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契約是否成立的問題 (DELL) - 消費者保護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9-07-03T19:15

Table of Contents

DELL很夯, 就不用我提了, 我用信用卡訂了兩台

之前看本版 eshew 兄提到, 消費者在提供信用卡資料後就視為契約成立

後來癮科技一位署名 yike 提到以下的論述, 我轉貼上來 (文字很多)

=====引用開始=====
其實這件事DELL在法律上做得並沒錯。去打團體訴訟也是打不贏的,就
別去花那筆訴訟費用了。我記得DELL在你訂購時會顯示「DELL保留是否
接受此訂單之權利」的字樣,很明白的表示網路上的標價是「要約的引
誘」,你下訂單當時契約事實上還沒成立,只是你向DELL為一個「我要
以多少錢的價格購買」的要約,等DELL承諾後,契約才成立,DELL才必
須受契約效力拘束而必須履行契約責任(出貨)。而且因為這是一個要
約的引誘,並無受其表示拘束之意思,故無須討論民法八十八條意思表
示錯誤的問題。至於有人認為這是一個定型化契約條款,引用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
者之解釋」,但契約根本還沒成立,你怎麼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負
契約責任,又有人引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主張DELL應該照標價負
責,即使不論網站標價是否為廣告的爭議,認定該標價即為廣告,但是
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因不實廣告遭誘騙而成立契約受有不利益的消
費者,因此解釋上法條內「所負義務」是指該「廣告內容應為消費者與
企業間所成立契約之條款內容」,排除與廣告內容不符的契約條款(就
是說DELL必須在契約成立後依廣告履行其義務),並非強制企業與消費
者成立契約。即使有人信任該廣告而受有損失,於尚未成立契約時,
DELL最多只要負民法第245-1的締約上過失責任而已,但各位可以去翻翻
法條,這件案子的情況,可能可以用民法第245-1嗎?

有人想用錯誤標價購買,除非DELL在訂購完成當時所顯示的訊息是「感
謝您的購買,DELL將依約出貨」。但似乎跟現實狀況不符。這些大企業
在網站出了那麼多次包後,早就把法律問題研究透徹有預防機制了。要
不然養那麼多法務是養好玩的嗎?
=====引用結束=====

=====補充民法88條及要約的引誘=====
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
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
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89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
之規定,撤銷之。


他人對民88的說明:

錯誤乃表意人為表示之時,因認識不正確或欠缺認識,以至於內心的效
果亦思與外部表示行為不一致。

錯誤分為三種。

1. 法律行為性質錯誤

2. 當事人本身錯誤

3. 標的物本身錯誤

4. 動機的錯誤

依據民法88條之規定,表意人之其事情即不為其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
但依據民法90條之規定,其撤銷之除斥期間為一年,也就是必須在一年
之內撤銷之。依民法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表意人對於其受害人或第三
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民法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如受害人撤銷之原
因其明知或可得知,不得要求受害人或第三者負賠償責任。

「要約」與「要約的引誘」之差異:所謂「要約」,係以訂立一定契約
為目的,為喚起相對人承諾所為的一種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故要約一經生
效,要約人即不得擅將要約擴張、限制、變更或撤銷。至於「要約的引
誘」則不然,依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要約當時預
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為當事人無受其拘束
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故如當事人尚保留最後決定權,其僅在作要約
的引誘,則其表意較不受拘束,當事人仍可針對該要約做最後是否「意
思表示ㄧ致」之「承諾」。http://law.kscg.gov.tw/lawenew/law-1.htm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是如
果出賣人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又不視為要約,此因貨物價目表之寄送
,主要目的只是在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所以性質上屬於一種「要約
引誘」。在網路商店中,出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定價及其
他介紹,因其以虛擬商品而非實物,所以不合乎「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之定義,不算是一種要約。但是網路商家將消息透過電腦網路而傳送到
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送」,因此網路
上所收到的廣告及價目表,應該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也就是說網
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
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
頁上之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
單,買賣契約仍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但是如
果網路商家已經寄發通知書通知消費者契約成立(承諾),甚至已經直
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意思實現),則此時網路商家就不能認為雙
方的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主張不交付貨品或請求返還。因此,於網頁標
錯價的情形,網路商家可以用「要約引誘」的理論或是民法第八十八條
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的義務。
(法務部判例, 但能否適用不知)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463&ctNode=27&mp=001

=====補充結束=====

其實我的想法就是, 不管是不是走到法律徑, 總到先討論適法性的問題

主要是想請教eshew與其他對相關法律較有研究的人, 提出想法

請儘量減少 "情緒上的言論 (雖然我也很火)"

另外我不PO在法律版是... 怕講的太深入, 我反而看不懂 :p

謝謝各位

(但請不要噓我, 那段文字又不是我寫的, 要噓我可以給你該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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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09-07-06T14:49
其實之前也有發生相似案件~~最後也是打輸了~~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9-07-09T22:11
他搞錯了 整個消費流程上來看 已經有欲使契約成立的動作了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09-07-14T01:22
就算契約不成立 廣告不實也是違規的一種不是嗎?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09-07-16T07:22
利用不實價格吸引顧客 然後才要更改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9-07-19T19:00
建議原PO將網址連結附上 有些人或想看全文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9-07-24T18:23
戴爾可以主張民法88條 以前官司都是敗在這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9-07-27T16:08
有個問題,在以前大部份的案例都是價錢打錯,如少個0
可是現在dell問題是出在折扣部份,且因整個網站所有東西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09-07-28T01:09
折掉七千以後有些並沒有比較便宜,反而更貴,所以這個
爭論上是否有討論空間?
Ida avatar
By Ida
at 2009-07-31T18:20
沒有
都是意思表示錯誤導致契約無效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9-08-05T05:29
可以請教為什麼會沒有嗎?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09-08-06T19:26
也就是說意思表示錯誤是dell說了算?就算我們能證明也一樣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9-08-07T02:42
第88條有但書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09-08-07T23:25
如果你們能證明自然另當別論 但是從沒有人證明過
PTT上那些嘴炮 法官只會跟你說 顯違常理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09-08-09T20:08
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9-08-14T19:29
但DELL的聲明中自己說 “發生因疏忽所造成的標價錯誤”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09-08-17T16:13
現在的問題就是他的狀況我評估過,有些東西反而比較貴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9-08-20T01:50
所以那時我是認為是統一促銷才下單(跟朋友討論後才下單)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09-08-22T03:03
所以當時認定並非折扣錯誤,這真的有搞..~"~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9-08-23T17:09
看本文不看但書?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8-24T03:39
這個問題老早就討論過,該條款是在你下單之後,才在後來的通
知信寄來,在契約成立的時點,該條款並不存在,自然無法拘束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09-08-25T14:23
那只是你的推論 沒有證據力..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9-08-30T00:57
契約當事人。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9-08-31T12:04
沒打又怎麼知道會輸~某個789才是嘴砲高手~洗腎去吧!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9-09-05T00:44
a兄不要生氣,這也只是討論,大家都可以討論喔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09-09-05T12:38
JACK987真的很有意思,這篇文章通篇都在說那是要約引誘,既
然後不是意思表示,就不會有錯誤的問題,自無88之適用餘地。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09-09-06T18:50
沒生氣啦~大家加油~~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09-09-11T18:09
我的重點在目前的案例並非直接標錯價格,故跟以往的案
例並不相同,而如果已有統一折扣促銷之實例舉證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9-09-14T09:16
馬上放大絕 人身攻擊最厲害XD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9-09-17T05:05
來認定此案跟統一折扣價促銷相符合,就不違背常理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09-09-20T15:42
另外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不是契約無效。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09-09-24T15:51
[07/03] 戴爾台灣公司聲明 出來了= = 被耍了
Dell.com上已不存在您所請求的網頁。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09-09-25T17:06
lizardho兄可否打開水球?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09-09-28T19:58
已經開了...@@"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9-10-02T00:35
DFLL雖然在各處都有主張似乎在他沒承認前都不算成立
Ina avatar
By Ina
at 2009-10-03T00:56
但是如果契約真的是不成立 DFLL要求買方付款便不合理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09-10-03T02:52
所以可以論DFLL那封信開頭是說爽的 不成立便自打嘴巴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10-05T18:54
對不起, 我想問白話文: 契約成立嗎? DELL有權片面撤銷?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09-10-06T08:22
依Mikli兄的意思好像是, 契約成立, 但可以撤銷
先不討論DELL是不是很過份, 先討論他站不站的住腳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09-10-07T09:25
請先勿推, 我補充88條進來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09-10-08T23:40
自己抓錯: 錯誤分為三種, 1. 2. 3. 4. XD ^^"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09-10-12T19:55
契約成立的前提要件是DELL網頁的內容是要約非要求引誘,要約
是意思表示的一種,意思表示如果錯誤(標錯價),表意人(DELL)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09-10-12T22:06
得撤銷該意思表示,撤銷的法律效果是溯及自始無效。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9-10-14T20:35
但得撤銷尚有88I但書之限制,故要主張得撤銷有其難度。
基本上如果我是DELL,一定是打要約引誘這張牌。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09-10-16T05:15
所以走要求引誘來避免 "契約成立" ?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9-10-17T12:33
我再補上 要約的引誘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9-10-19T02:27
請教Mikli, 就補充要約的引誘來看, 似乎對DELL很有利

關於DELL訴訟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9-07-03T18:01
一、今天和朋友討論之後,對於LCD是否屬於可代替物,正反意見都有,   另外,聲請支付命令的費用,如何計算,也是眾說紛云。因此,小   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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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09-07-03T17:46
總編輯自己放上去的 這種鬼話也敢說 此公司 今天還把戴爾 總經理 廖仁祥 最大誠意的道歉 放在最醒目最頭條的地方 此舉動意味著啥?? 心照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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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y731 (K少)》之銘言: : 剛剛我打電話到他們公司的編輯部去!! : 他說這篇報導是陳總編輯自行撰寫 : 放到網站上去!! : 他們公司也很震驚~ :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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