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預購款的法律適用問題 - 鑑賞期
By Andy
at 2005-01-17T17:50
at 2005-01-17T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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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謝謝roura的回答。
: 目前的問題點是說,就算法條在那邊,
: 只要賣家不履行,買家也常常沒皮條。
: 網拍金額也不會太高(雖然目前已經有兩三千元的外套靴子。)
: 要透過系統服務商來追索,也不大容易。
小額買賣的特點之一就是如此 /_\
程序費用可能比買賣金額高,無論是不是特種買賣。
如果你指的系統服務商是如奇摩或ebay那種提供下單平台者,
目前可以提供的服務有限,主要只在解決與刑事有關的案子,
至於民事糾紛,或許案例一多,因糾紛而抗議的人也多了,
會有所不同。
看來現階段還是只能靠消費者自己警醒一點,向賣家索取較詳細的個人資訊,
例如姓名、住址,萬一要求償,才找得到人。
: ※ 引述《roura (pp)》之銘言:
: : 一、郵購買賣規定之適用問題
: : 第一個與消保法有關的問題,問的有點怪,答案應該滿明顯的。
: : 特種買賣的鑑賞期與退貨規定,在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很清楚:
: :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 : 至於以個人賣家為由,主張不受消保法之限制,應該也是無理由:
: : 消保法第二條對於所謂企業經營者,並未限定企業組織形態,
: : 無論賣方是公司組織或獨資商號,如符合第二條對於企業經營者之定義,
: : 都在消保法規範範圍內。
: : 個人大賣家的營業行為不報稅,已屬逃漏稅,
: : 怎可能因為未設立商號或未為營業登記,自外於消保法?
: 這種主張在法律上雖然沒錯,但是消費者在行使的時候,其實會遇到許多困難。
: 就連跟奇摩、東森或是網路家庭那種要臉的線上購物買東西要退錢都不容易了,
: 何況是網路拍賣。
如果"容易"指的是打幾通電話,對方就退款,
那的確是不太容易;
不過上述那幾家線上購物相較於網拍個體戶而言,
比較不會發生求償無門的情形,
端視消費者願不願意額外花費勞力、時間、費用及精神向對方主張。
我曾向某個網站線上購物,寄來的東西有問題,
退貨之後就退費了,沒遇過不肯退的商家。
運氣好。
不過你問的是個人賣家得否以非"企業"(想來應該是說自己不是公司)而不負消保法之責,
法律上的答案再明顯不過。
只能說,郵購買賣的風險的確比一般的買賣高,
在決定買賣對象時,除了價格之外,
這種風險所隱含的費用,應該列入考慮。
: : 二、有關預購款之疑問
: : 不太清楚無名小站的站服出了什麼事,
: : 但就法律規定而言,
: : 「如果屆時雙方對貨品品質認知與當初賣方為販賣之要約時有所落差」
: : 就看落差結果的發生可歸責於誰,再依民法或消保法之規定處理。
: : 如果賣方交出來的貨,可以符合賣家本來的描述,
: : 是消費者自己誤解,只能怪買家自己;
: : 反之,如果問題發生在賣方,那麼當然是賣家的責任。
: 上頭這三行也是爭議點所在,雙方認知本來就有差異。
: 而且賣家通常會說「賣場照片如有色差恕不負責」
: 但是遇到那種把照片拍得化腐朽為神奇的賣家,怎麼辦?
: 另外就是會拍照會修圖的賣家,
: 往往可以把相同的東西,以高出甚多的價錢賣出。
: 就賣家來看,能把東西拍得很漂亮是他的本事,但是就消費者來說,
: 他花了更高的價錢,買到的是次一級的商品。
我的看法是:
先不論是否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的問題,如果單純因為數位相機的操作所造成的色差,
好像不會發生你所說的化腐朽為神奇的效果,而只是商品的顏色與實際有所出入,
比較不致於產生次級品誤認的情形;
但如果"修圖"而把產品的瑕疵修掉或藉數位科技將之美化,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對買家而言,我要買的是如照片所顯示的狀況,而非賣家拍照的那個特定物,
賣方所交付之物,就應該與美化過的狀況相同,
否則就是債務不履行。
: : 這裡有問題的是:
: : 所謂「預購」,是否也同樣屬於消保法第十九條之郵購買賣?
: : 不知實務見解如何,個人的看法是,
: : 如果我是賣家,所交出去的貨確實是如當初所訂,而買方不願接受時,
: : 我會試著主張雙方之間有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的委任關係,
: : 而非純粹郵購買賣,讓法律關係依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來處理,
: : 例如:主張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
: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 :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 : 來完成這個收款交貨行為。
: 這個有點怪。
: 因為賣家所賺取的是物品的價款,而非向買方收錢代為處理購買事宜。
我知道會有爭議,但如果我是賣家,一定會如此主張 :pp
代為訂貨,並收取適當報酬。 (ccc)
這個時候,買家當然要堅持消保法第十九條,
雙方談不攏,請法院裁奪。
: : 當然,買方可積極主張消保法第十九條,
: : 屆時就看法院採哪種見解。
: : 是否有不同的看法或實務上有其他做法,還請其他大大指正。
: : 三、三倍違約金?
: : 民法有這個規定嗎?
: : 倒是在公平交易法中有看到所謂的三倍罰款,
: : 不過那只限於賣家有公交法第二十條所列舉出來的行為。
: : 而且,那個法條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非常嚴格,實務很少見(其實是還沒看到過)。
: : (同樣請其他大大指正)
: 這個我記得不是很清楚。
: 遇過個案例,
: 友人在bt版透過合購買了一雙鞋,主購共向賣家買了十雙,
: 但是之後的第一波時間賣方只供應了八雙鞋,
: 之後的兩雙無法一併交付,
: 賣家的說法是斷貨,願意退錢,但是之後不久同款同尺碼鞋子又出現於賣家之賣場。
: 合理推測是因為合購價之出貨價錢因有折扣較單買為低且賣家需再出一次運費,
: 因此賣家覺得無利可圖,以斷貨為由規避給付責任。
: 退錢對賣方來說並無實質損失。
: 而匯款往來過程中之手續費損失得由買方負擔。
這是說,賣家退款時把自己轉帳的手續費扣除嗎?
(訂十雙鞋時,應是匯一次款,所以對於買家而言,無額外支出手續費吧)
依法論法,賣方是不可以這麼做的,
不過,還是老問題,看買家要不要另外主張。
: : 四、是否有其他的處理方式?
: : 買賣契約締結之後,無非是履約或不履約(包括不完全給付),
: : 在可歸責於對方或雙方都不可歸責時,
: : 可解除契約,也就是不買。
: : 對方不為完全之給付或物有瑕疵時,
: : 視情形可主張解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 如果不想解約,而對方又不肯接受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時,
: : 那就只好法院見,勝訴之後,以法院的強制力來要求對方履約。
: : 當然,如果因為賣方的不履約而受有其他損害,
: : 得另外主張賠償。
: 問題是,選擇法院見,往往對買四言,得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所以也少有人用。
相同問題,以下一併回應。
: : 五、其他
: : 有沒有可能在締約之時,另外為違約金之約定,
: : 這在網購中不太常見,通常買方都只是下單、給錢,
: : 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或另外為其他約定,
: : 此與網購的特性有關,就看買賣雙方是否願意了。
: 目前實務中,網拍買方都會加個「若不同意本賣場規定,請勿下標」的帝王條款。
: 但是如果所謂的「賣場規定」與現行法令抵觸時,
: 何者有效?
回應過了,再強調一次,
與強行規定違反者,其約定無效。
: 當賣場所訂規定與法律抵觸以致無效時,法律在此處能發揮的效用如何?
: 賣場能不能發揮積極的協調作用?
: 如何改變目前這種賣家獨大的不對等關係,
: 才是我想討論的重點^^bb
其實你的問題不在法律關係或法律規定的釐清,
而是如何才能求取一個便捷的解決方案,
但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無論是不是網購,如果遇到對方不願還錢、不想履約,
法律的規定其實很明確,相信e兄您也清楚,
以目前的法規範,能強制賣家的,就只有採取需要另外花費勞力時間費用的程序來請求,
如果不願花這種工夫,法律訂的再詳細也沒用。
對於賣場應該負何種程度的責任,
個人無定見。
不過,以目前的奇摩站為例,
賣家刊登商品要付費,買家上網購物則不必額外付瀏灠或利用網站的費用,
網站與買家之間的關係很微妙,而且也不是"居間",
除了因為市場競爭激烈,而出現願負較高責任的網站之外,
想期待公權力介入調整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難。
賣家是否獨大,這點我存疑。
--
: 謝謝roura的回答。
: 目前的問題點是說,就算法條在那邊,
: 只要賣家不履行,買家也常常沒皮條。
: 網拍金額也不會太高(雖然目前已經有兩三千元的外套靴子。)
: 要透過系統服務商來追索,也不大容易。
小額買賣的特點之一就是如此 /_\
程序費用可能比買賣金額高,無論是不是特種買賣。
如果你指的系統服務商是如奇摩或ebay那種提供下單平台者,
目前可以提供的服務有限,主要只在解決與刑事有關的案子,
至於民事糾紛,或許案例一多,因糾紛而抗議的人也多了,
會有所不同。
看來現階段還是只能靠消費者自己警醒一點,向賣家索取較詳細的個人資訊,
例如姓名、住址,萬一要求償,才找得到人。
: ※ 引述《roura (pp)》之銘言:
: : 一、郵購買賣規定之適用問題
: : 第一個與消保法有關的問題,問的有點怪,答案應該滿明顯的。
: : 特種買賣的鑑賞期與退貨規定,在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很清楚:
: :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 : 至於以個人賣家為由,主張不受消保法之限制,應該也是無理由:
: : 消保法第二條對於所謂企業經營者,並未限定企業組織形態,
: : 無論賣方是公司組織或獨資商號,如符合第二條對於企業經營者之定義,
: : 都在消保法規範範圍內。
: : 個人大賣家的營業行為不報稅,已屬逃漏稅,
: : 怎可能因為未設立商號或未為營業登記,自外於消保法?
: 這種主張在法律上雖然沒錯,但是消費者在行使的時候,其實會遇到許多困難。
: 就連跟奇摩、東森或是網路家庭那種要臉的線上購物買東西要退錢都不容易了,
: 何況是網路拍賣。
如果"容易"指的是打幾通電話,對方就退款,
那的確是不太容易;
不過上述那幾家線上購物相較於網拍個體戶而言,
比較不會發生求償無門的情形,
端視消費者願不願意額外花費勞力、時間、費用及精神向對方主張。
我曾向某個網站線上購物,寄來的東西有問題,
退貨之後就退費了,沒遇過不肯退的商家。
運氣好。
不過你問的是個人賣家得否以非"企業"(想來應該是說自己不是公司)而不負消保法之責,
法律上的答案再明顯不過。
只能說,郵購買賣的風險的確比一般的買賣高,
在決定買賣對象時,除了價格之外,
這種風險所隱含的費用,應該列入考慮。
: : 二、有關預購款之疑問
: : 不太清楚無名小站的站服出了什麼事,
: : 但就法律規定而言,
: : 「如果屆時雙方對貨品品質認知與當初賣方為販賣之要約時有所落差」
: : 就看落差結果的發生可歸責於誰,再依民法或消保法之規定處理。
: : 如果賣方交出來的貨,可以符合賣家本來的描述,
: : 是消費者自己誤解,只能怪買家自己;
: : 反之,如果問題發生在賣方,那麼當然是賣家的責任。
: 上頭這三行也是爭議點所在,雙方認知本來就有差異。
: 而且賣家通常會說「賣場照片如有色差恕不負責」
: 但是遇到那種把照片拍得化腐朽為神奇的賣家,怎麼辦?
: 另外就是會拍照會修圖的賣家,
: 往往可以把相同的東西,以高出甚多的價錢賣出。
: 就賣家來看,能把東西拍得很漂亮是他的本事,但是就消費者來說,
: 他花了更高的價錢,買到的是次一級的商品。
我的看法是:
先不論是否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的問題,如果單純因為數位相機的操作所造成的色差,
好像不會發生你所說的化腐朽為神奇的效果,而只是商品的顏色與實際有所出入,
比較不致於產生次級品誤認的情形;
但如果"修圖"而把產品的瑕疵修掉或藉數位科技將之美化,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對買家而言,我要買的是如照片所顯示的狀況,而非賣家拍照的那個特定物,
賣方所交付之物,就應該與美化過的狀況相同,
否則就是債務不履行。
: : 這裡有問題的是:
: : 所謂「預購」,是否也同樣屬於消保法第十九條之郵購買賣?
: : 不知實務見解如何,個人的看法是,
: : 如果我是賣家,所交出去的貨確實是如當初所訂,而買方不願接受時,
: : 我會試著主張雙方之間有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的委任關係,
: : 而非純粹郵購買賣,讓法律關係依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來處理,
: : 例如:主張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
: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 :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 : 來完成這個收款交貨行為。
: 這個有點怪。
: 因為賣家所賺取的是物品的價款,而非向買方收錢代為處理購買事宜。
我知道會有爭議,但如果我是賣家,一定會如此主張 :pp
代為訂貨,並收取適當報酬。 (ccc)
這個時候,買家當然要堅持消保法第十九條,
雙方談不攏,請法院裁奪。
: : 當然,買方可積極主張消保法第十九條,
: : 屆時就看法院採哪種見解。
: : 是否有不同的看法或實務上有其他做法,還請其他大大指正。
: : 三、三倍違約金?
: : 民法有這個規定嗎?
: : 倒是在公平交易法中有看到所謂的三倍罰款,
: : 不過那只限於賣家有公交法第二十條所列舉出來的行為。
: : 而且,那個法條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非常嚴格,實務很少見(其實是還沒看到過)。
: : (同樣請其他大大指正)
: 這個我記得不是很清楚。
: 遇過個案例,
: 友人在bt版透過合購買了一雙鞋,主購共向賣家買了十雙,
: 但是之後的第一波時間賣方只供應了八雙鞋,
: 之後的兩雙無法一併交付,
: 賣家的說法是斷貨,願意退錢,但是之後不久同款同尺碼鞋子又出現於賣家之賣場。
: 合理推測是因為合購價之出貨價錢因有折扣較單買為低且賣家需再出一次運費,
: 因此賣家覺得無利可圖,以斷貨為由規避給付責任。
: 退錢對賣方來說並無實質損失。
: 而匯款往來過程中之手續費損失得由買方負擔。
這是說,賣家退款時把自己轉帳的手續費扣除嗎?
(訂十雙鞋時,應是匯一次款,所以對於買家而言,無額外支出手續費吧)
依法論法,賣方是不可以這麼做的,
不過,還是老問題,看買家要不要另外主張。
: : 四、是否有其他的處理方式?
: : 買賣契約締結之後,無非是履約或不履約(包括不完全給付),
: : 在可歸責於對方或雙方都不可歸責時,
: : 可解除契約,也就是不買。
: : 對方不為完全之給付或物有瑕疵時,
: : 視情形可主張解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 如果不想解約,而對方又不肯接受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時,
: : 那就只好法院見,勝訴之後,以法院的強制力來要求對方履約。
: : 當然,如果因為賣方的不履約而受有其他損害,
: : 得另外主張賠償。
: 問題是,選擇法院見,往往對買四言,得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所以也少有人用。
相同問題,以下一併回應。
: : 五、其他
: : 有沒有可能在締約之時,另外為違約金之約定,
: : 這在網購中不太常見,通常買方都只是下單、給錢,
: : 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或另外為其他約定,
: : 此與網購的特性有關,就看買賣雙方是否願意了。
: 目前實務中,網拍買方都會加個「若不同意本賣場規定,請勿下標」的帝王條款。
: 但是如果所謂的「賣場規定」與現行法令抵觸時,
: 何者有效?
回應過了,再強調一次,
與強行規定違反者,其約定無效。
: 當賣場所訂規定與法律抵觸以致無效時,法律在此處能發揮的效用如何?
: 賣場能不能發揮積極的協調作用?
: 如何改變目前這種賣家獨大的不對等關係,
: 才是我想討論的重點^^bb
其實你的問題不在法律關係或法律規定的釐清,
而是如何才能求取一個便捷的解決方案,
但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無論是不是網購,如果遇到對方不願還錢、不想履約,
法律的規定其實很明確,相信e兄您也清楚,
以目前的法規範,能強制賣家的,就只有採取需要另外花費勞力時間費用的程序來請求,
如果不願花這種工夫,法律訂的再詳細也沒用。
對於賣場應該負何種程度的責任,
個人無定見。
不過,以目前的奇摩站為例,
賣家刊登商品要付費,買家上網購物則不必額外付瀏灠或利用網站的費用,
網站與買家之間的關係很微妙,而且也不是"居間",
除了因為市場競爭激烈,而出現願負較高責任的網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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