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租車遇到的實際情況(提醒租車前問清楚,免的生氣) - 消費者保護
By Candice
at 2012-12-12T12:30
at 2012-12-12T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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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ar-rent 看板 #1Go0TWGz ]
作者: cmccmc6 (賺錢) 看板: Car-rent
標題: 租車遇到的實際情況(提醒租車前問清楚,免的生氣)
時間: Wed Dec 12 12:26:05 2012
本人於民國101年10月10日早上約9:00左右,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上『和運租車』
的營業處所,租了一台轎車與友人至新竹出遊。然而在當天下午約4:50左右於新竹的南寮
漁港內,轎車車頭遭強行轉彎的大貨車給擦撞到。在被擦撞當時,本人即時打電話報警,
且也馬上打電話給和運。結果和運只是也是請本人報警。但是和運的處理方式以及服務態
度讓我非常非常非常的失望。事件的真實實際情況過程如下:
1. 事故發生時,本人於電話中請和運能夠派員協助處理,他們當下的回覆說無法派員協助。
(我想住過新竹的人都知道,南寮漁港距離新竹高鐵站並不遠<高鐵站一定有和運的營業
處所>。)我想這個要求應該不會很過份才是,因為畢竟事故發生地點並不是在深山裡面,
距離他們最近的營業處所沒有很遠。而且他們在電話中即表示這不是他們<和運>的問題
(我想他們應該是認為這是消費者自己倒楣吧,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既然他們說不是
他們的問題,保險公司是和運找的,我想理論上和運應該要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協助
以及了解狀況。結果事故當天自始至終,於新竹地區,和運跟和運的保險公司之人員都
沒有派員到場協助。(所以在新竹地區時,和運都沒有派人出面協助消費者。)
2. 且因為車子並無法再行駛,所以電話中有跟和運表示是否有備用車可以借用?? 讓
本人和友人能由事故現場回台北。結果和運於電話中即表示,本人及其友人需自行想辦法
回家(他們又說這不是他們的問題;所以這意思是否就是要消費者自己自認倒楣,自行
解決回家的問題),且本人回家費用他們並不負責。就是要消費者自費搭計程車或是大眾
運輸工具回家。
3. 後來本人於電話中跟他們抱怨他們的服務不好後,他們才說會商請拖吊公司在拖吊時,
順便以拖吊卡車將本人及友人一起載回新北市土城區的TOYOTA修車廠。然後和運又要
求本人回台北後,要回中和的營業處填寫資料。且表示本人從土城至和運中和營業處所的
交通費也要由本人自行吸收。(他們在電話中又說了一次這不是他們的問題。)結果,
協商到最後,和運的業務表示,這部份費用<土城到中和的費用>要由此業務人員自行吸收。
事後,印象中計程車費收據有給此業務,但是好像此業務並沒有拿計程車費給本人。因為
在回和運中和營業處所時又發生了以下第4點。讓本人疲於跟他們處理10月10日當天晚
上後續的狀況。
4. 回到和運中和的營業處所後,和運業務要求本人要先刷卡,先預付車子損壞修繕的費用
。(新台幣壹萬元整。因為租車時,和運業務有表明如發生事故,消費者最高賠償車體
損害費用為一萬元。)結果,因回到和運中和營業處所時,記得是已經晚上九點多了,且
我與友人於事故發生後,水都沒喝以及晚餐都沒有吃的情況下,本人於是當晚也就聽從
和運的要求,刷卡刷了一萬元的費用。且和運表示要填寫資料要讓和運做出險用。(還好
,本人後來於隔天想到,因為責任鑑定以及仲裁並未有公正第三方明確的結果出爐,怎麼
可以要求消費者要先刷這一萬元,這樣子好像讓我感覺到消費者就是默認事件的責任都是
消費者的責任一樣。所以本人於隔天晚上<10月11日>又去和運要求刷退這一萬塊錢。而
在10月11日晚上去刷退這一萬塊錢時,當時的值班業務的嘴臉、態度以及說法,更是讓
本人難以忘記和運訓練出如此的業務人員<似乎和運的業務忘記自己是服務業>。且如果
本人真的刷了這一萬塊錢,後續的和運以及和運的保險公司_新光產物保險公司,他們
對本人的態度以及說詞<於第7、8、9點會說明>,真的會讓人更火大,讓人覺得他們一點
誠信都沒有。)
5. 且理論上,本人可以使用和運車子的時間是從10月10日早上9:00~10月11日早上
9:00(契約是如此載明短租是一天。)。結果從10月10日發生事故(當天下午4:50)以後,
本人即未再使用和運的車子。然因和運表示並沒有備用車可供消費者使用,如此本人不得
不取消當天晚上與家人在台北市北投溫泉會館的聚會。然而本人在10月11日晚上與和運
的值班業務表明,本人依照合約上合理可用車子的時間時,對方就冷笑的說發生這是事故
不是他們(和運)的問題(意思應該也就是說是你自己倒楣)。且說從10月10日早上
9:00~10月10日下午4:50已經超過6小時,要以一天租金計費。可是關於超過6小時
這條件,我想大家可以檢視一下消費者的權益何在?? (我想和運訂定6小時這條件,
應該是如果都無任何意外狀況下,消費者自願在使用6小時後還車,而消費者無法要求退
回其餘18小時的租金。但是並未載明發生事故時,這點是否適用。我想關於此條件應該
值得檢視。這條件應該可以公評一下。且於11月11日當晚和運的值班業務一直冷笑的
表示這不是他們(和運)的問題且已經用車已經超過6小時的時間,所以租金就是以整天
的租金計算。所以此位值班業務的意思,我想應該就是_消費者自己倒楣,自己想辦法處理
。但是我想消費者也不想要發生如此的事故。所以和運如此的服務態度真的讓人非常的失望
以及生氣。且如此的態度跟他們在廣告上面真的落差很大。我想一般消費者應該也無法接受
這樣子的服務態度。)
6. 且理論上和運的保險公司應該要幫忙處理後續應該要處理的事情,但是也是一樣令人非常
的失望。因為事故發生後的20幾天後(實際日期並不記得很清楚,但是應該過了快一個月。)
,和運的保險公司_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新竹營業處的理賠部門人員才撥打電話給本人,然後
才跟本人說他將會處理這個case(此時應該過了快一個月了。)。如此的情況,應該可以檢
視一下和運跟和運的保險公司的處理態度以及服務誠意。他們並不是事故發生後的當天
或是隔幾天即通知消費者,要消費者放心的交給他們處理。而是過了這麼久的時間才來電
表示要幫忙處理。
7. 最讓人更火大的是:又過了一個多月,於12月5日和運的業務又打電話給我且表示:
『他們(和運)的保險公司基於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且由警察機關的判定是要由本人
負全責。』接到此電話通知時,當下本人真的非常火大,因為是大貨車硬要轉彎而擦撞
到轎車,怎麼可以說全部都是本人的責任。且當下聽到他的說法後,本人要求和運立即
提供保險公司的人員的連絡方式,本人要直接與保險公司了解狀況,可是此時和運的人卻
推說他要查詢一下,不肯當下立即提供保險公司的的連絡人員以及聯繫方式,然後會回電
知會我。掛掉和運的來電後,本人立即打電話到派出所去詢問以及了解狀況。警察表示
他們並不會執行仲裁或是判決(定)的動作,而是交由其他單位來仲裁。所以聽到警察的回覆
後,馬上讓我感覺這應該是和運跟新光要聯合起來,一起將全部責任推卸給消費者。且
是否他們認為只要說是警察單位的判決,則消費者就會被唬到然後鼻子摸摸,自認倒楣,
所以聯合起來,一起要以此說法來唬消費者??
8. 後來本人又電話聯繫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新竹營業處的理賠部門人員後,他也是表示這是
他們(新光保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且是警察單位所做的判斷(後來有跟他說:我有
打電話去派出所詢問後,他才說這是他們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他們所做的判斷,且是
他們有到派出所拿到派出所的「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然後依據這記錄表上面的敘述,
他們<保險公司>所做的判斷,也就是要本人要負全責。且我有詢問此理賠部門人員,是否
有跟派出所調出交通警察於事故發生時於事故地點所畫的圖,此位理賠部門人員表示:並
沒有拿到此圖。他也有e-mail此「記錄表」的照片至本人的郵件信箱,郵件中並沒有交通
隊丈量所畫的圖。)。我想這時的保險公司好像變成公正的仲裁單位了。這樣子是不是意味
著保險公司以後都可以當公正單位的仲裁者了?? 以後他們該有的服務以及該處理的
事情就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9. 本人於是在12月5日當天於電話中對和運以及新光保險明白的表示,如果要說全部都
是本人的責任,請和運以及新光要拿出公正單位的鑑定以及仲裁結果。結果他們都拿不
出來。
10. 然後本人於12月5日當天又以新光理賠部門人員的郵件為基礎,回e-mail給新光以及
和運,且於e-mail中寫明本人對他們的服務態度已及說詞非常的失望後,新光的理賠部門
人員才又打電話給我說要去申請專門單位的仲裁,而仲裁費用要由消費者自己負責,他可以
陪同本人一起去仲裁單位申請仲裁。 ' 由這點讓我認為應該就是和運跟保險公司要聯合
起來,在沒有任何公正單位的仲裁結果出爐的情況下,要將責任推給我;後來他們發現我
要求他們提出經公正單位仲裁過後的責任歸屬證明時,自己打電話來跟我說要去申請仲裁。
如此就證明第7、8、9點,依照邏輯來推論,我的想法應該沒有錯。
11. 然後,和運又於12月7日早上打電話給本人,說因為這是在私人土地上所發生的事
故,所以仲裁單位無法成案,無法申請鑑定。至此我真的按耐不住火氣了(之前電話溝通中
,我都沒有罵人),當下就很生氣的跟他說那也請拿出這是無法成案的證明來給我看,
不要又是隨便拿個理由來唬弄消費者了。(因為對我來說,他們於12月5日當天的處理
態度以及說詞<第7、8、9點的敘述>,已經讓我對他們的誠信完全失去了信任。)然後,
電話中,和運的業務說,如果我要證明的話,他只好請他們公司的人出來跟我說
(讓我感覺好像又要拿公司來嚇消費者,似乎好像讓消費者聽到要請公司出面了。消費
者會不會也就自認倒楣)。於是我就跟他說:好,我不跟你說了,請交由你們<和運>
總公司的人來處理。
然而迄今,事情還是懸在那邊,沒有任何的處理,不禁讓我認為是否和運與新光又在想
,要以其他方法或說詞來歸咎於消費者?? 來唬弄消費者??
可是我已經受夠了他們這種的服務態度以及後來他們的說詞。這已經讓我惱怒了好幾天
;心情以及生活都已經受這件事情的影響。所以我認為一定將這事件的過程說出來,讓
大家看清楚和運以及新光的處理態度以及方法,且讓大家清楚了解和運實際的服務態度,
並不是如同他們的於電視上的廣告或是如同他們於網站或是廣告文宣上這樣子服務態度,
讓大家能夠了解實際的情況。因為由這次的事件,讓我認為:和運以這不是他們的問題
為理由,規避他們的服務。且讓我感覺到:車子是他們的,保險公司是他找的,然後有
事情就都是消費者的責任,這種態度讓我認為他們身為服務業,在事件的處理以及服務
態度上面,值得商榷。
最重要的是,由後續責任歸屬的說詞以及態度,讓我更質疑和運與新光的誠信。
沒有人是不理性的,如公正單位的仲裁結果出爐,且應是該負的責任,不會逃避,且會
面對它;但是如果和運以及新光的服務態度以及後續責任歸屬的說法以及理由,是如此的
不負責任,這是讓人完全不能接受的。
本來是不想將此事件公開,但是經歷到這樣子的服務態度,以及不負責任的說法與理由,
要強加消費者的責任,因此認為一定要將此事件說出來,希望以我的經驗為誡,以後不要
有人重蹈覆轍。不然倘若如真的發生事故,應該也會跟我一樣,受了一肚子的鳥氣。(這次
的事件,還好我以及友人並無任何的受傷,不然我認為受到的鳥氣應該會更大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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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mccmc6 (賺錢) 看板: Car-rent
標題: 租車遇到的實際情況(提醒租車前問清楚,免的生氣)
時間: Wed Dec 12 12:26:05 2012
本人於民國101年10月10日早上約9:00左右,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上『和運租車』
的營業處所,租了一台轎車與友人至新竹出遊。然而在當天下午約4:50左右於新竹的南寮
漁港內,轎車車頭遭強行轉彎的大貨車給擦撞到。在被擦撞當時,本人即時打電話報警,
且也馬上打電話給和運。結果和運只是也是請本人報警。但是和運的處理方式以及服務態
度讓我非常非常非常的失望。事件的真實實際情況過程如下:
1. 事故發生時,本人於電話中請和運能夠派員協助處理,他們當下的回覆說無法派員協助。
(我想住過新竹的人都知道,南寮漁港距離新竹高鐵站並不遠<高鐵站一定有和運的營業
處所>。)我想這個要求應該不會很過份才是,因為畢竟事故發生地點並不是在深山裡面,
距離他們最近的營業處所沒有很遠。而且他們在電話中即表示這不是他們<和運>的問題
(我想他們應該是認為這是消費者自己倒楣吧,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既然他們說不是
他們的問題,保險公司是和運找的,我想理論上和運應該要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協助
以及了解狀況。結果事故當天自始至終,於新竹地區,和運跟和運的保險公司之人員都
沒有派員到場協助。(所以在新竹地區時,和運都沒有派人出面協助消費者。)
2. 且因為車子並無法再行駛,所以電話中有跟和運表示是否有備用車可以借用?? 讓
本人和友人能由事故現場回台北。結果和運於電話中即表示,本人及其友人需自行想辦法
回家(他們又說這不是他們的問題;所以這意思是否就是要消費者自己自認倒楣,自行
解決回家的問題),且本人回家費用他們並不負責。就是要消費者自費搭計程車或是大眾
運輸工具回家。
3. 後來本人於電話中跟他們抱怨他們的服務不好後,他們才說會商請拖吊公司在拖吊時,
順便以拖吊卡車將本人及友人一起載回新北市土城區的TOYOTA修車廠。然後和運又要
求本人回台北後,要回中和的營業處填寫資料。且表示本人從土城至和運中和營業處所的
交通費也要由本人自行吸收。(他們在電話中又說了一次這不是他們的問題。)結果,
協商到最後,和運的業務表示,這部份費用<土城到中和的費用>要由此業務人員自行吸收。
事後,印象中計程車費收據有給此業務,但是好像此業務並沒有拿計程車費給本人。因為
在回和運中和營業處所時又發生了以下第4點。讓本人疲於跟他們處理10月10日當天晚
上後續的狀況。
4. 回到和運中和的營業處所後,和運業務要求本人要先刷卡,先預付車子損壞修繕的費用
。(新台幣壹萬元整。因為租車時,和運業務有表明如發生事故,消費者最高賠償車體
損害費用為一萬元。)結果,因回到和運中和營業處所時,記得是已經晚上九點多了,且
我與友人於事故發生後,水都沒喝以及晚餐都沒有吃的情況下,本人於是當晚也就聽從
和運的要求,刷卡刷了一萬元的費用。且和運表示要填寫資料要讓和運做出險用。(還好
,本人後來於隔天想到,因為責任鑑定以及仲裁並未有公正第三方明確的結果出爐,怎麼
可以要求消費者要先刷這一萬元,這樣子好像讓我感覺到消費者就是默認事件的責任都是
消費者的責任一樣。所以本人於隔天晚上<10月11日>又去和運要求刷退這一萬塊錢。而
在10月11日晚上去刷退這一萬塊錢時,當時的值班業務的嘴臉、態度以及說法,更是讓
本人難以忘記和運訓練出如此的業務人員<似乎和運的業務忘記自己是服務業>。且如果
本人真的刷了這一萬塊錢,後續的和運以及和運的保險公司_新光產物保險公司,他們
對本人的態度以及說詞<於第7、8、9點會說明>,真的會讓人更火大,讓人覺得他們一點
誠信都沒有。)
5. 且理論上,本人可以使用和運車子的時間是從10月10日早上9:00~10月11日早上
9:00(契約是如此載明短租是一天。)。結果從10月10日發生事故(當天下午4:50)以後,
本人即未再使用和運的車子。然因和運表示並沒有備用車可供消費者使用,如此本人不得
不取消當天晚上與家人在台北市北投溫泉會館的聚會。然而本人在10月11日晚上與和運
的值班業務表明,本人依照合約上合理可用車子的時間時,對方就冷笑的說發生這是事故
不是他們(和運)的問題(意思應該也就是說是你自己倒楣)。且說從10月10日早上
9:00~10月10日下午4:50已經超過6小時,要以一天租金計費。可是關於超過6小時
這條件,我想大家可以檢視一下消費者的權益何在?? (我想和運訂定6小時這條件,
應該是如果都無任何意外狀況下,消費者自願在使用6小時後還車,而消費者無法要求退
回其餘18小時的租金。但是並未載明發生事故時,這點是否適用。我想關於此條件應該
值得檢視。這條件應該可以公評一下。且於11月11日當晚和運的值班業務一直冷笑的
表示這不是他們(和運)的問題且已經用車已經超過6小時的時間,所以租金就是以整天
的租金計算。所以此位值班業務的意思,我想應該就是_消費者自己倒楣,自己想辦法處理
。但是我想消費者也不想要發生如此的事故。所以和運如此的服務態度真的讓人非常的失望
以及生氣。且如此的態度跟他們在廣告上面真的落差很大。我想一般消費者應該也無法接受
這樣子的服務態度。)
6. 且理論上和運的保險公司應該要幫忙處理後續應該要處理的事情,但是也是一樣令人非常
的失望。因為事故發生後的20幾天後(實際日期並不記得很清楚,但是應該過了快一個月。)
,和運的保險公司_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新竹營業處的理賠部門人員才撥打電話給本人,然後
才跟本人說他將會處理這個case(此時應該過了快一個月了。)。如此的情況,應該可以檢
視一下和運跟和運的保險公司的處理態度以及服務誠意。他們並不是事故發生後的當天
或是隔幾天即通知消費者,要消費者放心的交給他們處理。而是過了這麼久的時間才來電
表示要幫忙處理。
7. 最讓人更火大的是:又過了一個多月,於12月5日和運的業務又打電話給我且表示:
『他們(和運)的保險公司基於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且由警察機關的判定是要由本人
負全責。』接到此電話通知時,當下本人真的非常火大,因為是大貨車硬要轉彎而擦撞
到轎車,怎麼可以說全部都是本人的責任。且當下聽到他的說法後,本人要求和運立即
提供保險公司的人員的連絡方式,本人要直接與保險公司了解狀況,可是此時和運的人卻
推說他要查詢一下,不肯當下立即提供保險公司的的連絡人員以及聯繫方式,然後會回電
知會我。掛掉和運的來電後,本人立即打電話到派出所去詢問以及了解狀況。警察表示
他們並不會執行仲裁或是判決(定)的動作,而是交由其他單位來仲裁。所以聽到警察的回覆
後,馬上讓我感覺這應該是和運跟新光要聯合起來,一起將全部責任推卸給消費者。且
是否他們認為只要說是警察單位的判決,則消費者就會被唬到然後鼻子摸摸,自認倒楣,
所以聯合起來,一起要以此說法來唬消費者??
8. 後來本人又電話聯繫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新竹營業處的理賠部門人員後,他也是表示這是
他們(新光保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且是警察單位所做的判斷(後來有跟他說:我有
打電話去派出所詢問後,他才說這是他們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他們所做的判斷,且是
他們有到派出所拿到派出所的「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然後依據這記錄表上面的敘述,
他們<保險公司>所做的判斷,也就是要本人要負全責。且我有詢問此理賠部門人員,是否
有跟派出所調出交通警察於事故發生時於事故地點所畫的圖,此位理賠部門人員表示:並
沒有拿到此圖。他也有e-mail此「記錄表」的照片至本人的郵件信箱,郵件中並沒有交通
隊丈量所畫的圖。)。我想這時的保險公司好像變成公正的仲裁單位了。這樣子是不是意味
著保險公司以後都可以當公正單位的仲裁者了?? 以後他們該有的服務以及該處理的
事情就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9. 本人於是在12月5日當天於電話中對和運以及新光保險明白的表示,如果要說全部都
是本人的責任,請和運以及新光要拿出公正單位的鑑定以及仲裁結果。結果他們都拿不
出來。
10. 然後本人於12月5日當天又以新光理賠部門人員的郵件為基礎,回e-mail給新光以及
和運,且於e-mail中寫明本人對他們的服務態度已及說詞非常的失望後,新光的理賠部門
人員才又打電話給我說要去申請專門單位的仲裁,而仲裁費用要由消費者自己負責,他可以
陪同本人一起去仲裁單位申請仲裁。 ' 由這點讓我認為應該就是和運跟保險公司要聯合
起來,在沒有任何公正單位的仲裁結果出爐的情況下,要將責任推給我;後來他們發現我
要求他們提出經公正單位仲裁過後的責任歸屬證明時,自己打電話來跟我說要去申請仲裁。
如此就證明第7、8、9點,依照邏輯來推論,我的想法應該沒有錯。
11. 然後,和運又於12月7日早上打電話給本人,說因為這是在私人土地上所發生的事
故,所以仲裁單位無法成案,無法申請鑑定。至此我真的按耐不住火氣了(之前電話溝通中
,我都沒有罵人),當下就很生氣的跟他說那也請拿出這是無法成案的證明來給我看,
不要又是隨便拿個理由來唬弄消費者了。(因為對我來說,他們於12月5日當天的處理
態度以及說詞<第7、8、9點的敘述>,已經讓我對他們的誠信完全失去了信任。)然後,
電話中,和運的業務說,如果我要證明的話,他只好請他們公司的人出來跟我說
(讓我感覺好像又要拿公司來嚇消費者,似乎好像讓消費者聽到要請公司出面了。消費
者會不會也就自認倒楣)。於是我就跟他說:好,我不跟你說了,請交由你們<和運>
總公司的人來處理。
然而迄今,事情還是懸在那邊,沒有任何的處理,不禁讓我認為是否和運與新光又在想
,要以其他方法或說詞來歸咎於消費者?? 來唬弄消費者??
可是我已經受夠了他們這種的服務態度以及後來他們的說詞。這已經讓我惱怒了好幾天
;心情以及生活都已經受這件事情的影響。所以我認為一定將這事件的過程說出來,讓
大家看清楚和運以及新光的處理態度以及方法,且讓大家清楚了解和運實際的服務態度,
並不是如同他們的於電視上的廣告或是如同他們於網站或是廣告文宣上這樣子服務態度,
讓大家能夠了解實際的情況。因為由這次的事件,讓我認為:和運以這不是他們的問題
為理由,規避他們的服務。且讓我感覺到:車子是他們的,保險公司是他找的,然後有
事情就都是消費者的責任,這種態度讓我認為他們身為服務業,在事件的處理以及服務
態度上面,值得商榷。
最重要的是,由後續責任歸屬的說詞以及態度,讓我更質疑和運與新光的誠信。
沒有人是不理性的,如公正單位的仲裁結果出爐,且應是該負的責任,不會逃避,且會
面對它;但是如果和運以及新光的服務態度以及後續責任歸屬的說法以及理由,是如此的
不負責任,這是讓人完全不能接受的。
本來是不想將此事件公開,但是經歷到這樣子的服務態度,以及不負責任的說法與理由,
要強加消費者的責任,因此認為一定要將此事件說出來,希望以我的經驗為誡,以後不要
有人重蹈覆轍。不然倘若如真的發生事故,應該也會跟我一樣,受了一肚子的鳥氣。(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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