴書的部份 為了保護當事人 用代號稱之
客人很澳 但事老闆也不需要這樣
--
犯罪事實
一、呂XX係臺北縣中和市XX路XXX號小吃店之負責人,其於
民國94年9月30日15時許,因不滿顧客林XX於上址內食用
海鮮粥後,因粥品種類是否料理錯誤一事與其妻發生衝突,
並腳踢店內塑膠椅腳,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於上
址內公然以「賺吃女人(台語)」、「操妳媽」等粗鄙不雅
之言語,辱罵林XX,並徒手毆打林XX,致林XX受有下
巴瘀傷及挫傷、兩手多處擦傷及瘀傷、右小腿前方瘀傷、右
臂瘀傷及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XX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呂XX之自白,(二)告訴人林XX之指
訴,(三)國泰綜合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影本,(四)告訴
人受傷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同法第309條
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行為有異,犯意個別,
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這是起訴書的部份 為了保護當事人 用代號稱之
客人很澳 但事老闆也不需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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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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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06-09-07T02:36
at 2006-09-07T02:36
By Kristin
at 2006-09-07T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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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6-09-12T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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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9-06T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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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06-09-06T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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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真的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
By Madame
at 2006-09-06T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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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06-09-06T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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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06-09-05T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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