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筆電的申訴對象? - 退貨
By Robert
at 2011-11-04T03:14
at 2011-11-04T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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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lan (愛咪凱文)》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HP筆電的申訴對象?
: 時間: Sat Oct 29 00:06:14 2011
:
: 推 phantomli:消保官的瑕疵定義恰與我國民法同。東西不是剛買回去發現 10/29 22:57
: → phantomli:有瑕疵,才是瑕疵,民法第356條第2項,即承認「依通常檢 10/29 22:58
: → phantomli: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電子產品不是外觀無損、可開 10/29 22:59
: → phantomli:機,即認為無瑕疵。若因內部零件有問題,導致出現不正常 10/29 23:00
: → phantomli:現象,縱與購買相隔一段時日,因屬機件問題,仍在瑕疵擔 10/29 23:01
: → phantomli:保範圍,亦為保固期內非人為因素之特約保障意義。 10/29 23:02
: 推 phantomli:所謂的HP讓步,其實是誤解,民法對於瑕疵擔保,賦予買受 10/29 23:05
: → phantomli:人:1.換貨權(民法第364條)、2.減價權(同法第359條) 10/29 23:07
: → phantomli:、3.退貨權(同法第359條)及4.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法第 10/29 23:08
: → phantomli:360條),上述四種權利,得擇一行使,而非「讓你退,是 10/29 23:08
: → phantomli:公司讓步」,其實這是法律上義務,且為買受人的形成權, 10/29 23:09
: → phantomli:此權利行使,不須出賣人同意。所以,全退不只是合理的答 10/29 23:09
: → phantomli:案,也是合法的答案。(不知道上面二位在噓什麼,為了怕 10/29 23:10
: → phantomli:從事這行的人對於這種法律的基本規定有誤解,所以特意推 10/29 23:11
: → phantomli:文解釋法律規定,以正視聽~) 10/29 23:11
看到p大的討論感覺還蠻有趣低....
來討論一下法律問題好囉.....
假設廠商無保固條款.....
今天買完筆電....店家交付筆電後.....
理論上商品的危險負擔已移轉(民373)
而物之瑕疵擔保偶認為應該是擔保物品交付前出現的瑕疵.....
若是像本例交付後出現的瑕疵.....
雙方對於瑕疵出現在交付前或交付後有爭執......
該由廠商負舉證責任舉證設計無問題....商品在交付前並無瑕疵嗎?
或是連交付後出現的瑕疵都可以由廠商負責?(偶覺得這點應該比較不可能...)
: → phantomli: ^也 10/29 23:16
: → phantomli:本件的爭議不在於「瑕疵可不可以退」(很明顯,依法律規 10/29 23:17
: → phantomli:定是可以~),反而是在於「是否屬於瑕疵」,這是二個不 10/29 23:18
: → phantomli:同的概念。從來文看,HP之工程師無法證明係出於人為,則 10/29 23:19
: → phantomli:消保官依據民法瑕疵擔保規定幫消費者行使權利,並無不妥 10/29 23:20
: → phantomli:。 10/29 23:20
: 推 sggs:感謝phantomli的說明 10/29 23:24
: → litlan:好熱鬧喔~ 10/29 23:30
: 推 justsaygood:GJ 10/30 00:33
: 推 cyh33:很多東西真的是使用用問題才出現,尤其是內部零件問題。 10/31 08:41
: → cyh33:那消費者因為買到壞品維修多次往返,浪費的時間精力怎麼算. 10/31 08:41
: → cyh33:有時候3C產品,就是如此令人頭痛,都不知什麼問題. 10/31 08:42
: 推 tompy:phantomli解釋的真詳細 10/31 11:23
: 推 sindyevil:恭喜原PO 推phantomli的解釋 11/0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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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Re: [問題] HP筆電的申訴對象?
: 時間: Sat Oct 29 00:06:14 2011
:
: 推 phantomli:消保官的瑕疵定義恰與我國民法同。東西不是剛買回去發現 10/29 22:57
: → phantomli:有瑕疵,才是瑕疵,民法第356條第2項,即承認「依通常檢 10/29 22:58
: → phantomli: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電子產品不是外觀無損、可開 10/29 22:59
: → phantomli:機,即認為無瑕疵。若因內部零件有問題,導致出現不正常 10/29 23:00
: → phantomli:現象,縱與購買相隔一段時日,因屬機件問題,仍在瑕疵擔 10/29 23:01
: → phantomli:保範圍,亦為保固期內非人為因素之特約保障意義。 10/29 23:02
: 推 phantomli:所謂的HP讓步,其實是誤解,民法對於瑕疵擔保,賦予買受 10/29 23:05
: → phantomli:人:1.換貨權(民法第364條)、2.減價權(同法第359條) 10/29 23:07
: → phantomli:、3.退貨權(同法第359條)及4.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法第 10/29 23:08
: → phantomli:360條),上述四種權利,得擇一行使,而非「讓你退,是 10/29 23:08
: → phantomli:公司讓步」,其實這是法律上義務,且為買受人的形成權, 10/29 23:09
: → phantomli:此權利行使,不須出賣人同意。所以,全退不只是合理的答 10/29 23:09
: → phantomli:案,也是合法的答案。(不知道上面二位在噓什麼,為了怕 10/29 23:10
: → phantomli:從事這行的人對於這種法律的基本規定有誤解,所以特意推 10/29 23:11
: → phantomli:文解釋法律規定,以正視聽~) 10/29 23:11
看到p大的討論感覺還蠻有趣低....
來討論一下法律問題好囉.....
假設廠商無保固條款.....
今天買完筆電....店家交付筆電後.....
理論上商品的危險負擔已移轉(民373)
而物之瑕疵擔保偶認為應該是擔保物品交付前出現的瑕疵.....
若是像本例交付後出現的瑕疵.....
雙方對於瑕疵出現在交付前或交付後有爭執......
該由廠商負舉證責任舉證設計無問題....商品在交付前並無瑕疵嗎?
或是連交付後出現的瑕疵都可以由廠商負責?(偶覺得這點應該比較不可能...)
: → phantomli: ^也 10/29 23:16
: → phantomli:本件的爭議不在於「瑕疵可不可以退」(很明顯,依法律規 10/29 23:17
: → phantomli:定是可以~),反而是在於「是否屬於瑕疵」,這是二個不 10/29 23:18
: → phantomli:同的概念。從來文看,HP之工程師無法證明係出於人為,則 10/29 23:19
: → phantomli:消保官依據民法瑕疵擔保規定幫消費者行使權利,並無不妥 10/29 23:20
: → phantomli:。 10/29 23:20
: 推 sggs:感謝phantomli的說明 10/29 23:24
: → litlan:好熱鬧喔~ 10/29 23:30
: 推 justsaygood:GJ 10/30 00:33
: 推 cyh33:很多東西真的是使用用問題才出現,尤其是內部零件問題。 10/31 08:41
: → cyh33:那消費者因為買到壞品維修多次往返,浪費的時間精力怎麼算. 10/31 08:41
: → cyh33:有時候3C產品,就是如此令人頭痛,都不知什麼問題. 10/31 08:42
: 推 tompy:phantomli解釋的真詳細 10/31 11:23
: 推 sindyevil:恭喜原PO 推phantomli的解釋 11/0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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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1-11-05T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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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1-11-10T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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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1-13T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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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1-15T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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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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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1-21T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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