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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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tfc9f2
如第二點: 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
...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s大的"常態性"也是定義模糊,如同上一段紅字部分
重點不是常不常態。一週賣一次,還是兩週一次算常態?
個人認為癥結點在如何認定"企業經營者"
上面連結意思是,不以此買賣行為來獲利者,就不算企業經營者
(但也是有看到有人解釋,只要有交易行為,買方的另一方就算"企業經營者")
只要不是企業經營者,消保法就不適用
因為之前有買家想找我麻煩,自己查完資料後發現不能搞我
所以我才知道業餘賣家正常、廣告確實的買賣行為不受消保法規範
結論是,Y大說法應該最對,我也沒錯(業餘賣家本來就不一定獲利)
還請版友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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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atthefcuk: 個人業餘賣家沒有鑑賞期問題 公司行號才有 05/29 23:59
→ whatthefcuk: 若沒有鑑賞期 退貨與否就看自己要不要少一個客人了 05/30 00:00
推 yarico: 個人也可以是經營者,跟有沒有行號無關,只有出清二手品非 05/30 06:13
推 yarico: 長期營利賣家,才可無視七天鑑賞期 05/30 06:21
推 yarico: 買方需恢復原狀,無法恢復賣家可索賠損失(但別用運費名義 05/30 06:28
推 secv: 1樓不要亂教,常態性在賣東西就算經營者(賣二手也算) 05/30 18:31
回s版友: 沒有亂講(教),以下連結為行政院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http://goo.gl/tfc9f2
如第二點: 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
...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s大的"常態性"也是定義模糊,如同上一段紅字部分
重點不是常不常態。一週賣一次,還是兩週一次算常態?
個人認為癥結點在如何認定"企業經營者"
上面連結意思是,不以此買賣行為來獲利者,就不算企業經營者
(但也是有看到有人解釋,只要有交易行為,買方的另一方就算"企業經營者")
只要不是企業經營者,消保法就不適用
因為之前有買家想找我麻煩,自己查完資料後發現不能搞我
所以我才知道業餘賣家正常、廣告確實的買賣行為不受消保法規範
結論是,Y大說法應該最對,我也沒錯(業餘賣家本來就不一定獲利)
還請版友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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