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KIA 手機 一個月就故障 - 消費者保護
By Barb Cronin
at 2007-10-18T04:33
at 2007-10-18T04:33
Table of Contents
: 其實我也了解今天爭議的地方在哪,就是兩邊都很難舉證是對方的責任:
: 公司方:
: 檢驗結果就是受潮了嘛,所以一定是消費者的責任
: 消費者方:
: 我明明就沒有讓手機受潮,你今天為什麼不肯負責??
: 今天其實老實講我也不知道原po有沒有說謊或是他的使用習慣到底會不會讓手機受潮..
: 我只想問:當你真的沒有讓手機受潮,但是在保固期內手機就是壞掉了
: (不要說不可能,良率的問題),
: 結果公司不肯負責,那你是不是還是摸摸鼻子說:我沒辦法舉證,所以我要認賠??
: 很多事,別人遇到跟自己遇到是不一樣的.....有時候將心比心一下還是會比較好...
主張有利益的人,要負舉證責任,民訴277定有明文
今天買賣成功 買家也買回去一段時間 用了一段時間
說東西有問題 要賣家賠 當然是買家要證明「買的時侯東西就有問題」
而不是要賣家證明「賣的時侯東西沒問題」 有點混亂焦點了吧
有歸責事由才能請求損害賠償或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要歸責 就必須證明對方有故意或
過失 怎麼反而要對方證明自已沒有故意跟過失?
--
心若改變,你的態度跟著改變;
態度改變,你的習慣跟著改變;
習慣改變,你的性格跟著改變;
性格改變,你的人生跟著改變。
※ 編輯: yororinpns 來自: 61.31.23.141 (10/18 04:34)
: 公司方:
: 檢驗結果就是受潮了嘛,所以一定是消費者的責任
: 消費者方:
: 我明明就沒有讓手機受潮,你今天為什麼不肯負責??
: 今天其實老實講我也不知道原po有沒有說謊或是他的使用習慣到底會不會讓手機受潮..
: 我只想問:當你真的沒有讓手機受潮,但是在保固期內手機就是壞掉了
: (不要說不可能,良率的問題),
: 結果公司不肯負責,那你是不是還是摸摸鼻子說:我沒辦法舉證,所以我要認賠??
: 很多事,別人遇到跟自己遇到是不一樣的.....有時候將心比心一下還是會比較好...
主張有利益的人,要負舉證責任,民訴277定有明文
今天買賣成功 買家也買回去一段時間 用了一段時間
說東西有問題 要賣家賠 當然是買家要證明「買的時侯東西就有問題」
而不是要賣家證明「賣的時侯東西沒問題」 有點混亂焦點了吧
有歸責事由才能請求損害賠償或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要歸責 就必須證明對方有故意或
過失 怎麼反而要對方證明自已沒有故意跟過失?
--
心若改變,你的態度跟著改變;
態度改變,你的習慣跟著改變;
習慣改變,你的性格跟著改變;
性格改變,你的人生跟著改變。
※ 編輯: yororinpns 來自: 61.31.23.141 (10/18 04:34)
推 hiturtle:不用多說了啦.多說只是可能會多被版上的人攻擊.多說何用 10/18 10:19
→ hiturtle:在說原PO只會回.我上面的話要重複幾遍?就讓原PO去當他的 10/18 10:19
→ hiturtle:可憐受到廠商欺壓的消費者.反正大家說那麼多.千錯萬錯.我 10/18 10:20
→ hiturtle:都是我們的錯.因為原PO在這事上一定沒錯.( ′-`)y-~ 10/18 10:22
→ hiturtle:而且這個版也只能有支援消費者的聲音.因為版名很明確寫了 10/18 10:24
→ hiturtle:明哲保身.所有沒辦支持原PO的言論應就此打斷都不用在說了 10/18 10:24
推 LavenderSky:還要我重複幾遍,事實:產品故障。 10/18 10:47
→ LavenderSky:依照該公司所"承擔之保固條款",該公司當然負產品保固 10/18 10:47
→ LavenderSky:之責。如該公司欲排除該公司所應負之保固責任而歸責於 10/18 10:48
→ LavenderSky:消費者,當然要由該公司負舉證之責, 10/18 10:48
→ LavenderSky:這不是跟您最後一段話的意義相同嗎? 10/18 10:49
推 legist:難得板上有戰文 科科 這樣應該會提高人氣吧XD? 10/18 17:50
推 hiturtle:(  ̄ c ̄)y▂ξ我了解了.原來LA你就是原PO.原PO就是你啊 10/18 18:23
→ hiturtle:難怪你會那麼機動的攻擊小弟.連問的問題都要用分身ID才敢 10/18 18:23
→ hiturtle:真是有頭有臉.正大光明啊╮(′~‵〞)╭總算是死的明白了 10/18 18:24
→ hiturtle:(  ̄ c ̄)y▂ξ我以後回文應該也要學你用分身ID.這樣攻擊 10/18 18:27
→ hiturtle:人時才能不留痕跡.讓人死的不明不白.真是高招..筆記中... 10/18 18:28
→ legist:樓上如果是說我的話 真抱歉 我從來沒有這種閒時間 XD 10/19 00:07
→ legist:我只是隨著鄉民來看熱鬧的 我一向自負文責的 從不免洗呀~ 10/19 00:08
→ legist:啊我看錯了XD 你說LA是原PO哦 這個我就不知道啦XD 10/19 00:08
→ legist:要跟hi大大抱歉一下囉 是我眼殘 @@ 科科 10/19 00:09
→ yororinpns:賣家要負責 要求利已事實者為你而非廠商 當然是你要 10/19 03:42
→ sggs:某legist請勿亂入...想睡覺就去睡...XD 10/19 08:48
→ hiturtle:囧.下次小弟會打完整的ID.免的讓legist大你誤會了..囧 10/20 00:06
Tags:
消費者保護
All Comments
By Daph Bay
at 2007-10-18T20:19
at 2007-10-18T20:19
By Regina
at 2007-10-20T05:35
at 2007-10-20T05:35
By Audriana
at 2007-10-24T22:07
at 2007-10-24T22:07
By Andy
at 2007-10-26T20:01
at 2007-10-26T20:01
By John
at 2007-10-31T06:20
at 2007-10-31T06:20
By Vanessa
at 2007-11-03T10:50
at 2007-11-03T10:50
By Rachel
at 2007-11-05T15:33
at 2007-11-05T15:33
By Ina
at 2007-11-09T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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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07-11-11T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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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07-11-13T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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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07-11-14T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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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07-11-18T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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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07-11-22T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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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07-11-23T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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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07-11-24T03:44
at 2007-11-24T03:44
By Megan
at 2007-11-26T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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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07-11-29T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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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07-12-03T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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