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買家要求退/換貨如何回應? - 網賣

By Caitlin
at 2007-01-19T02:35
at 2007-01-19T02:3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ein (我不願意)》之銘言:
: ※ 引述《strigoi (strigoi)》之銘言:
: : 11/11 號 我賣出了一樣商品,
: : 今天(11/18)買家說要退/換貨,因為商品不符合他的期待
: : 我在我的賣場已經有說明:除非商品有"品質"問題,有瑕疵,才可以退/換貨
: : 客人買了以後,用"不合用"的理由 要求退貨, 我跟他說明我賣場的規則
: : 她回應我說: 這是你的賣場的規則,公平交易法不是這樣的
: : 請問一下 這種情形 我真的必須要退她的貨嗎?
: : 可不可以教教我 要怎麼跟買家說呢?
: : 這樣真的適用於 公平交易法嗎???
: 除了「訪問買賣」與「郵購買賣」(推銷、郵購、購物中心)可以享受7天鑑賞期之外
: 其他是依照企業經營者自訂的規定。
: 上面是精華區文章的摘錄,你可以不必退貨
: 她根本站不住腳。
================================================================
我跟賣家說不能退換貨,
結果她跟我說:
首先聲明 我沒有超過7天鑑賞期
我算了一下 上週四(1/11)接到貨品
我這週三(1/17日)寄出 剛好7天
如果是從接到貨品計算,那我今天(1/18)才收到呀!
那又如果要說從寄出的那一天算, 我1/9就寄出東西了
請問七天鑑賞 要怎麼算呢?
然後她又貼了一段『消保法』的文章給我: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第二十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
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 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
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買家說,如果不給她換貨,她就要退款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
--
※ 編輯: strigoi 來自: 211.73.162.135 (01/19 02:36)
: ※ 引述《strigoi (strigoi)》之銘言:
: : 11/11 號 我賣出了一樣商品,
: : 今天(11/18)買家說要退/換貨,因為商品不符合他的期待
: : 我在我的賣場已經有說明:除非商品有"品質"問題,有瑕疵,才可以退/換貨
: : 客人買了以後,用"不合用"的理由 要求退貨, 我跟他說明我賣場的規則
: : 她回應我說: 這是你的賣場的規則,公平交易法不是這樣的
: : 請問一下 這種情形 我真的必須要退她的貨嗎?
: : 可不可以教教我 要怎麼跟買家說呢?
: : 這樣真的適用於 公平交易法嗎???
: 除了「訪問買賣」與「郵購買賣」(推銷、郵購、購物中心)可以享受7天鑑賞期之外
: 其他是依照企業經營者自訂的規定。
: 上面是精華區文章的摘錄,你可以不必退貨
: 她根本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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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賣家說不能退換貨,
結果她跟我說:
首先聲明 我沒有超過7天鑑賞期
我算了一下 上週四(1/11)接到貨品
我這週三(1/17日)寄出 剛好7天
如果是從接到貨品計算,那我今天(1/18)才收到呀!
那又如果要說從寄出的那一天算, 我1/9就寄出東西了
請問七天鑑賞 要怎麼算呢?
然後她又貼了一段『消保法』的文章給我: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第二十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
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 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
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買家說,如果不給她換貨,她就要退款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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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rigoi 來自: 211.73.162.135 (01/19 02:36)
→ strigoi:她寄來東西之前 都沒有跟我說他有寄東西過來 01/19 02:36
→ ehorn:購物網站應該是企業經營者 非業餘 所以 是要無條件退貨 01/19 11:13
→ ehorn:沒有錯... 01/19 11:13
→ strigoi:只是自己架網站,沒有營利事業登記 也是企業經營? 01/19 13:01
→ ehorn:要我投票的話 我會覺得是企業經營 看您要不要循法律途徑試試 01/19 14:20
→ ehorn:看 這樣算不算 不然大家都投票看看 01/19 14:21
推 rebirth:常態經營者 我也覺得算是企業經營 受消保法規範 01/1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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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07-01-22T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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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1-24T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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