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藍網路書店 - 退貨
By Rachel
at 2008-03-29T12:38
at 2008-03-29T12:3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niennien (新的開始 加油喔^^)》之銘言:
: 因為有很需要買的中譯本 查詢後 只有蔚藍有
: 所以 就定了書 1500免運費 最後定了四本書 共2300元
: 3/7下的訂單 他也寫處理了 但是書一直沒有來
: 上面是寫大陸寄到台灣3~5天 台灣寄達5~7天
: 最後只好當物流處理要久一點 但是 早超過了該等的十二天
: 我生氣了 因為 我急著要那些書
: 想打電話去問 才發現沒有電話 都是傳真電話
: 我看了一下他在台灣的地址 台中五權六街61巷1號
: 我也在台中 所以 就直接過去
: 重點是 他是沒有人在的像是廢墟的地方 但是關著
: 今天是星期五ㄝ>< 真的沒有人嗎
: 請問一下 我現在該怎麼拿到我的書
: 我剛剛查了奇摩知識 說他的客服信箱也不會回
: 那 現在我該怎麼辦 繼續等我的書嗎?
本案應屬屬消保法的郵購買賣,可參閱4442( #17wslzVE )篇,
依消保法19條,可於收貨7日內退貨。
而依細則18條,收貨前亦可退貨。
消保法細則18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消保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即使不是郵購買賣,亦可依民法主張相關權利。
以下均為民法:
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
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
人不負遲延責任。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
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
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
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232 條 (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
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254 條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
約。
第 255 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
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
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
契約。
因此,本案依其案例性質:
若屬有確定期限,
依229條1項,債務人負給付遲延責任。
債權人可主張231條1項的損害賠償及255條解除契約;
或主張232條的替補賠償。
若屬未確定期限,
依229條2、3項,經催告使債務人負給付遲延責任。
債權人可主張231條1項+255條;或主張232條。
而債務人需舉證有230條不可歸責之事由,
方可免給付遲延責任。
--
: 因為有很需要買的中譯本 查詢後 只有蔚藍有
: 所以 就定了書 1500免運費 最後定了四本書 共2300元
: 3/7下的訂單 他也寫處理了 但是書一直沒有來
: 上面是寫大陸寄到台灣3~5天 台灣寄達5~7天
: 最後只好當物流處理要久一點 但是 早超過了該等的十二天
: 我生氣了 因為 我急著要那些書
: 想打電話去問 才發現沒有電話 都是傳真電話
: 我看了一下他在台灣的地址 台中五權六街61巷1號
: 我也在台中 所以 就直接過去
: 重點是 他是沒有人在的像是廢墟的地方 但是關著
: 今天是星期五ㄝ>< 真的沒有人嗎
: 請問一下 我現在該怎麼拿到我的書
: 我剛剛查了奇摩知識 說他的客服信箱也不會回
: 那 現在我該怎麼辦 繼續等我的書嗎?
本案應屬屬消保法的郵購買賣,可參閱4442( #17wslzVE )篇,
依消保法19條,可於收貨7日內退貨。
而依細則18條,收貨前亦可退貨。
消保法細則18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消保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即使不是郵購買賣,亦可依民法主張相關權利。
以下均為民法:
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
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
人不負遲延責任。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
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
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
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232 條 (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
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254 條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
約。
第 255 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
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
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
契約。
因此,本案依其案例性質:
若屬有確定期限,
依229條1項,債務人負給付遲延責任。
債權人可主張231條1項的損害賠償及255條解除契約;
或主張232條的替補賠償。
若屬未確定期限,
依229條2、3項,經催告使債務人負給付遲延責任。
債權人可主張231條1項+255條;或主張232條。
而債務人需舉證有230條不可歸責之事由,
方可免給付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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