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商品標價錯誤 消基會:業者仍應出貨 - 消費者保護
By Odelette
at 2006-04-25T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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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商品標價錯誤 消基會:業者仍應出貨
法源編輯室 / 200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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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平台出現標錯價格,造成網友奔相走告,訂單瞬間爆量的案例接連出現,近三
個月以來已出現約十多件,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二十四)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在
網友已經信賴網路交易契約,契約就應該成立,網路業者不應該置之不理。
國內網路購物風潮日興,消基會近來不斷接到消費者的申訴電話,據統計發現,從今(
九十五)年二月到現在已高達十三件網路購物交易標錯價格爭議案件,其中入口網站的
「商店街」就佔了十二件,且標錯價的商品琳瑯滿目,從蜆精、鏡頭、相機、手錶到摩
托車等等都有。每當網路購物平台標錯價格被網友發現後,就會奔相走告,造成瞬間爆
量。
雖然這幾起網路商品標價烏龍,業者都採取全額退款並贈送數百元小禮物補償,消基會
仍認為,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確認購買手續,契約就算成立,無論價格多離譜,消費都
屬有效,業者應依約履行義務出貨,如果業者拒絕,消費者可提出申訴。消基會以民國
九十年惠普電腦將新台幣五千元印表機誤植為三百二十九元為例,該公司為保全商譽,
七十七台被訂購的印表機,每台都按三百二十九元出售,公司損失四十一萬元,做法值
得肯定。
消基會表示,民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讓網友吃了悶虧。而我國民法是在尚未有網
路交易時期所訂定,顯然已經不合時宜,應有所修正。消基會強調,許多網路購物的定
型化契約中載明商家有「出貨與否的權利」,不符合誠信原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
2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提供平台的業者應對承租其網頁平台的廠商,負起相關監
督責任,同時必須表明,未來若再度發生類似標錯價格事件,應提出一套合理的爭議處
理機制,維護網路交易安全與消費者權益。
台北市消保官指出,北市消保官室收到不少類以網路購物標錯價申訴案件,其中一件電
漿電視標錯價案例,最後法官判決消費者敗訴,因為法官認為業者只是意思表達錯誤,
撤銷交易仍屬合理。但標錯價判例在縣市消保官、消保團體及業界之間,意見分歧,消
保官及消保團體認為,業者仍應負連帶責任,但業界及學者卻有不同看法。消保官表示
,如果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下訂單,卻因下錯標遭業者撤銷交易,民眾可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22條規定,訴請業者履行契約內容,保障自身權益。不過,若有業者刻意以「下錯
標」當成促銷廣告,寄發電子郵件給消費者,藉此作為招徠手法,事後卻又惡意不出貨
、不認帳,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41條前段規定,可處罰五萬至二千五百
萬元罰鍰。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01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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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 ◢██ ◢█◢◤◢██ ◢◤◢◤◢█◢█◤ ◢██◤◢██
站起◢◤◢◤◢◤◢◤◢◤█◤◢◤ ◤◢◤◢◤◢◤█◤█◤◢◤ ◢◤◢◤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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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者
██◤ ██◤█◤█◤ ██◤ ██◤█◤█◤█◤███◤█◤◥█來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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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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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平台出現標錯價格,造成網友奔相走告,訂單瞬間爆量的案例接連出現,近三
個月以來已出現約十多件,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二十四)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在
網友已經信賴網路交易契約,契約就應該成立,網路業者不應該置之不理。
國內網路購物風潮日興,消基會近來不斷接到消費者的申訴電話,據統計發現,從今(
九十五)年二月到現在已高達十三件網路購物交易標錯價格爭議案件,其中入口網站的
「商店街」就佔了十二件,且標錯價的商品琳瑯滿目,從蜆精、鏡頭、相機、手錶到摩
托車等等都有。每當網路購物平台標錯價格被網友發現後,就會奔相走告,造成瞬間爆
量。
雖然這幾起網路商品標價烏龍,業者都採取全額退款並贈送數百元小禮物補償,消基會
仍認為,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確認購買手續,契約就算成立,無論價格多離譜,消費都
屬有效,業者應依約履行義務出貨,如果業者拒絕,消費者可提出申訴。消基會以民國
九十年惠普電腦將新台幣五千元印表機誤植為三百二十九元為例,該公司為保全商譽,
七十七台被訂購的印表機,每台都按三百二十九元出售,公司損失四十一萬元,做法值
得肯定。
消基會表示,民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讓網友吃了悶虧。而我國民法是在尚未有網
路交易時期所訂定,顯然已經不合時宜,應有所修正。消基會強調,許多網路購物的定
型化契約中載明商家有「出貨與否的權利」,不符合誠信原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
2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提供平台的業者應對承租其網頁平台的廠商,負起相關監
督責任,同時必須表明,未來若再度發生類似標錯價格事件,應提出一套合理的爭議處
理機制,維護網路交易安全與消費者權益。
台北市消保官指出,北市消保官室收到不少類以網路購物標錯價申訴案件,其中一件電
漿電視標錯價案例,最後法官判決消費者敗訴,因為法官認為業者只是意思表達錯誤,
撤銷交易仍屬合理。但標錯價判例在縣市消保官、消保團體及業界之間,意見分歧,消
保官及消保團體認為,業者仍應負連帶責任,但業界及學者卻有不同看法。消保官表示
,如果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下訂單,卻因下錯標遭業者撤銷交易,民眾可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22條規定,訴請業者履行契約內容,保障自身權益。不過,若有業者刻意以「下錯
標」當成促銷廣告,寄發電子郵件給消費者,藉此作為招徠手法,事後卻又惡意不出貨
、不認帳,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41條前段規定,可處罰五萬至二千五百
萬元罰鍰。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01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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