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L的下文? - 消費者保護
By Linda
at 2010-01-16T02:27
at 2010-01-16T02:27
Table of Contents
理由第五點我做了潤飾,麻煩有需要的板友留意一下
回s8338127的文
我看了妳所附的答辯狀
其中我認為有威脅性的戴爾答辯是這裡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第十五條 自動回覆電腦系統之建立
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交易之電腦系統應有自動回覆並請消費者再次確認裝置。
每項交易完成後,企業經營者應立即以電腦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或提示消費者利用再
確認裝置確認,並經消費者再確認後交易契約成立。
戴爾的答辯,白話一點,就是說主管機關都說我應該提供再確認機置了
那我事實上沒有提供阿,我只提供一次確認信函,沒有提供你第二次
確認的管道呀
但是這又是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當然成為契約之內容
而且我事實上又沒有提供再確認裝置,因此契約未成立
-----------------------------------------------------------
這是我的攻擊方法,希望對您有幫助
1.有關企業主應提供消費者再次確認的裝置,目的係保障消費者於操作企業主所提供之
電子訂單程式時,不因其不諳程式操作,而訂購超乎自己所預期之性質或規格的商品
是者,主管機關責成企業主提供再確認管道,以擔保消費者締約意願之真實
2.該指導原則第二項,有關契約成立時點云云者,係將契約成立時點延後至再次確認時
以保障消費者締約意願之無瑕疵;此無由作為企業主推諉卸責,而主張契約尚未成立
之藉口;意即再確認係屬消費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企業主不可片面撤回要約
依照指導原則第二項之反面解釋,有提供再次確認裝置,則契約成立於再次確認時
;未提供再確認裝置者,契約成立應以消費者收到確認信後,於合理期間內
無相反之意思表示為其依據
3. 企業主事實上未提供再次確認裝置,則本指導原則15條當然成為定型化契約之內容
,指導原則第15條則得作為締約意思有瑕疵之消費者,主張民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
撤銷權依據;
企業主未提供再次確認裝置,視為民法88條第一項但書,非因消費者自己
之過失所致之表意行為錯誤;並依誠實信用原則,企業主不得主張民法91條信賴利益
之賠償責任
4. 觀諸本案,被告並未提供任何再確認裝置,原告無從主動透過再確認裝置表達有關
契約內容(諸如標價等)之疑問.且原告於收到確認信函之後,亦無透過被告網站上所附之
營業所電話表達不欲締約之意思,是者,契約即屬成立
5. 退萬步言,縱認確認信函裡,有關"本公司將於您收到信後的1個工作天與您連絡"云云者
,屬於指導原則15條所言之確認裝置;該公司百般拖延,遲未主動接洽原告,原告無從主
動聯繫相關業務部門為再次確認之買賣承諾;且原告依確認信函所指示而為付款動作,
亦可表明原告商品規格無誤而有意締約;被告對於原告因此而與被告之買賣契約成
立而有效,不應諉為卸責
※ 引述《s8338127 (專門電阿六仔)》之銘言:
: 我有提告,到現在還是沒結果,下個月又要第三次開庭。
: 感覺等到結果出來不知要到何時才會有結果。
: 法官要我提出當時七月的市價,也就是證明當時市價低於60900元
: 有人有E4300七月左右發票或報價單嗎?
: 補Dell 答辯狀 http://0rz.tw/C2R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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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s8338127的文
我看了妳所附的答辯狀
其中我認為有威脅性的戴爾答辯是這裡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第十五條 自動回覆電腦系統之建立
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交易之電腦系統應有自動回覆並請消費者再次確認裝置。
每項交易完成後,企業經營者應立即以電腦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或提示消費者利用再
確認裝置確認,並經消費者再確認後交易契約成立。
戴爾的答辯,白話一點,就是說主管機關都說我應該提供再確認機置了
那我事實上沒有提供阿,我只提供一次確認信函,沒有提供你第二次
確認的管道呀
但是這又是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當然成為契約之內容
而且我事實上又沒有提供再確認裝置,因此契約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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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攻擊方法,希望對您有幫助
1.有關企業主應提供消費者再次確認的裝置,目的係保障消費者於操作企業主所提供之
電子訂單程式時,不因其不諳程式操作,而訂購超乎自己所預期之性質或規格的商品
是者,主管機關責成企業主提供再確認管道,以擔保消費者締約意願之真實
2.該指導原則第二項,有關契約成立時點云云者,係將契約成立時點延後至再次確認時
以保障消費者締約意願之無瑕疵;此無由作為企業主推諉卸責,而主張契約尚未成立
之藉口;意即再確認係屬消費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企業主不可片面撤回要約
依照指導原則第二項之反面解釋,有提供再次確認裝置,則契約成立於再次確認時
;未提供再確認裝置者,契約成立應以消費者收到確認信後,於合理期間內
無相反之意思表示為其依據
3. 企業主事實上未提供再次確認裝置,則本指導原則15條當然成為定型化契約之內容
,指導原則第15條則得作為締約意思有瑕疵之消費者,主張民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
撤銷權依據;
企業主未提供再次確認裝置,視為民法88條第一項但書,非因消費者自己
之過失所致之表意行為錯誤;並依誠實信用原則,企業主不得主張民法91條信賴利益
之賠償責任
4. 觀諸本案,被告並未提供任何再確認裝置,原告無從主動透過再確認裝置表達有關
契約內容(諸如標價等)之疑問.且原告於收到確認信函之後,亦無透過被告網站上所附之
營業所電話表達不欲締約之意思,是者,契約即屬成立
5. 退萬步言,縱認確認信函裡,有關"本公司將於您收到信後的1個工作天與您連絡"云云者
,屬於指導原則15條所言之確認裝置;該公司百般拖延,遲未主動接洽原告,原告無從主
動聯繫相關業務部門為再次確認之買賣承諾;且原告依確認信函所指示而為付款動作,
亦可表明原告商品規格無誤而有意締約;被告對於原告因此而與被告之買賣契約成
立而有效,不應諉為卸責
※ 引述《s8338127 (專門電阿六仔)》之銘言:
: 我有提告,到現在還是沒結果,下個月又要第三次開庭。
: 感覺等到結果出來不知要到何時才會有結果。
: 法官要我提出當時七月的市價,也就是證明當時市價低於60900元
: 有人有E4300七月左右發票或報價單嗎?
: 補Dell 答辯狀 http://0rz.tw/C2R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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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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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10-01-20T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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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22T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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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08T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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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0-02-11T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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