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一日電】 2007.06.01 10:42 am
一些網路賣家在網路上拍賣化妝品,經常引述廣告文句強調效果,但須小心不要觸法。
卲姓女子在網路上拍賣一罐保養品,結果一樁生意都沒成交,就遭檢舉被裁罰新台幣
一萬元,卲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將訴訟駁回。
卲女2004年六月間透過eBay拍賣網站刊登保養品試賣廣告,由於廣告內容出現「去疤、
淡斑、除痘」等詞句,經民眾檢舉後,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處一萬五千元罰鍰,違規廣告停止刊登。在經過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後,罰金降為
一萬元。
但無業且母親罹患重病,手頭拮据的卲女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卲女坦承廣告內容抄襲自
供應商提供的廣告DM與網站上內容,但她只是初次在網路上拍賣,廣告刊登數量的保養品
僅一罐,且沒有一筆生意成交,並沒有實際侵害公益。另保養品原價僅一千元,處分罰鍰
為賣價的十倍,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法院近期判決指出,縱然卲女說法屬實,也無損違規事實。另外北市衛生局處理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兼顧裁罰明確性、適當性與公平性,訂有統一裁罰基準,
作為行使裁量權標準。法官認為,北市衛生局裁罰並沒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事,因此
將卲女所提訴訟駁回。
【2007/06/0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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