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代購 須辦營業登記 - 網賣
By Todd Johnson
at 2016-11-18T10:10
at 2016-11-18T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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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幾個我相信一般人不會知道的代購的稅務關鍵點:
- 每月營業額(不是代買費)超過8萬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5%營業稅(稅額是營業額的5%不是代買費的5%)
- 實務認定"銷售貨物"原則:
1. 代買是否負瑕疵擔保(收到商品有問題是否要負責)
2. 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任何據點如倉庫、轉運站
(就算你貨從韓國進口,國稅局查你宅配單上寄件人是台灣就直接認定境內銷售了)
3. 是否用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帳戶收款
(但這個比較困難,據說國稅局沒有權限稽核銀行帳務)
4. 宣傳網站或發文IP地點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
以上其中一點是Yes的話,就會是國稅局的稽核目標。
情報來源:北局國稅局審查四科、國稅局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CPA會計師x3
---新聞稿內容---
新聞來源: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2057533
財政部表示,若民眾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不論是利用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acebook)、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依據規定,銷售貨物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且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不論是代購代付平台業者、團購網交易平台業者、導購網站等,或是線上遊戲交易虛擬貨幣交易,直接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超過起徵點皆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舉例,曾查獲甲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拍,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進貨來源為日本商家,採現金或刷卡方式付款。買受人於露天拍賣平台下單並完成付款,甲君再經由露天拍賣平台或LINE傳送商品序號予買家。
甲君主張是位於境外的代購業者,進口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應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與一般境內代購業者有別。但經查證甲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於國內設有戶籍,經營期間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在境內」。
同時,又查甲君於露天所登記的會員地址在台中市,且露天拍賣網站並無提供非中華民國國民註冊為會員,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君並無在日本成立公司或商號,因此,甲君利用國內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並取得代價,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由於甲君透過拍賣網站銷售勞務的銷售額達3,500多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按5%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因此甲君不僅遭到補徵營業稅179多萬元,且經該局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從重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官員提醒,「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不是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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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營業額(不是代買費)超過8萬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5%營業稅(稅額是營業額的5%不是代買費的5%)
- 實務認定"銷售貨物"原則:
1. 代買是否負瑕疵擔保(收到商品有問題是否要負責)
2. 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任何據點如倉庫、轉運站
(就算你貨從韓國進口,國稅局查你宅配單上寄件人是台灣就直接認定境內銷售了)
3. 是否用中華民國境內銀行帳戶收款
(但這個比較困難,據說國稅局沒有權限稽核銀行帳務)
4. 宣傳網站或發文IP地點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
以上其中一點是Yes的話,就會是國稅局的稽核目標。
情報來源:北局國稅局審查四科、國稅局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CPA會計師x3
---新聞稿內容---
新聞來源: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2057533
財政部表示,若民眾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不論是利用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acebook)、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依據規定,銷售貨物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且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不論是代購代付平台業者、團購網交易平台業者、導購網站等,或是線上遊戲交易虛擬貨幣交易,直接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超過起徵點皆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舉例,曾查獲甲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拍,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進貨來源為日本商家,採現金或刷卡方式付款。買受人於露天拍賣平台下單並完成付款,甲君再經由露天拍賣平台或LINE傳送商品序號予買家。
甲君主張是位於境外的代購業者,進口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應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與一般境內代購業者有別。但經查證甲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於國內設有戶籍,經營期間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在境內」。
同時,又查甲君於露天所登記的會員地址在台中市,且露天拍賣網站並無提供非中華民國國民註冊為會員,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君並無在日本成立公司或商號,因此,甲君利用國內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貨幣及LINE貼圖,並取得代價,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由於甲君透過拍賣網站銷售勞務的銷售額達3,500多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按5%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因此甲君不僅遭到補徵營業稅179多萬元,且經該局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從重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官員提醒,「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不是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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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6-11-19T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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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1-21T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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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1-25T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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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1-26T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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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2-01T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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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2-04T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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