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11事件之我見 - 消費者保護
By Mason
at 2009-07-31T23:10
at 2009-07-31T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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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內容我之前就已經寫好
一直不知道是否應該寫出來提供大家參考
畢竟我在法律界之中也不是個咖小Orz說我是卡好大水餃還太抬舉我 畢竟我不能吃....
跟上次的實務範本不太一樣
上次還好是cardon幫我轉貼 不然我也並不希望新聞上出現我的id= ="
會貼出來是覺得DELL態度真的太誇張
寧願請吃牛排 卻不願意真正負責
用了折價券之後價位竟然還會比市售價格高
加上幾家媒體的立場真的太像是在幫戴爾消毒了XD
回應某科技:
本次戴爾出錯真的會影響企業對於電子商務的興趣嗎?
不會吧 我相信有總量管制的pchome跟yahoo都會活的很好
每次出錯頂多10份 你當每家企業都像DELL一樣愚蠢嗎?
回應某報:
100萬很多嗎?我還在等待公平交易委員會的2500萬喔^.<
以下部份提及的一切內容都只是小弟一點點點點小小小想法
大家參考看看就好 理論部份還相當欠缺論證基礎 有任何意見或法律見解歡迎討論
雖然目前對於網路購物的網頁究竟是邀約或邀約誘引還有爭議
我想從文字解釋來看的話
若觀察民法第154條第二項與但書規定: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以電子商務發展情形而言,我想購物網站的網頁一般皆已經符合「貨物標定賣價」
即包含「產品規格」以及標定賣價
而主要爭點是在於何謂「陳列」
若以中華民國教育部網路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的解釋
僅解釋為「依次排列」
若參考英文版民法
Exposing goods for sale with their selling pric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n
offer. However, the sending of pricelists is not deemed to be an offer.
其動詞亦僅為"Expose" ,名詞僅要求"goods"
文字上皆未要求「陳列」需為實物陳列且需使他方得以實際碰觸與親眼目睹
且以電子產品來說 是否得以親眼目睹與實際碰觸真的這麼重要嗎?
難道我現場買硬碟、主機板或其他3C產品
品質會跟網路上買到同廠牌同型號的物品不同嗎?
因此我認為購物網站的網頁亦符合「陳列」之要件
而民法第154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則應視為企業以email等電子郵件發送EDM之行為,與本例無涉。
是故,本人認為購物網站的網頁為要約。
對於這類情形我會偏向消費者這方
基於
1.資訊不對稱 縱使網路資訊再發達,終端消費者始終難以知道3c產品實際成本,當市面
上不同廠牌類似商品也是相近價位之情況下,要求善意消費者能區分是清
庫存或標價明顯錯誤亦或是促銷價格是不合理的,dell應舉證個別消費者
非善意購買人。
2.風險分攤 今天dell在消費者購物過程中,已經取得信用卡卡號及安全碼或已收到匯款
,對消費者有相當程度風險,又網站系統的掌控在於dell,故其風險分擔責
任應較消費者為重。
3.風險控管 以pchome購物網站為例,其針對每個物品都有設定總量管制,物品銷售完畢
即無法出貨,dell何以認定超過11點方為價格標示錯誤?相同價格在11點前
就是促銷價格?縱dell網站寫有「Dell 會盡力找出排版和圖像中的錯誤,但
是對於不可避免的錯誤則不負任何責任。」然價格屬於交易中重要項目,自
然應於揭露價格前再三審閱,非屬不可避免之錯誤。
4.交易秩序 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可知,我國公平交易法之設置乃在維護交易秩序
與消費者利益,dell一再發生同樣情況,破壞交易秩序並罔顧消費者權益,
嚴重違背公平交易法意旨。
--
打完收工 版權沒有 歡迎亂轉
好心的話請給個推或請賞我點P幣吧
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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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知道是否應該寫出來提供大家參考
畢竟我在法律界之中也不是個咖小Orz說我是卡好大水餃還太抬舉我 畢竟我不能吃....
跟上次的實務範本不太一樣
上次還好是cardon幫我轉貼 不然我也並不希望新聞上出現我的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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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願請吃牛排 卻不願意真正負責
用了折價券之後價位竟然還會比市售價格高
加上幾家媒體的立場真的太像是在幫戴爾消毒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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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戴爾出錯真的會影響企業對於電子商務的興趣嗎?
不會吧 我相信有總量管制的pchome跟yahoo都會活的很好
每次出錯頂多10份 你當每家企業都像DELL一樣愚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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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參考看看就好 理論部份還相當欠缺論證基礎 有任何意見或法律見解歡迎討論
雖然目前對於網路購物的網頁究竟是邀約或邀約誘引還有爭議
我想從文字解釋來看的話
若觀察民法第154條第二項與但書規定: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以電子商務發展情形而言,我想購物網站的網頁一般皆已經符合「貨物標定賣價」
即包含「產品規格」以及標定賣價
而主要爭點是在於何謂「陳列」
若以中華民國教育部網路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的解釋
僅解釋為「依次排列」
若參考英文版民法
Exposing goods for sale with their selling pric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n
offer. However, the sending of pricelists is not deemed to be an offer.
其動詞亦僅為"Expose" ,名詞僅要求"goods"
文字上皆未要求「陳列」需為實物陳列且需使他方得以實際碰觸與親眼目睹
且以電子產品來說 是否得以親眼目睹與實際碰觸真的這麼重要嗎?
難道我現場買硬碟、主機板或其他3C產品
品質會跟網路上買到同廠牌同型號的物品不同嗎?
因此我認為購物網站的網頁亦符合「陳列」之要件
而民法第154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則應視為企業以email等電子郵件發送EDM之行為,與本例無涉。
是故,本人認為購物網站的網頁為要約。
對於這類情形我會偏向消費者這方
基於
1.資訊不對稱 縱使網路資訊再發達,終端消費者始終難以知道3c產品實際成本,當市面
上不同廠牌類似商品也是相近價位之情況下,要求善意消費者能區分是清
庫存或標價明顯錯誤亦或是促銷價格是不合理的,dell應舉證個別消費者
非善意購買人。
2.風險分攤 今天dell在消費者購物過程中,已經取得信用卡卡號及安全碼或已收到匯款
,對消費者有相當程度風險,又網站系統的掌控在於dell,故其風險分擔責
任應較消費者為重。
3.風險控管 以pchome購物網站為例,其針對每個物品都有設定總量管制,物品銷售完畢
即無法出貨,dell何以認定超過11點方為價格標示錯誤?相同價格在11點前
就是促銷價格?縱dell網站寫有「Dell 會盡力找出排版和圖像中的錯誤,但
是對於不可避免的錯誤則不負任何責任。」然價格屬於交易中重要項目,自
然應於揭露價格前再三審閱,非屬不可避免之錯誤。
4.交易秩序 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可知,我國公平交易法之設置乃在維護交易秩序
與消費者利益,dell一再發生同樣情況,破壞交易秩序並罔顧消費者權益,
嚴重違背公平交易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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