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拒絕退費 @@" - 退費
By Rae
at 2009-08-25T22:12
at 2009-08-25T22:12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來更新進度了 !! 現在狀況:收到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 (副本)
內容和精華區幾篇文章所述雷同。 <-- 對退費有問題的版友可以參考精華區
依照台北市政府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25 條及第 33 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補習班應依照學科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每期修業期限即每周授課時數
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兩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第三十三條: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 分之 1 者,補習班
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50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收費超過 1 學期者,
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並明訂該補習班必須在 9/4 以前將處理情形依雙方約定金額、修業期限與退費基準
(含退費方式及要求退費時間點)等詳細說明,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單、
協議書、收據存根聯、招生簡章等),俾憑核辦。
因為只收第一學期等等說詞,當初並未確實告知,亦無白紙黑字寫在契約書上。
而且就學員的認知,是我花這筆錢,購買四年多的班內課程使用權。
目前理想退費公式如下:
總金額 * 48/50 * 5/8 (因為已經過了第三學期的 1/3)+ 總金額 * 2/50(餘兩個月)
希望能夠爭取到這個金額 ^^"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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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和精華區幾篇文章所述雷同。 <-- 對退費有問題的版友可以參考精華區
依照台北市政府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25 條及第 33 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補習班應依照學科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每期修業期限即每周授課時數
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兩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第三十三條: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 分之 1 者,補習班
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50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收費超過 1 學期者,
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並明訂該補習班必須在 9/4 以前將處理情形依雙方約定金額、修業期限與退費基準
(含退費方式及要求退費時間點)等詳細說明,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單、
協議書、收據存根聯、招生簡章等),俾憑核辦。
因為只收第一學期等等說詞,當初並未確實告知,亦無白紙黑字寫在契約書上。
而且就學員的認知,是我花這筆錢,購買四年多的班內課程使用權。
目前理想退費公式如下:
總金額 * 48/50 * 5/8 (因為已經過了第三學期的 1/3)+ 總金額 * 2/50(餘兩個月)
希望能夠爭取到這個金額 ^^"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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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09-08-30T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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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09-09-04T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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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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