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要求退貨 - 網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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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我理解法條能力太差
還是1950的回答有問題
我查到的是: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 2 條 第 10 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另外對於企業經營者的定義:
第 2 條第 2 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
者。

擷取於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170001

我想如果是我理解錯了 請懂的人出來指證
如果是1950自己回答錯了 我想應該讓他們知道這樣子會害死很多二手賣家
我想在他們的立場 當然要保護消費者
不過他們似乎沒有公權力去強迫退貨就是了

※ 引述《foxyang (綠茶)》之銘言:
: 我撥打1950詢問之後,1950的說法是--
: 我應該退給他,不論我是否為企業經營者或個人小賣家
: 也不論物品為全新或二手
: 因為網拍的商品看不到也摸不到,所以他要求退貨是合理的
: 雖然我告知這跟我查詢的--二手商品不能用在消保法第19條--差異顯然不同
: 但1950依然堅持自己的說法
: 因此買方打過去問得到的結論和我是相同的
: 但是--
: 1950說買方不能和他們申訴,因為我不是業者
: 而他們只調解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買賣糾紛
: 因此買方也不能從消保會網站申訴
: 申訴的管道則是,透過區公所,然後區公所會寄公文給我(好麻煩)
: 然後我"盡量"當面跟他們調節
: 不過我還是堅持不退貨給他,打算不再理他了,只是很煩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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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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λ 冷眼旁觀的怨唸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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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09-03-09
我記得1950的回答有時候很莫名奇妙 主要還是以法條為準
Belly avatarBelly2009-03-13
因為他們是以消費者為主 所以僅供參考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9-03-16
在我和1950通話的過程中,感覺對方是不論理由的支持退貨
的確回答是以消費者為主
Callum avatarCallum2009-03-20
我寫信問一個律師,他回答我若對方提告,我敗訴機會較大
Gary avatarGary2009-03-25
並且律師認為我是獨資企業經營者
Callum avatarCallum2009-03-26
另外他說 販賣二手商品也屬於法條規範中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9-03-30
但是另一個律師的說法則完全和他相反
Iris avatarIris2009-04-02
關鍵點應該是身分認定 第一位律師有說是根據哪個法條認定你是
Irma avatarIrma2009-04-06
企業經營者嗎?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04-06
他說是以第2條為主= ="
Linda avatarLinda2009-04-07
我打錯了 他的說法是根據消保法第4條和第16條
Candice avatarCandice2009-04-09
但這是我查到的法規網頁 http://0rz.tw/PKlEZ
Annie avatarAnnie2009-04-13
那郭律師很不專業??
Steve avatarSteve2009-04-14
推樓上
Noah avatarNoah2009-04-19
那"郭"律師 郭是個的意思嗎@@??
Connor avatarConnor2009-04-24
他是我以前上的通識課的老師(曾是阿扁的同寢下舖學弟)
印象中他的專長好像不是這方面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09-04-29
感覺每個律師的見解都不太一樣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05-03
法條在那 各自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