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禮券有使用期限嗎?花錢買的不得記載期限,滿額送的可以限期;退還禮券手續費最多 3%
2009 年 10 月,天母 SOGO 週年慶的「滿五千送五百」禮券限 10 月 20 日前用完,站上轉貼的新聞標題是禮券要 12 天用完?SOGO 挨轟。底下的回覆分成兩派:有人說禮券等於現金不該限期,也有人說「都是送的東西了」。兩派其實都對了一半,關鍵在禮券是花錢買的,還是消費後送的。
先分清楚手上是哪一種
| 你手上的票券 | 可以限期嗎 | 依據 |
|---|---|---|
| 花錢買的禮券、商品券、提貨券(紙券或磁條卡、晶片卡) |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 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點 |
| 滿額送、買千送百送的抵用券、折價券 | 可以限期,但要充分揭露 | 前言第 2 項、消保會 96、98 年函 |
| 悠遊卡等電子票證 | 不適用這份規定 | 前言第 2 項 |
這份規定由經濟部會同農委會、衛福部、教育部、NCC、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退輔會,在 109 年 4 月 10 日會銜公告,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把原本各行業分開的禮券規定整合成一份。附表列出的適用範圍包括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零售業,也包括餐飲、烘焙、電影院、旅館、民宿、高爾夫球場與運動場館、美容美髮等行業。
消保會 98 年 10 月 23 日回覆立委質詢時,針對的就是百貨公司「買滿五千元送五百元」:消費者沒有支付禮券的對價,屬於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可以限期,但期限等資訊要充分揭露。所以 2009 年那張 12 天的禮券,規定本身沒有違反禮券規範。
禮券上一定要印的 6 件事
| 應記載事項第 1 點 | 內容 |
|---|---|
| 第 1 款 |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發行人不是實際提供商品者,另記實收資本額與實際提供者的名稱、地址、電話 |
| 第 2 款 | 面額 |
| 第 3 款 | 發售編號及出售日 |
| 第 4 款 | 使用方式 |
| 第 5 款 | 消費申訴(客服)專線 |
| 第 6 款 | 履約保障機制,並載明逾保障期間者,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 |
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印不下這麼多字的,第 6 點允許只記發行人、履約保障機制和客服專線,其餘事項要用合理方式揭露,並提供隨時查詢交易明細的方法。
「保證期間 1 年」不是使用期限
第 2 點要求發行人自出售日起提供至少 1 年的履約保障,方式五選一: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信託專戶、價金保管、同業同級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機制。禮券背面寫的「保證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指的是這段保障期間。
保障期間過了,禮券照樣可以用:第 1 點第 6 款要求禮券上寫明逾保障期間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差別在於,保障期間內發行人倒閉,可以向銀行或擔保公司求償;保障期間過後,就只剩向發行人本身請求。
退還、換發與補發的費用上限
| 情況 | 上限 | 依據 |
|---|---|---|
| 消費者自己要退還禮券 | 手續費不得逾返還金額 3% | 第 4 點第 2 項 |
|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而退還 | 不得收手續費 | 第 4 點第 3 項 |
| 毀損換發、記名式遺失補發(紙券) | 每次 50 元 | 第 3 點第 3 項 |
| 毀損換發、記名式遺失補發(磁條卡、晶片卡) | 每張 100 元 | 第 3 點第 3 項 |
本站以 3% 試算:返還 1,000 元手續費最多 30 元、10,000 元最多 300 元、100,000 元最多 3,000 元。
不得記載事項還有幾點跟日常使用直接相關: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消費(第 2 點)、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第 3 點)、不得記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第 4 點)、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的情形(第 8 點)。站上新光三越商品禮券可以用餐嗎那張券,背面寫著除化妝品、精品專櫃外皆可使用,回覆有人推測那是送的券才會有限制;若是花錢買的禮券排除特定專櫃,算不算「不合理的使用限制」,條文沒有逐一列舉,本文不下結論。
違反了會怎樣
| 情況 | 效果 | 消保法 |
|---|---|---|
| 禮券寫了使用期限等不得記載事項 | 該條款無效 | 第 17 條第 4 項 |
| 應記載事項沒印在禮券上 | 仍構成契約內容 | 第 17 條第 5 項 |
| 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3 萬~30 萬元罰鍰;再次不改正 5 萬~5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 第 56-1 條 |
不適用的情況
- 滿額送、買千送百的抵用券:如上表,可以限期;過期的處理以券上揭露的規定為準
- 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前言第 2 項排除,不適用這份規定
- 附表沒有列的行業:例如補習班的兌換券,消保會 98 年 8 月 4 日函指出當時各業別禮券規定沒有補習業,改依消保法第 12 條的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判斷;現行附表同樣沒有列補習業
- 無記名禮券遺失:第 3 點只規定記名式禮券可以補發
- 110 年以前買的禮券:當時適用各業別的舊規定,例如消保會 96 年函引述的零售業舊規定同樣「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其他細節本文沒有逐一比對
實際該怎麼做
常見問題
百貨公司禮券可以規定使用期限嗎?
花錢買的不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點: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禮券上寫的「保證期間」「信託期間」是履約保障的期間(至少 1 年),不是使用期限;應記載事項第 1 點第 6 款要求載明逾保障期間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
週年慶買五千送五百的抵用券,過期就不能用了嗎?
可以限期。應記載事項前言把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排除在禮券之外;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 年 10 月 23 日消保法字第 09800097482 號函也說明,百貨公司「買滿五千元送五百元」的票券得為使用期限之限制,但要充分揭露,符合消保法第 4、5 條。
禮券不想用了,可以退錢嗎?手續費多少?
應記載事項第 4 點:禮券要記載退還程序與返還金額,企業經營者可收手續費,但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的 3%;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退還,不得收手續費。以返還 10,000 元為例,手續費最多 300 元。
禮券弄髒、破掉或遺失,可以補發嗎?
第 3 點: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的毀損或變形,可請求交付商品或申請換發;記名式禮券遺失、被竊或滅失,可申請補發。換發或補發要收費的話,紙券每次不得超過 50 元,磁條卡、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 100 元。無記名禮券遺失,條文沒有補發規定。
資料來源
-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04-10 經濟部等 9 機關會銜公告、110-01-01 生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轉載全文)(2020)
- 消費者保護法(104-06-17 修正)第 4、5、12、17、43、56-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
- 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10-23 消保法字第 09800097482 號函(百貨公司買滿五千元送五百元之票券;行政院網站)(2009)
- 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08-04 消保法字第 09800068622 號函(補習班考試兌換券;行政院網站)(2009)
- 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09-13 消保法字第 0960008333 號函(買千送百之送百禮券;行政院網站)(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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